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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认定及刑事责任年龄

2015-01-30米方

中国检察官 2015年8期

文◎米方

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认定及刑事责任年龄

文◎米方*

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以导致轻伤或类似于轻伤以上后果为标准,否则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主体,应运用犯罪多元化概念,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转化型抢劫罪 暴力程度 刑事责任年龄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0岁)和吴某(男,15岁)到某卫生院内实施盗窃,二人商定由张某放风,吴某实施盗窃,当吴某刚将一辆摩托车(价值1500元)的点火线剪断时,被在此蹲点守候的便衣民警发现,民警上前亮明身份后将吴某抓获,吴某为逃脱而用力掰民警的手,导致该民警的双手被轻微抓伤。此时,张某也被公安人员控制,张某朝一民警身上猛打一拳,挣脱该民警的控制向卫生院外逃去,但被守候在卫生院门口的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张某和吴某刑事拘留。

一、司法实务分歧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实务部门产生分歧:

观点一认为,张某和吴某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张某和吴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公安人员实施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观点二认为,张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吴某不构成该罪。理由是张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且暴力程度足以造成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因而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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