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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角度浅析《博物馆条例》

2015-01-31于东华

中国民族博览 2015年9期
关键词:藏品条例文物

于东华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角度浅析《博物馆条例》

于东华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为顺应我国博物馆事业管理与发展的大趋势,国务院于2015年3月2日颁布了《博物馆条例》,条例把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定名为“非国有博物馆” 。从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脉络来看,至此《条例》虽赋予了其平等的法律身份和规范的法律引导,但在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一些小的方面还略存可商榷之处。

《博物馆条例》;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一、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历史渊源与《博物馆条例》的出台

从历史上看中国博物馆的萌芽是从私立博物馆开始的,私立博物馆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借开埠之风,法国天主教神父赫德最早于1868年在上海开办了震旦博物馆,随后,上海博物院、格致书院、博古堂(济南广智院前身)、华北博物院、北疆博物院等纷纷成立。这些博物馆都是英法两国的教会建立的,后来因连年战乱而停滞凋敝,虽然好景不长但国人依然接触到了这一先进的文化事物,并逐渐了解了博物馆的社会作用。从1898总理衙门颁布了奖励民间举办博物馆的办法,到1905年实业家张謇创办了最早的自办公共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新中国成立前的私立博物馆经历了从无到有,一波三折的艰难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策上限制民间文物流通,民间收藏活动受到阻碍,私立博物馆没有了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直到1978实行改革开放社会有了很大的变革,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颁布规定了私人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并确认了多种形式的文物所有权形式,明确规定了民间文物的合法来源,文物市场开始逐渐解冻,需求不断增加,民间文物收藏活动随之活跃起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加入到收藏的队伍中来。收藏者的观念也开始转变,不再满足“藏”,而是更加倾向于“共享”,希望藏品进入公众视野在交流中提高收藏品味、获得市场认可、拓展收藏空间、弘扬民族文化。至此中国私立博物馆迎来了第二次发展高潮。时至今日,社会对非国有博物馆性质和职能的定位更加合理准确,非国有博物馆自身也在与社会公众分享个人收藏的同时不断寻求健康发展的生存之路。其作为国有博物馆的必要补充,同样是全民公益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公众文化服务的重要机构,因此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有非常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多年以来,非国有国博物馆无论从自身的发展、运营、管理,还是外界尤其是政府、社会、博物馆界对其的认可、扶持、引导、监督等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非国有制博物馆基本处于放任状态。从20个世纪90年代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作为公益性文化机构正式注册和运营以来,中国非国有博物馆数量激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416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811家,占总数的19.5%。随着非国有博物馆的迅猛发展许多问题随之暴露。如管资金周转不灵、运营模式不合理、管理不规范、藏品质量偏低、馆名不严谨,甚至违法买卖出土文物等。有数据显示目前60%的馆尚未建立藏品登记、管理制度;30%的馆经费入不敷出:20%的馆尚未完成法人登记手续。更有个别非国有博物馆,打着博物馆的幌子向政府和社会索要政策、资金支持,背地里干着违背博物馆宗旨的勾当,严重败坏了博物馆的声誉。因此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急需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支持。因而《博物馆条例》应运而生,正如上海大学历史系博物馆学教授吕建昌认为的那样,《博物馆条例》的出台将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从“混乱无序、野蛮生长”到“建章立制、规范运行”,是此次条例赋予非国有博物馆“平等身份”的最大意义。

二、与国有博物馆“平等的法律身份”

条例规定:“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进行了重新界定,定名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还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这就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区分了非国有博物馆不再是私人博物馆这样一个概念,强调了它确实拥有与国有博物馆相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样非国有博物馆的一些优秀展览被其他博物馆引进展出时,所获得的“借展费”或者举办的商业临时展览的收入就可以与国有博物馆一样获得免税的优惠待遇。同时在博物馆服务社会的义务当中也要求非国有博物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鼓励免费开放,要求其依据相关规定举办展览,并积极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承担起社会教育、文化交流、科学研究的义务和责任。

三、对非国有博物馆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引导

条例第三章博物馆管理第十九条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表明博物馆在不违背其非营利属性、不脱离其宗旨使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将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列入其中。这就为博物馆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效地推动了文物收藏与高端商务的有机结合。博物馆文化事业要永续发展,势必要走产业化道路,产业化不仅要讲社会效益,也应该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况且非国有博物馆必须要靠自己解决运营资金问题。因此,在观念和舆论上,非国有博物馆要走出耻于谈金的误区,不必谈钱色变,甚至受到道义上的非议。非国有博物馆虽然是非盈利的公益性机构,但是要保证其健康运营又要其履行社会义务,就要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统一。如北京马未都先生的观复博物馆,就是非国有博物馆成功经营寻求自我生存之道的成功例子。博物馆免费开放,只是仓廪初实之时的利益共享和文化普及,我们必须要有文化消费的意识和观念,有偿的文化服务也是常态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简单地将特殊展览的收费指责为牟利,在追求博物馆公益性的同时有必要强调一下文化的尊严,只有每个人都理解并愿意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出一份力,才有可能保证其公益的永久性。

此外,有些非国有博物馆在吸纳藏品与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藏品来源不清、鱼龙混杂,甚至非法交易国家明令禁止的出土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该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出土文物概归国有,不许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虽然在收藏界也有人对这条提出不同意见,可是个别的私人博物馆在藏品来源上存在购买出土文物现象,他们和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出土文物盗掘、销售、收藏一条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条例明确规定,“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禁止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无疑是从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来源上打击了非法买卖文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藏品来源。另外,私人的藏品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国家承认它属于私人财产;另一方面,它又是受国家保护和处置限制的文化财产,基于如何协调文物两个属性的矛盾,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这一方面使国家掌握了现存的文化财产,另一方面也对非国有博物馆藏品起到保护作用,有效地控制了文物的非法流失和损坏,有利于非国有博物馆自身的发展,并更好地保护了国家文物。

四、《博物馆条例》尚有商榷之处

首先,针对于有些非国有博物馆滥而不精的状况,条例是不是应给非国有博物馆设立一定的具体门槛和具体标准呢?把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合并起来规定,笼统范范地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是否欠缺一些谨慎?如在举办展览、开放时间、藏品数量和质量上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有明确的区分也许会更好一点,以免在“他律”不严、“自律”不强的情况下,造成国有博物馆就低不就高从而放松对自身的业务的要求,影响博物馆社会责任的发挥。真正意义上地位的“平等”不是所有标准和规定上的“一刀切”,而是针对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自身的特点和水平,给予它们各自健康发展不同的需求,给予它们适合自己规范发展的标准和规定。

其次,在条例明确规定,“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禁止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博物馆拒绝“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会不会回导致文物外流,另外如何界定“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也有待商榷。

最后,条例规定:“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可是,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如何界定?是不是非国有文物中不是目前所认为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文物就可以出境、转让、出租、抵押给外国人?可是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推移所谓“珍贵”的标准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我们应如何处理和避免原来不是珍贵的文物外流出去了,但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又有了特殊的价值?这是其一。其二,非国有文物是否可以转让、出租、质押、赠与给国人?基于非国有文物的特殊性以及占有权和拥有权的分离,受赠人对文物的处置比如用途和使用方式等有多大的权限?是否有必要遵从原物主的意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主可否无偿讨回文物?这些问题这都是非常细小的方面,《博物馆条例》的出台终归是大势所趋给我国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指明了方向。相信《条例》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条例》作为博物馆界首个全国性法律文件肯定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合法地位,说明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已经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并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如何真正踏入正轨并不容易。首先,非国有博物馆要自律和主动地提高对自己的业务要求;其次,《博物馆条例》不能是纸上谈兵,应该落到实处贯彻执行并及时完善;再次,还要看民众的监督。从目前全国文博事业发展势头来看,未来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大有可为,势必会更好地履行社会义务、实现社会职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传承中华文化。

注释:

①达慧慧.《博物馆条例》亮点解读:允许经营依法收藏.人民艺术网,2015,3.

②李惠净.中国私人博物馆发展问题浅析.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4.

[1]李惠净.中国私人博物馆发展问题浅析[D].吉林大学,2007,4.

[2]达慧慧.《博物馆条例》亮点解读:允许经营依法收藏[N].人民艺术网,2015,3.

[3]陈杨,孙方逸,沈瑶.上海私人博物馆:现状和出路[J].都市文化研究,2012,12.

[4]赵兴旺,李晓珊.走进私人博物馆[J].光彩,2014,8.

[5]朱煜宇.私人博物馆运营的价值观念及转化[J].创意设计源,2013,5.

[6]林华.私人博物馆:有了春天还要有雨露[J].商业文化,2008,3.

[7]赵志刚.私人博物馆与民间收藏[J].中国博物馆,1995,3.

[8]吕济民.论私人博物馆的基本规范[C].北京博物馆学会第二届学术会议论文集.1997,11.

[9]马未都.私立博物馆的意义与经营[C].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编《“文化遗产保护与经营”研讨会论文集》,2002,3.

[10]宋向光.中国当代私立博物馆的发展[J].国际博物馆,2008,5.

[11]宋向光,李志玲.中国当代私立博物馆的发展及特点[J].中国博物馆,2007,5.

[12]沈丽娟.浅谈台湾地区私立博物馆[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4.

[13]陆敏洁.非文物系统博物馆登记注册体系设计研究[D].复旦大学,2012,4.

[14]谢晓婷,艾静芳.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博物馆之管理——2012年国际博物馆高级管理人员研习班课程综述[J].中国博物馆,2013,3.

[15]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3.

[16]阴秀文.民间博物馆的春天[J].走向世界.

G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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