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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法律效力研究
——兼论独立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类型

2015-01-30王毅纯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制度

王毅纯

独立担保法律效力研究
——兼论独立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类型

王毅纯[1]

独立担保是因担保人的特别承诺而与被担保债权没有从属关系的一种担保。独立担保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立性,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规则,因此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在我国存在争议。《担保法》第5条第1款后段允许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性作排除约定,从而承认独立担保(包括独立物保和独立保证)的法律效力。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基于独立担保责任的严厉性,否定国内独立担保的效力。《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后段则明确排除了独立物保的存在可能,使独立保证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停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所形成的“内外有别”的状态。但从属性并非担保制度的必然属性,且独立担保作为对担保理论从“保全型担保”向“投资型担保”转变的呼应,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

独立担保;法律效力;从属性;独立性

传统的担保理念重于担保的保全债权功能(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内涵即包括了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担保的机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担保制度作为生产信用担保手段的机能,其结果是使担保制度从传统的保全型转变为金融媒介型,担保物权由纯粹的债的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和商品的功能发展。[1]郭明瑞:《论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趋向》,《法学》1996年第2期,第16页。金融媒介担保的渐趋发展使担保的独立性得以强化,突破了传统担保从属性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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