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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2015-01-30哈书菊,李博文

知与行 2015年1期

C2C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哈书菊1,李博文2

(1.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2.怀特律师事务所,哈尔滨 150010)

[摘要]伴随着信息时代的蓬勃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电子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逐步转化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渗透于平常人的生活之中。近年来,伴随着C2C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纠纷数量的飙升,C2C电子商务纠纷为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提出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且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在解决C2C电子商务纠纷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甚至出现制度盲区。“宋跃文诉淘宝电子商务纠纷”案为上述问题典型案例,涉及C2C电子商务纠纷的举证责任的许多问题,民事诉讼中有关C2C电子商务纠纷举证责任现行制度并不完善,学者们的观点各有迥异。针对C2C电子商务独有的特点,不但应当合理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还应当合理地界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确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具有辅助举证的义务等相关C2C电子商务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并从立法上规范电子数据的获取与使用方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C2C电子商务;举证责任;电子数据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3-26

[作者简介]赵永春(1955-),男,黑龙江绥棱人,思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西欧近代人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

“淘宝网”作为C2C电子商务交易量最大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其由于极大地简化了人们检索信息的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越来越贴近于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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