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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路径分析

2015-01-30禹竹蕊李宗侯

政法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政务权力

禹竹蕊,李宗侯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路径分析

禹竹蕊,李宗侯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政务公开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权力监督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党中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在深化公安改革的今天,公安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部署,系统采取相关举措,并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提高民警执法能力,真正促进法治公安的建设。

公安机关;政务公开;意义;举措

秩序是一个国家最应当被珍视的价值,良好的社会控制有利于秩序的形成和维系,而信息资源的适当配置与信息渠道的相对畅通就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基础,是调控社会秩序的需要。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政务公开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式与手段,不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便于民主监督的实现,还可以分散社会控制权,减轻权力制衡的压力,更能重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建立起更为开放的政府和责任政府。

我国的政务公开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摸索发展的。2014年10月3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提出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6项重大任务、180多项改革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目标的新内涵,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进入精细化、科学化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都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

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有着特殊的时代意义和重要作用。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对人民主权的积极回应

人民主权是各国公认的宪法原则,其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即为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体现了对民众负责的精神和要义,在提供信息服务、规制市场的同时,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举措等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助于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缩减民众收集信息的成本,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公众参与的保障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民主参与浪潮下实现公民参与的保障,其实施有利于将公权机构的管理举措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便于公众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评价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的恣意,防止行政权滥用,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政务公开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更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可以实现对市场的高效监管,可以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良性竞争,可以预防和纠正违法,从而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换言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使公民通过事前了解、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可以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符合人权保障的诉求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但可以确保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也可以保障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进而促进责任政府、民主决策等价值的实现。

政务公开无疑是警示公众各类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既可以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悲剧,也可以打破专业知识障碍带来的技术壁垒,还可以警示公众趋利避害,为促进公众有效、合理安排其行动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性价值。从这一视角看,政务公开有助于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实现人权保障的宪政诉求。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提升政府履职能力

上世纪末期,随着我国政府机构的飞速膨胀,行政权力异化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个人权益和自由的保障常常被忽视,公众的怨言越来越多,社会矛盾积聚,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职能转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①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成为了执政党和各界有识之士的共识。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期,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和利益博弈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变革,对各级党政机关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及时处理社会矛盾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务公开与行政监管可以形成一种强大的合力,可以有效缓解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压力,在宣传法律规范的同时,确保市场管理任务的实现,促使行政管理效率大大提升,并真正让公众了解政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原因和依据,杜绝和预防矛盾的产生和冲突。实践证明如果政务不公开、行政执法透明度不够,就可能会滋生和蔓延各类谣言,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政府主动适应信息化挑战、创新管理方式的自我变革,对于始终奉行执政为民、提升政府履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有着重要意义。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务公开便是一种有效和积极的行政规制手段,可以促进市场淘汰机制的形成,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最终促成公平、开放和透明的市场规则的形成。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将为我国参与国际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谈判、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主要举措

《决定》从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度、重点、载体等诸多方面,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系统部署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主要举措。公安机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在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必须依据《决定》的部署,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的公开。

(一)明确公开原则,转变工作观念

公开透明、高效服务是政府运行的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行政活动的理念和方式应该首当其冲地发生变化。《决定》指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就表明,政务公开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责,不能选择更不得放弃。各级政府都要将政务公开作为常态化的工作,原则上,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正如周汉华教授所说,“建设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都是中央大力推进的战略方向。公开是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推进公开则要以服务为基础……”[1]只有明确政务公开的原则,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有利于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努力,政务公开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实践中仍有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将政务公开看作负担,主动公开的观念还比较薄弱。个别基层公安机关还存在“重对内公开,轻对外公开”的现象。要想转变观念,就必须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定期组织公安民警参与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养成在阳光下、在公众监督下行使权力的习惯,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公开制度,严格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和维护公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政府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公安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严格公开的程序。

按照《决定》的部署,“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在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这项制度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政务公开规则,是一项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措施,是指对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政府的权力范围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使政府规范履职行为,严格按制度办事。通过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权力得以明晰,方便公众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正如任进教授所言,“权力清单制度遵循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2]莫于川教授则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论及如何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时,明确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经过30多年发展,开始进入精细化、民主化、法治化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也是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一贯强调的行政管理和政府法制创新的精神。”

因此,根据《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必须首先建立起权力清单的工作制度。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自己掌握的权力进行审核和确认,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严格进行调整、削减、限制和下放,坚决取消超越职权范围的权力,进一步督促行政权力“瘦身”,让公安机关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作为”。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和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的同时,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将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公布权力清单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公安机关和民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①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载光芒教育网,http://edu.gmw.cn/newspaper/2015-03/26/content_105467197.htm。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计划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的基本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贯穿于公安执法的计划、决策、实施的全过程。要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真正促使政务公开工作形成常态。根据《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扩大公开内容,突出公开重点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各级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拓展政务公开工作范围,确保凡是公安行政管理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列入公开的范围。

同时,还要突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做好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的公开工作。《决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重点做出了部署,规定应“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真正推进节约型、廉政透明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可见,财政预算、“三公”经费的相关信息都应该作为公安机关政务公开的重点,公安执法中但凡涉及民生大计的信息,尤其是关于群体性事件、涉及地方稳定的重大信息更是要及时、定期公开,便于公众理解和掌握公安执法的目的,方便公众监督,不断增进人民的福祉。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的规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最重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规制,而是为了服务,其核心价值是公开透明,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是为了将政府的执法行为置放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权力进入笼子、受到约束,阳光行政、依法行政,按法治的要求为公众服务。因此,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仅是要向公众公告当地的发案率、破案率,不仅仅是要说明当地的治安现状,更重要的是要向公众公告,为维护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各种社会情况已经采取的行动以及将要如何行动。

(四)丰富公开形式、创新载体建设

信息技术的革命引发了社会舆论生态和行政环境的深刻变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还要紧跟时代发展,丰富公开形式,创新载体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首先,提升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管理能力,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管理能力。无论是从电子政务的扁平化、网络化的组织结构特点来看,还是公众的实际需求来看,提升基层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管理能力迫在眉睫。重点应加强信息资源库的建设,而不是只注重各种硬件设备的大力投入,要开发且不断完善高质量的信息资源库,并随时更新信息资源库。

其次,要根据政务公开的不同内容与受众选择不同的公开形式。除了积极使用公开栏、便民卡、新闻发布会、LED电子屏幕等传统的形式载体外,还要充分利用网络系统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查询便捷、互动性强、传播广泛的优势,发挥信息系统在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中的核心作用。在加强官方网络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新型网络载体,真正建立起网上公开的运行工作机制,用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灵活传递公安工作信息,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最后,《决定》指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重点要公开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过程中的履职情况,推进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在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方面,要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公安机关的门户网站要畅通互动渠道,注意倾听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真正实现信息互动。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全面提高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公共服务水平。[3]186

三、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难点

无可厚非,政务公开兼具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实践性,各级公安机关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要想真正落实和完成《决定》所部署的各项任务,还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一)政务公开应兼顾准确性和及时性

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行政执法者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是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只有信息准确,才能给公众服好务,才能确保公众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如果在政务公开之前不进行核实审查,将错误信息公之于众,不但可能导致公众的过度反应和社会恐慌,还会使政府公信力降低、陷入信任危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务必确保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布前公安机关应对信息进行核实、审查,以免错误的信息流入社会,误导公众,给利害关系人和利益相关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警告葡萄酒掺乙二醇案”的判决中指出的那样,在特定条件下,即使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还没有最终确定,公安机关也有权予以公告。这种情况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行政执法者在公开信息前,是否已经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谨慎地、尽力地审查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听取了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执法者已经做到这样的审慎义务,那么,即使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尚有风险,也是可以公开的,且这样的公开是合法的。当然,此时行政执法者在公开信息时,应该提醒公众信息的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查证。①2002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警告葡萄酒掺乙二醇案”的判决中指出:“一项资讯内容上的正确性,是其有助于市场上透明性和因此市场能运作的基本条件。惟国家权力主体于资讯之正确性尚未终局地澄清之前,在具备特定要件下,亦有权得散播该资讯。在此种情形,国家提供资讯行为的合法性,是取决于,资讯散播之前,其事实是否在可能范围内,已经审慎并利用可供使用的资讯来源,可能情形也听取了受影响人的意见,且依情况,以尽力可达之可靠性予以查明。尽管如此,假如在事实方面,仍有无把握之处,但若市场参与人关于对其行为之重要情况,譬如消费者风险之获澄清,具有公共利益时,则无论如何不妨碍国家之散播资讯。在此种情形,应提示市场参与人关于资讯正确性尚留无把握之处,以使其能自行决定,欲如何对待该无把握之部分。”参见杨子贤:《政府提供资讯行为法制化之研究》,台湾中正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62~63页。一般认为,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重大、紧急的情况,即违法信息的内容和即刻危险相关,如果不立即让公众知晓,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导致难以收拾的局面,为防止事态扩大或防止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必须立即予以公告。

正如杨伟东教授所说,公正和效率无法两全的情况下,我国的选择是公正而非效率,这是中国当下的行政法治状态所决定的。①杨伟东教授认为:公正与效率兼顾固然是理想的选择,但在二者难以两全的情况下,我国的选择无疑应导向于公正,而不是效率。这是由中国当前的行政法治状态所决定的,这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策略选择所必须考虑的。参见杨伟东:《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第100页。如此看来,对于那些必须让公众知晓的、可能导致即刻危险的信息,或急需公众知晓的、防止公众产生误解的信息,为预防更大的社会风险,公安机关可以在尚未完全核实前先行公告,但在公告时应有一定的“技术处理”,即需要说明是“可能发生某种危害,正在进一步核实”,一旦查清情况,必须有相应的后续公告,以免误导公众或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只有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政务公开落实到位,才能保障政务公开的长效性。

首先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1)建立健全领导监督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监督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公开工作,审批公开的重大事项,形成从上至下,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组织人员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异地交叉检查与组织干部职工代表评议相结合的形式,以检查促进公开。3)建立健全奖惩问责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先进单位评选、干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深化责任追究,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处理问题不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予以追究、处理,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刚性与规范性。要把监督检查纳入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权力滥用行为,确保各项权力科学高效运行。[4]

其次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社会监督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应该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广泛接纳公众对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以民主评议促进政务公开,逐步建立一套能够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科学评价的体系;邀请有关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特邀监察员,采取明查暗访、定期例会、电话征求意见等办法,对公安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建设

在行政民主化潮流的演进过程中,追求和建立法治、善治的服务型政府是各国一致的目标,也是一项重要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应该全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那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公正、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建设显然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大基础,符合“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也是切实保障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深化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提高民警依法履职能力,是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也是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先决基础条件。深化执法能力建设,不但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创新执法培训模式,还要着重提高全体民警的法治意识和实战技能,重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5]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各种方式,深入开展大教育、大培训,组织公安民警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教育培训,让广大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正确理解政务公开的意义,树立政务公开的理念,明白政务公开不是加重日常工作的负担,而是将我们的警务工作放置在阳光下,放置在监督中,让群众切实看到公安机关是如何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看到公安机关是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运转,真正理解、接受和支持公安执法,和公安机关协同治理社会,共建和谐家园。要让广大公安民警明确政务公开与警务工作保密规定之间应有的界限,掌握在日常执法中政务公开的尺度和方法,为在阳光下、在监督中推行公安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促进法治公安的建设。

[1]姜洁,周英峰.深化政务公开: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EB/OL].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5324039.html.

[2]任进.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N].法制日报,2015-03-27(理论版).

[3]高虎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王寿林.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N].检察日报,2014-11-25(007).

[5]金华市公安局.提升执法能力 建设法治公安[N].人民公安报,2013-11-21(02).

责任编辑:马 睿

Path Analysi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ull Promotion of Making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

Yu Zhu-lei, Li Zong-hou

(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 China)

After year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making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 has become a normal phenomenon in China and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accelerat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administrative power transparency and power supervision constraint. Meanwhile, it promot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and economic socie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stablishing an all-round affluent society,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an all-round way, runn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fully accelerate the steps of making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 and systematically adopt relevant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Major Issues Pertaining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ecurity organs; making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 significance; measure

2015-04-12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20068);2014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基地项目(SC14E098);2015年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15SA0082)

禹竹蕊(1975-),女,四川泸州人,法学博士,四川警察学院教授,从事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李宗侯(1957-),男,四川宜宾人,编审,四川警察学院学报主编,从事编辑学研究。

D631

A

1009-3745(2015)03-0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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