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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权需要保护

2015-01-30/吴

质量与标准化 2015年12期
关键词:销售者人身瑕疵

文 /吴 农

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我们知道,消费者是享有消费者权益的,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所以商品的质量如何就与消费者的权益有重大的关系了。

本文探讨的主要是消费者安全权与产品质量的关系,我们知道生命健康权力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在购买商品时,或购买商品后,因为商品的原因而受到了人身的损害,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救济

产品质量是关系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的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尤其重要的。我们都知道消费者虽然是产品的使用价值承受者,也就是说消费者有不购买某种产品的权力,似乎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权,表面上主动权在消费者手中。可是只要看一看现在产品的说明就知道,任何一个普通的消费者都不可能拥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来具体衡量自己的选择是否是万无一失的。这样,消费者明显是处于商品交易的劣势地位,所以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无疑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就说明,消费者在因为产品质量而产生权益被损害时,有权获得救济。

应体现保护弱者原则

由于产品质量会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消费者又是必然会和产品发生关系的人,那么,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因为所购产品的质量问题遭受到损害时,该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

笔者认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该体现出保护弱者的原则,因为生产者凌驾于消费者之上,使消费者依照生产者的指示而行使选择权,显然这样的选择权是不充分的。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所以归责的原则就不能是简单的过错原则了。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种类,笔者将消费者因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伤害分为了两类,一是因产品瑕疵的损害赔偿,一是因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我们都知道产品瑕疵并不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这样的损害,就不能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了。当然对于毫无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是不能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原则的。那么,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损害赔偿中,就应该使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就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等能够证明该损害不是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才可以免则。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消费者才不会因为没证据证明产品确有瑕疵而造成权利无法保障。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阐明了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因为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出现缺陷的,产品生产者可以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向产品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作为受害人,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这样,作为消费者不用担心权利得不到保障,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来就是随着机械化大生产而产生的,就是说是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的,即使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没有过错,作为消费者依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在安全受侵犯后有权得到赔偿。

结 语

产品质量有问题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和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体系,不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对消费者都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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