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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乡村自治”模式的机理分析

2015-01-31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乡绅宗族阶层

黄 博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46)



传统社会“乡村自治”模式的机理分析

黄 博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46)

传统社会中,我国乡村社会存在着一种“自治”模式。从“乡村自治”形成的宏观背景、“乡村自治”运作的主体依托和“乡村自治”模式的性质定位三个维度对我国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自治”模式的内在机理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在双轨政治的格局下,乡绅阶层、宗族组织与保甲制度的存在使我国乡村社会形成了“自治”的局面。具有“半官半民”特征的乡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由于阶级差别的因素,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自治”与现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有着很大的差别。

传统社会;乡村自治;乡绅阶层;双轨政治

传统社会时期,我国的“乡村自治”模式主要体现为乡绅阶层治理乡村社会的模式。乡绅治理既使乡村社会避免皇权的过多干扰,处于一定的稳定状态,又使国家对乡村社会实现了间接控制。相对于封建王朝的专制制度而言,乡绅治理更具中观色彩,尽管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手段,但毕竟使乡村社会的“自治”色彩得以凸显。本文将从“乡村自治”形成的宏观背景、“乡村自治”运作的主体依托和“乡村自治”模式的性质定位三个维度对我国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自治”模式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分析。

一、双轨政治与“乡村自治”的形成

我国传统社会时期所形成的是一种以中央集权制为基础的类似“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管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在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体中的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1]在此情形下,就形成了国家行政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两个部分,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双轨政治”。[2]具体说来就是政治结构包括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两个部分。国家权力至高无上,但一般情况下“皇权止于县政”,国家的正式权力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平时中央政府并不干涉乡村社会的内部事务,而是由地方乡绅阶层自行管理。“许多事情乡村皆自有办法;许多问题乡村皆自能解决:如乡约、保甲、社仓、社学之类,时或出于执政者之倡导,固地方人自己去做。”[3]

“双轨政治”与君主专制并不矛盾。在传统中国,尽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事实上由于各方条件所限,“皇权止于县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度受到地域、财政、人力等因素的制约,致使“传统中国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没有也不可能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中国的国家与基层乡村社会是相隔离的。”[4]国家在无力将权力的触角深入乡村底层的情况下,不得不借助社会自治力量进行治理。在此情况下作为乡村社会重要内生性力量的乡绅阶层就成了国家赖以笼络的对象。乡绅阶层也需要倚重国家权力维护自己在农村社会的权威。国家与乡绅阶层的合作基础就此形成。

传统社会时期,我国在乡村社会主要实行保甲制度。乡村社会的精英人物与组织则主要包括乡绅与宗族。这样,在双轨政治格局下,就有乡绅势力、宗族组织与保甲制度三种力量错杂交织,正是这三方力量共同支撑了“乡村自治”形态的长期维持。“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里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乡绅阶层和宗族组织,以及以宗族为基础、以乡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制度,是维系中国乡村自治的三大基石。”[5]

作为有功名之人,乡绅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度成长起来的一个精英群体,主要为通过科举出仕者,也包含通过捐纳等途径获得官衔的人,还包括有功名而尚未取得官职者。传统乡绅都以其祖辈生于斯、长于斯的家乡故土为其根之所在。同时,科举时代由于官僚职数的限额只能保证具有较高“功名”的士子进入官僚阶层,所以对于大多数绅士而言,只能以功名身份居处乡野。“沉积”乡间的绅士,事实上是一个庞大的“闲居”乡村的社会精英集团,约占绅士总数的96%。[6]士绅通过科举考试把自身的知识资本转化为体制认可的文化资本,“传统乡绅在乡村的作用,一般是通过软性和间接渠道实现的,他们的权力来自于他们的文化威权,来自于农村共同认可的文化氛围和资源。”[7]“其文化威权来源于国家体制认可的一种规范性知识体系,他们的文化权力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外生性知识权力。”[8]士绅起初拥有的主要是一种文化威权,但是随后乡绅“往往集政治、经济和文化威权于一身”。[9]由此可见,乡绅利用其特殊身份对自身权力进行了再生产。士绅身份使其成为大量土地的拥有者,把持着乡村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另外其功名是政府赐予的,具有“半官僚”身份特征。乡绅扮演着亦官亦民的角色,属于民又处于民之上层。

乡绅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充当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在广袤的乡村社会贯彻执行朝廷的各项政令。我国幅员辽阔,如果直接派遣官吏对广大乡村地区进行统一管理,国家要付出极高的行政成本,财力与人力上均难以支撑,也没有必要,因此各项政令均经士绅传达于民,并督促执行。第二,充当乡村社会利益的代表人,满足乡村民众的各种利益诉求。与朝廷的政令要通过士绅传递给民众一样,民众的意见同样要通过士绅才能传递给朝廷。整体上来讲,乡绅既要充当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又要充当乡村利益的代表人,对于乡村民众来说,乡绅势力既是统治者,又是保护者。

我国的宗族现象源远流长。宗族组织是乡村自治的基础。对此,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10]帝制时代,在统治者的默许甚至支持下,宗族组织得以长期存在和充分发展,在组织内,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族长利用族规对成员进行一定的控制。传统社会时期,在国家行政力量难以覆盖的乡村地区,宗族组织能获得较强的生命力是不足为奇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农民处于原子状态,自身力量薄弱,个人权利意识淡薄,在强大宗法力量的笼罩下,在心理层面渴望依附于宗族组织以降低不安全感。

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规范功能,宗族权威是经历漫长岁月的磨砺后积淀下来的,反抗这种带有某种神圣色彩的权威会被认为是冒犯祖辈,宗族权威对广大族内成员较强的约束力由此形成。传统乡村社会历来是一个伦理本位而非法律本位的社会,在规范人们行为和调解民间纠纷方面,主要依靠作为社会内生性规范的宗法伦理而不是成文法律。对于广大乡村民众纷繁复杂的行为与事务来说,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完备与否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落实至实践中了,而宗族规则等伦理性规范由于针对性强、范围宽广且使用成本低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宗族组织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文化等功能。宗族利用族产的经济收入开展宗族内部公共活动,同时为族人提供一些基本服务于保障的功能。宗族以家庭为主、族群为辅的方式,以族规、族歌、祖训等传统宗族资料为基础,以道德人伦为核心,对广大族众进行教育。通过开展舞灯、唱族戏等一系列活动满足民众的精神需求,增强民众的历史感和归属感,乡间传统礼俗自然得到传承,乡村社会秩序也进一步得到维持。

传统社会时期,虽然国家在县以下并不设置正式的政权机构,但并不代表国家不渴望将行政力量渗透进乡村社会。其实中国的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实际运用,而保甲制度是其中最受重视并长期推行的制度。保甲制度一般认为形式上起源于宋,实际根源至少可追溯至汉,几经演变。保甲制度一殷是由官方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基层政权组织制度,因为它是以家或户为编制的最小单位,所以保甲制度又往往和户籍管理联系在一起。保甲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是持续时间员长,推行朝代最多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宋代王安石变法以前,各朝代并未明确称之为保甲制度,但就其职能和内容来说大多都与保甲制度相通。保甲制度是封建王朝控制乡村社会的正式制度,对于乡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乡村自治状态的维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甲制度适应了封建社会长期为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的状况,不仅可以管理民众户籍和生产建设,还具有维持地方秩序、征发徭役、收取赋税、教化居民等功能。保甲组织实质上也可以认为是深具中国特色的乡村基层组织,是不同历史时期政府与底层民众联系的中介组织,是国家政权得以存在和稳固的根基。

从总体上来说,传统社会时期,在双轨政治的格局下,士绅势力、宗族势力与保甲制度的共存使乡村社会呈现出自治状态,乡村社会得以长期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无论是经济繁荣抑或萧条,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得以维持和延续,乡村社会的稳定也为国家整体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自治是有着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的。

二、作为“领袖”的乡绅阶层

“士者乃四民之首,一方之望。”这是雍正皇帝在谕旨中所说的话。《钦颁州县事宜》等书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11]这些都表明了乡绅阶层在乡村社会中的领袖地位。关于乡绅身份的认定,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捐纳等其他途径)取得功名的人。按照张仲礼的研究和解释,乡绅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科举制以来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是与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相联系的一种身份。[12]费孝通先生则指出,士绅是封建解体,大一统的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所特具的一种人物。这些人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资格和作用,以及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13]中国封建社会的乡村精英包括绅士、宗族领袖、乡保等,士绅在其中处于领袖地位。“根据已有的研究显示,中国封建社会的乡村精英大致可分为四类:绅士、宗族领袖、庶民地主及乡保之类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其中绅士处于封建社会乡村多元精英格局中的领袖地位。”[14]

在与保甲制度的关系上。乡绅是保甲制度发挥作用的纽带。“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的三角结构。作为官府在乡里社会的延伸,乡里制度是以士绅为其与民联系之桥梁。没有乡绅作为纽带,乡里组织领袖是很难与民众联系和沟通的。”[15]封建王朝虽然想将乡绅置于作为官方机构的保甲组织之下,但保甲组织自始至终都在乡绅的控制之下。乡绅或者直接充当乡里组织领袖,或者不直接担任领袖,而是作为乡里组织领袖的“背景”操纵人选。按规定,保甲长由“士民公举”产生,但实际上,由于乡绅为“一乡之望”,因而“民选”常常变成“绅选”,这样产生出来的保甲长,自然听命于乡绅。乡绅在幕后的控制,驾空了保甲长的权力,使作为官治机构的保甲组织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官索性主张让乡绅总理保甲事务。[16]这样一来,保甲长虽然拥有国家体制性权力,但其在村庄场域的权力结构中处于边缘性位置。

在与宗族组织的关系上。宗族组织大多是由分居异财而又认同于同一祖先的亲属家庭所组成。有着严格的管理系统,支配着整个宗族的生活和活动。乡绅,作为宗族中的成员,既要承担着宗族所赋予他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借助宗族的力量采取得某些利益和荣誉,而乡绅酌特殊身份和地位,又使得宗族组织需要乡绅这类人来主持族务。传统社会时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在宗族组织中,族长往往由乡绅来担任或控制。“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17]即使少数宗族的族长不是乡绅,在处理族内重大问题时,他也要同乡绅族人进行商议,征求他们的意见。这是因为乡绅族人上达官府,下连乡里,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可以较好地融洽宗族与官府的关系。另外,宗族中的许多事务,诸如祭把祖先,分配各种收益,处断族内纠纷等,也需要有声望、有文化的乡绅来参与管理。[18]这样,绅权或者与族权融为一体,或者对族权保持着较强的控制力。

乡绅掌握乡村经济生产的权力,集资兴建乡村基础设施。乡绅在地方公共建设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乡绅所兴办的地方公共工程主要有修桥筑路、开河筑堤、兴修水利和修建构庙等等。这些工程的兴办,最初可能是官府提议的,由乡绅去组织实施;有时也可能是乡绅提出的,然后由官府批准,乡绅再去施行。总之乡绅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19]另外乡绅还在灾荒时期捐款救灾,稳定民心。此外,乡绅还出资办团练,大多还自任首领,管理和维持乡村社会治安。乡绅阶层拥有维持村庄秩序、约束村民行为的权力。传统乡村社会是礼治的社会。“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自小相当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己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20]这些规则构成了以成文或不成文形式存在的村规民约,能够对村庄全体成员产生一定约束力。村规民约一般都由乡绅阶层、宗族族长制定和执行。乡村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同样依靠乡绅阶层。作为科举制度的受益者,乡绅通过儒学得以入仕,同时又积极促进儒学的发展。作为乡村社会的文化领袖,乡绅引导着一代又一代的乡村子弟勤奋读书,养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价值观,为乡村社会的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综合而言,乡绅具有“半官僚”的特征,与州县的连通以及与百姓的熟悉使其成为介于官府与农民之间的特殊阶层,扮演着联系官民的“中介”角色。费正清指出:“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庭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做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些官员的压迫。地方官吏在应付水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要靠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21]“中介”角色的扮演使乡绅具有乡村社会的保护者和统治者的双重特征。对于乡绅阶层来说,其能够获得和长期拥有乡村社会的治理权,一方面是国家出于条件所限,需要乡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广大农民有排斥皇权干预的心理需要和自己的利益诉求,需要乡绅阶层充当利益保护人与代言人。乡村社会自治的局面是国家与广大农民都愿意接受的,所以长期以来,为了谋求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一直支持乡绅阶层拥有统治权,广大农民对乡绅阶层也积极拥护。甚至一些时候对于乡绅阶层的自行其事与压迫民众行为,国家与农民也选择了默认与忍耐。

三、自治与绅治的合一

秦晖将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自治形态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2]实质上,村庄社会的这种自治形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此时期的乡村自治并不意味着封建政权对乡村社会失去了控制力。“无论是乡亭里制还是保甲制,都表明了封建社会一开始,中国王朝体系就试图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乡村地方。从直接统治的乡亭制到间接控制的保甲制的演变,只是为了适应乡村社会组织的变化,更有效地统治乡村。因此,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始终是乡村权力体系的重要因素。”[23]事实是出于节约行政成本的考虑,王朝觉得没有太大必要花费太大力气进行控制,而是更乐于充当“守夜人”,实现“无为而治”。当然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无为而治”,那就是乡村自治要沿着政府既定的轨道而运行,至少不能偏离太远,否则,专制皇权这种“横暴”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侵入乡村社会内部。由此更可看出传统乡村自治与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没有多大关系,而是封建政权的一种治理需要或治理策略,旨在通过此举将化解社会矛盾和供给公共产品的任务交给乡村社会自身承担,以用最低的统治成本治理整体社会。

从村庄社会的自治主体来看,扮演治理主体角色的不是广大村民,而是以乡绅阶层为主的乡村精英群体。中国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自治是通过乡绅统治实现的,此时期的乡村自治具体体现为乡绅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绅治与自治是合一的。乡绅阶层所扮演的统治者角色使其成为乡村社会的一种压迫性力量,乡绅阶层占据各种优势资源,垄断着乡村社会的治理权,在这种局面长期存在的情况下,广大农民是不可能获得乡村社会的治理权的。传统社会的“双轨政治”并不意味着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农民行使自治权力,因为自治权力是由乡绅阶层而非农民行使,而乡绅阶层与农民并不是一个阶级,甚至可以说“事实上,行政权和自治权只是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的不同成员手里。”[24]“所谓乡村自治,不过是乡绅之治,或用现代的话语来说,是精英政治。”[25]乡绅阶层与农民分属不同阶级,当一个阶级掌握统治权力时,另一个阶级的自治则无从谈起。

早期的精英民主理论家莫斯卡曾指出:“在所有社会中,……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另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强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阶级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须的资金。”[26]这种描述在我国传统村庄治理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乡绅阶层往往占有大量土地与财富,从此角度看,其与朝廷官员都可以看做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但是乡绅对于农村社会的治理又不是完全依靠专断和暴力,而是带有一定的合法性,甚至获得广大农民的信服。而且,作为乡村社会民众利益的代表,其“保护人”角色的扮演有利于乡村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乡村社会能够避免皇权的过多干涉,形成相对于中央而言的一定的地方自治性,从而使“自治”的色彩凸现出来。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权力体系的阶级本质,乡绅阶层主导村庄治理这种精英政治现象在漫长的岁月里一直都没有改变,村庄社会的自治水准一直都维持在较低的层面上。但是这种自治形态毕竟对于乡村社会乃至中国整体社会的长期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的说来,乡绅阶层对于村庄治理的主导,使我国传统社会时期的村庄社会具有一定的自治功能,能够避免皇权的过度干扰而基本实现自我管理。乡绅治理对于村庄社会的长期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乡村权力体系的阶级本质又注定了自治与绅治的合一,与现代的乡村自治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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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悠 然)

本文是南京市委党校2015年度校级科研课题“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精英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5-09-29

黄博(1985-),男,江苏睢宁人,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乡村治理、政府管理。

D691

A

1672-1071(2015)06-00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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