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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贷契约第三人效力背后的方法论之辩
——台湾地区晚近“民法”理论与实务最具争议之论题

2015-01-30张力毅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张力毅

使用借贷契约第三人效力背后的方法论之辩
——台湾地区晚近“民法”理论与实务最具争议之论题

张力毅[1]

如果从物债二分的传统分析视角出发,使用借贷契约为债权契约,不应有拘束第三人的效力。但将视野投至我国台湾地区,因使用借贷契约仅具有债权效力所导致的拆屋还地事件近些年来不断在法院上演。由于拆屋还地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衍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是否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赋予使用借贷契约第三人效力,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赋予使用借贷契约第三人效力就成了台湾晚近“民法”理论与实务最具争议之话题。而在这一热烈讨论背后所涉及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既有的民法规则体系下,面对疑难案例,法律人应如何通过法学方法论的合理展开妥善处理个案中的难题。这一论题恰在2013年底引发了大陆学术界的激烈探讨,台湾地区的经验或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启示。

使用借贷契约;债权物权化;类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学方法论

因涉及对传统物债二分财产权世界的反思与重构,物权关系上债权约定的效力问题为近年来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与实务中最具争议者[1]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2页。。典型如共有物分管契约、使用借贷契约,他们虽为债权契约,却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着对物的部分支配,可谓徘徊在物债二分边界的精灵,故在原有的财产法体系中有着极其特殊的定位,因而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参照租赁契约之规定让其物权化,理论界素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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