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及建议对策
2015-01-30张玉恒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1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3期
●张玉恒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1]/文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及建议对策
●张玉恒**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1]/文
内容摘要:构建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加强公诉工作,防范冤假错案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应通过增设通过网络听取意见,涉众被害人推举诉讼代表人,集中听取意见等方式,完善全面听取意见制度。
关键词:审查起诉听取意见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4条、第36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以及“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经济型涉众案件存在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众多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审限内全面有效听取意见确有现实困难,需要相关的应对措施。
一、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
第一,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及公诉职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听取意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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