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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背景下我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研究

2015-01-30田永坡蔡学军李倩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5年11期
关键词:科技人员情形职务

● 田永坡 蔡学军 李倩

政策分析 | POLICY ANALYSIS

创新驱动背景下我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研究

● 田永坡 蔡学军 李倩

本文以我国66项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为基础,采用文本分析法,对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发现:从政策出台主体上看,地方政策数量占多数,中央政府和部委的政策数量较少;在地区分布上,中东部出台的政策数量占多数;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比例,在“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下,完成人所占的比例以20-30%居多,在“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的比例在5%-10%之间。与国外情况相比,我国的政策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技术转移收益分配中对个人的激励力度略显不足,因此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政策加以完善:加快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立法研究和实施进程;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自由流动和获得报酬;增加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技术要素 收入分配 知识产权

一、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提出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经济增长由原来的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为适应这一经济转化特征,中国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适应经济发展推动力的变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其关键在于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释放科技创新的巨大力量,而要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一方面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科技人员按照市场规则,通过技术转让、股权合作等形式实现技术转化;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制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发挥政府在激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在我国实践中,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中。

所谓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指科研机构、公司等相关单位,通过衡量在科研、技术创新或生产过程中技术贡献的价值,并在获得技术应用回报后,通过一定方式对技术完成者提供相应回报的活动。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践看,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管理措施来加以推进。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实施灵活的技术转移收益分配比例(霍京华,2002)、建立科技园区和技术创业孵化器及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黄传慧、郑彦宁、吴春玉,2011;Robert Kenller,2003)。

为了鼓励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激励科技人员的技术研发热情,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推进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继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后,安徽省、江苏省、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浙江省等分别根据本省的情况,出台了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或者暂行规定。这些政策的目标是全面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多数政策都涉及到了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这一主题。据笔者从公开途径搜集政策的不完全统计,这些政策已达66项,他们大致可以分为部委和省区市两大类,其中部委相关政策8项,省区市的相关政策58项。对于这些政策,一些学者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的理论基础(陶纪明、马海倩,2002)、分配方式(曹玉贵等,2008;陈方丽,2007)、激励机制(邹华、徐剑,2004)、政策选择(樊丽淑、潘冬青、李伟,2009)和实施效果(徐明华、包海波、谢芳,2007)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一方面对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理论分析,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相关地区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对政策改进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已有研究对于这些政策的基本内容、特点进行系统分析的尚属鲜见,这不利于我们从整体把握这些政策的基本情况,也难以对这些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做出判断,因此,本文拟以通过政府及相关单位官方网站等途径搜集的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区、市)出台的66项政策文本为基础,从政策涉及对象、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途径等方面对这些政策进行编码,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领域出台政策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系统和定量分析,为将来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参考。

二、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基本情况

1.政策出台主体构成

在涉及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中,以地方政策为主,而国务院、各部委的政策数量相对少一些,主要集中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

首先,根据出台政策的行政层级,我们把地方出台的政策分为“省区市级”政策和“地市、区县级”两大类。前者包括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后者包括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等。统计结果显示,地方性政策以省级为主,占到了地方政策的73%,而地、市及以下级别的政策较少。在这58项地方政策中,绝大部分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例如国家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这些政策之后,不少省、区、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陆续制定了本省、区、市的政策,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而后,按照学术界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地区的划分方法,我们对比了三大地区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的出台情况,发现东部地区最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

2.政策出台时间分布

从政策颁布的时间来看,涵盖了1995年4月到2013 年4月18年的时间,在这期间,2006年颁布相关政策数目最多,为28项。这与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有关,在这两个文件颁布后,全国各省、区、市根据两个文件的精神,陆续出台了旨在加大对科技人员激励、增加科技人员收入、增强本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

3.对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具体形式的规定

有62项政策对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进行了说明,占总政策数(66项)的94%。在这些政策中,对股权(26%)和期股权(23%)进行规定的政策占比最多,其次为奖金分红,占14%。部委政策的情形和地区政策的情况大致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年薪制、收益提成、一次性奖励等形式,在部委的政策里面几乎没有涉及,而在地方政策中,涉及这三种形式的政策分别是10、8、7项。

从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来看,东部地区以股权、期股权、技术要素入股为主,分别占48%、40%、28%;中部地区以期股权、股权、和奖励分红为主,分别占61.9%、57.1%、33.3%;西部地区以股权、期股权和奖励分红为主,分别占50%、41.67%、33.33%。

三、技术要素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和分配比例是技术要参与收入分配的两个关键要素,也是相关政策的核心内容所在。关于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二是“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三是不区分上述情形而进行只讲分配的情形。这里首先以66项政策为基础,从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方面对前两种情形进行分析,然后对最近出台的几项政策中所涉及的第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一)关于在企业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

在已经出台的政策中,对两种情形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收益分配的比例规定较多,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和“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这里分述如下:

1.“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

有15项政策对“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做了规定。从内容上看,有9项(60%)的政策对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和转化所取得比例跟部委级政策保持一致,即当“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时,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该项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的奖励。在地区分布上,关于在企业中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东部地区有8项,中部地区有5项,西部有1项。

2.“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

13项政策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做了规定。从内容上看,有7项(54%)政策指出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时,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起连续3至5年内,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有4项指出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1项提出不超过10%的比例。这些均比部委级颁发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的比例要高。在地区分布上,东部地区有8项政策对此作出规定,中部地区有4项,西部地区没有。

(二)关于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

1.“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

有20项政策对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中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其中有15项政策对“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做了规定。

从内容上看,有8项政策指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有2项(河北省和江西省)指出提取不低于30%金额;有2项(山东省和四川省)指出不低于25%金额;有1项(山东省)指出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有1项(陕西省)指出,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

关于“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东部地区有6项提及,中部地区有5项,西部地区有3项提及。所提出的政策一般都是与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保持一致。

2.“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

15项政策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做了规定。有1项出自部委,12项出自省级,2项出自地市级。从内容上看,有10项政策指出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时,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起连续3至5年内(或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地区政策中,东部地区有3项提及;中部地区有5项提及;西部地区有1项提及。有3项是指出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均由东部地区提出;有1项是“提取10%以上”,这出自西部地区的四川省。

(三)对不区分具体情形的技术要素转移收益分配的分配比例

2010年出台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职务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或技术入股所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武汉市出台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简称武汉“黄金十条”)则提出,“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南京出台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宁委发〔2012〕9 号,简称南京“科技九条”)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规定,“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情况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实施转化的,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四、研究结论

1.我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研究以我国出台的66项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为基础,对政策文本内容进行了定量分析,发现这些政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政策出台主体上看,地方政策数量占多数,中央政府和部委的政策数量较少。这与中国的政策制定体系有关,因为中央出台一个政策之后,常常各个地区会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和要求,再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这样就形成中央一个政策,带动地方一批政策出台的情况。

第二,在地区分布上,中东部出台的政策数量占多数。这可能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总体来看,中东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技术要素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大,因此,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情形也就比较多,对政策的需求也比较大,而且,东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改革进程也比较快,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收入分配形式,这种探索也就比较多。

第三,在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上,东部地区以股权、期股权、技术要素入股为主,分别占本地区涉及此类形式的政策的48%、40%、28%;中部地区以期股权、股权、和奖励分红为主,分别占分别占本地区涉及此类形式的政策的61.9%、57.1%、33.3%;西部地区以股权、期股权和奖励分红为主,分别占本地区涉及此类形式政策的50%、41.67%、33.33%。

第四,在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比例上,在“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情形下,个人所占的比例以不低于20-30%居多,在“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的比例在5%-10%之间。在不同地区,东部地区分配个人的比例较高,比如,在“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情形下,有5项政策规定的标准高于部委政策标准。在一些没有明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形的政策中,对技术要素转化的比例规定更为具体,实施比例也比较高,有的最低达到60%,最高到95%。

2.我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的不足

与国外的政策体系相比,我国的政策还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为营造有利于技术参与收入分配的宏观环境,保护发明者的权利,各国均致力于完善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出各项科技计划以完善科研体制,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这是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尽管出台了几十项相关政策,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主体、形式等做出系统的规定。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挫伤企业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一个价值实现的过程,但前提是技术要素的产权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保证技术要素成果权利化、资本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前提。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科技人员大多数创造性智力成果都属于职务发明成果,发明人所在单位是法定的原始权利人,这使得许多单位以职务发明为由,将科技人员的成果单位化,使其收益与风险与其成果价值极不对称。一项在浙江省开展的调查显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量的不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尽如人意,不仅挫伤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技术要素的正常交易和产业化。

第三,从政策内容上看,在对技术要素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上,对有表征的、有形的研究成果是有共识的,并且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专利、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被授权的植物新品种等。但对没有表征、蕴涵在人才资本中的无形技术成果态度不明确,相关的政策对“在岗创业、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咨询服务”等规定也比较含糊,激励和约束不够。由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为规避职务发明权益归属,职务发明人不愿意将技术成果有形化的现象,造成了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损失。

第四,技术转移收益分配中,对个人的激励力度略显不足。从政策规定或者实践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技术要素转移而产生的收入,国外所规定的个人比例多数与我国持平,个别国家的比例高于我国。但是,有两个情况不同于我国:第一,在我国政策对于个人比例的规定中,一般是给出一个最低限制,对于最高比例,明确规定的比较少,这导致在政策执行中,上线弹性很大,容易受政策具体执行单位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地区对上线做了具体规定,但在全国范围来看,这些情况还不普遍;第二,对于不同的收益额度,规定了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收益额度越小,归个人的比例越多,这促使众多小型专利、发明等向产业界转化。从现有资料看,欧美地区分配比例一般是研发人员占25%-70%的转移收入,而且美国和英国一些高校会根据转移收入的多少计算具体的分配比例,收益越高,大学比例越大,个人所占的比例就会相应减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个人获得的收入分配比例较少,专利发明人会获得转让收入的20%-40%,新加坡高校专利转移收入分配一般是大学与个人按六四分。

3.完善我国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的建议

从本文的分析结果看,我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以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践:第一,进一步完善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加快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立法研究和进程,为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自由流动和获得相应报酬。完善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兼薪办法,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在其他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并依法获得相应报酬。第三,加强分类指导,适度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25—90%的报酬总额,具体比例由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经单位授权或者同意,职务发明人个人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实施带有累退性质分配方式。

1.陈方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方式及组合研究》,载《江苏商论》,2007年第7期,第111-113页。

2.曹玉贵、李一秀:《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方式的比较分析》,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4期,第57-59页。

3.樊丽淑、潘冬青、李伟:《宁波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选择及评价》,载《当代经济》,2009年第10期,第99-101页。

4.霍京华:《英国爱丁堡大学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23-56页。

5.黄传慧、郑彦宁、吴春玉:《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第 81-84页。

6.徐明华、包海波、谢芳:《完善技术要素激励与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研究——基于浙江的经验调查分析》,载《中国软科学》,2007年第11期,第31-38页。

7.陶纪明、马海倩:《按技术要素分配的理论研究》,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年第3期,第13-21页。

8.邹华、徐剑:《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研究》,载《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3期,第80-82页。

9.Robert Kenller: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Japan Compar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other Reason for Japan's Economic Malaise?,U. Pa. J. Int'l Econ. L. Vol. 24,No. 2 2003.

■责编/倪超 E-mail:nc714@163.com Tel: 010-88383907

Policy of Profits Distribution Contributed by the Technical Facto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novation-driven

Tian Yongpo,Cai Xuejun and Li Qian
(Chinese Academy of Personnel Science; Chinese Academy of Personnel Science; Beijing G&G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Center)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66 policies introduced by our country of profits distribution contributed by the technical factors. Text analysis is adopted,focusing on the content,feature and deficiency of these policies collected. We can find that: Majority of the policy is formulated by local government,the policy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ministries takes a small amount; the number of policy in the eastern and middle region is much more larger than the western region; On technical factors involved in the propor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n the cas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sold to others,the share of rewards to individuals is between 20-30%,In the case of achievements is transformed by themselves or cooperate with others,the share of rewards to individuals is between 5% to 10%. Compared with the practice in other countries,China's policy is lack of strong legal constraints,lack of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eems slightly insufficient on personal incentive. So three kinds policy should be perfected: Speeding up legislation on research and processes of rewards to technical factors; encourag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to flow freely between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enterprises and get paid; encouraging the individuals to participa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ncreasing the distribution proportion of income to the individuals.

Technical Factors; Profits Distribu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田永坡,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市场研究室,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电子邮箱:tianyongpo@163. com。

蔡学军,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李倩,北京双高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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