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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学如何面对中国的宪法实践

2015-01-30朱福惠

中国宪法年刊 2015年0期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原理

朱福惠

宪法学教学如何面对中国的宪法实践

朱福惠∗

宪法学是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基本上都在50课时左右,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学本身是一种理解中国宪法规范和实践的专业知识,同时又是其他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目前,宪法学的教学偏重于教师在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即通过对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以及原则进行深入的逻辑分析与解释,从而为学生提供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但是,从教学效果来分析,宪法学教学结束后,学生虽然对宪法的基本理论有所掌握,但仍然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缺乏理解,不仅知识体系碎片化,而且对中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几乎缺乏认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与教学时间不够、宪法学知识理论性较强难以理解有关,但是,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认同度较低,常常在讲述宪法原理时,没有准确阐释中国宪法与宪法原理普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在客观上矮化中国宪法制度及其实践,导致学生在知识观上排斥中国宪法制度,也是其主要原因。另外,教学过程中常常较多讲述外国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判例,而对中国的立法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法律解释制度等宪法实践问题关注不够,导致学生对中国宪法的实施、宪法制度的运行缺乏必要的认识。

为了使学生系统掌握必备的宪法学知识,需要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以及如何面对中国宪法实践的问题上进行反思,其基本目标是加强中国宪法原理以及宪法实践的讲授,使学生在系统掌握宪法原理的同时,对中国的宪法制度及宪法实践有客观认识。

一、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是宪法学的重要任务

本文所讲的宪法实践包括形成宪法规范的文本、宪法文本的产生、宪法的实施与宪法制度的运行等内容。宪法实践是宪法实施的客观存在,是国家机关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和适用宪法的实际状态。宪法学和宪法实践是两个不同但却相互密切联系的范畴,两者构成了二元知识架构,即国家机关实施并执行宪法以维护国家的法秩序并保障人权,国家机关的宪法实践活动以解决宪法问题为目标,产生立法程序、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等宪法现象,从而形成特定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因此,宪法实践是一种客观知识,其中包括宪法解释主体对宪法规范的解释。

宪法学是宪法研究者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宪法实践,形成宪法的概念、规则、原则和制度体系等理论知识,宪法学者为解决宪法学上的理论问题,需要通过特定的研究方法研究宪法实践,这种特定研究方法是以学术推理和理论逻辑为前提的主观知识。所以,宪法学理论是对宪法实践进行学理解释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宪法学的知识是解释宪法实践的结果,同时也对现存的宪法实践具有解释力。

所以,国家机关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宪法学者对宪法实践的认识本质上都是一种解释性知识。按照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见解,司法机关和法学研究者各有自己的解释任务:法学指出解释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借此为司法裁判做准备;司法裁判则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借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审查。①[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5页。此种宪法知识的二元架构表明:宪法学教学必须将宪法的一般理论与宪法实践密切结合,用以阐明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一个一般的宪法学理论,即使它仅仅解释某些概念,其也必须要以实践为解释依据。

宪法学如果不能有效地解释本国的宪法和法律实践,这种学理便是一种极为空洞的理论,即使宪法学以外国宪法实践为理论依据,可以将外国宪法实践的知识适用于对宪法原理的解释,它仍然不能满足本国宪法学教学的需要。这不仅是因为学生不容易理解脱离本国宪法实践的理论知识,而且是因为掌握本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逻辑是学生需要运用的本国法知识。

二、宪法学教学必须有效地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

宪法学虽然解释宪法实践,但目前宪法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在基本原理部分多数以外国宪法实践为客观事实依据,或者说宪法学的一般理论、原理都是外国宪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事实上,在教学过程中讲授的宪法学原理也是如此,如将宪法定义为限制国家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分权与制衡原则等,都是以外国的宪法实践为事实依据而形成的宪法学理论。

在论述宪法基本理论时,如何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教学问题。也许可以说,中国的宪法实践与宪法学一般理论存在部分法理上的矛盾,因此,普遍性的宪法理论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同时,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殊性也不能成为证明宪法基本理论的客观依据。诚然,中国宪法制度及其实践具有特殊性,但此种特殊性并不影响宪法学理论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解释。

第一,中国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学理论基本一致。1982年《宪法》经过4次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而且从宪法确认的法治和人权的内涵来看,与外国宪法文本之规定大致相同,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对之可以解释。当然,中国宪法制度中,法治的实现方式和人权的制度保障与外国的法律制度相比,具有特殊性,但这不能成为否定中国宪法制度的理由。

第二,中国宪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解释体制、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体制,符合宪法发展的正当性基础,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在价值观上具有一致性。中国没有外国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职权的实践,但不等于说中国宪法没有实施和适用的机制。相反,中国的宪法实施和适用体制同样具有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的原理。宪法学理论可以解释这种宪法保障体制的差异,但不能忽视这种宪法实践。

第三,中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中国宪法原理,是宪法学理论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现行的宪法学理论基本上来自西方国家的宪法实践,其原理均以西方的宪法实践为依据而展开,这符合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但是,即使是西方法治国家,因其宪法制度的差异,导致其宪法实践同样出现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例如,英国宪政的成长与欧洲大陆国家完全不同,其宪政体制也存在明显差异,但宪政的民主和法治基础基本相同。因此,西方国家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和制衡为原则、以法治为目标的宪政体制成为其宪法实践的基石。中国宪法从文本规定到宪法制度的设计与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差异化极为明显,因此,中国的宪法原理具有自己的特色,宪法实施和适用的法理和逻辑需要法科学生掌握与理解,因为这些实践知识不仅是中国宪法原理的来源,同时也是解释和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

因此,宪法学教学在讲述以西方宪政实践为依据而形成的宪法学原理时,不能只讲西方的宪法实践,而不讲中国的宪法实践;在阐明宪法学理论时,应当解释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差异性,理解和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是宪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宪法是什么:客观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宪法规范及其适用进行知识上的系统化,但知识系统化是以制度和实践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即“中国宪法是什么”,这一问题是需要在本科阶段教学过程中完成的任务。宪法学的教学需要回应三个彼此关联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三个问题:中国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是什么?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所体现的价值观是什么,是怎样形成的?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如何改革?

上述三个问题,只有第一个问题是客观的,本科学生的知识需求和理解能力决定了他们只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但解决第一个问题却又是解决另外两个问题的基础,如果本科生不能掌握中国当下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究竟是什么,在今后继续深造过程中就不能思考和解决另外两个问题。由于我们主观认识上排斥落后于宪法实践,因此,常常对中国宪法是什么这个问题要么不关注,要么做出与不符合客观实践的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内容的取舍。

中国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显然不能通过一般的宪法学理论可以解释其运行的机理,如上文所述,教科书揭示的宪法原理是以外国宪法实践为依据而形成的知识体系,与中国宪法制度的原则和实践并不符合。因此,教材在内容之编排上,采取先讲以西方宪政实践形成的宪法学原理和理论,再讲中国宪法制度的特殊性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既掌握一般宪法理论,同时又理解中国宪法制度。例如,1996年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中国宪法》,在第2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4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在讲述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时都先论述一般的宪法理论,再讲中国《宪法》的规定,在论述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后再讨论中国的“议行合一”原则。①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即使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客观存在,但由于其特殊性,多数从批判的角度予以审视,无论是在讲授的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没有达到基本教学的要求。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批判性思维是研究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手段,可以达到知识创新的目的。但对法学入门者而言,对本国宪法制度和实践,首先还是要尊重和掌握,在此基础上才能谈论批判性问题。例如,对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宪法学教材虽然很少涉及这一方面的知识,但是本科学生必须对中国的法律解释有所掌握。对研一新生的宪法学知识进行课堂考核后,发现多数学生对什么是法律解释,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解释等还是知道的,但多数学生认为法律只能由法院进行解释,其他机关均无权解释。此种观点即深受宪法一般原理解释中国宪法实践之累,学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解释知识基本没有接触过,对中国宪法为什么要将法律解释权在司法机关之外进行配置理解甚少。可见,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的内容仍然不够完整。

四、既阐释宪法的发展规律,又解释中国宪法的特殊性

中国的宪法实践表明:第一,制度内部的宪法实施和适用体制客观存在,忽视这种客观存在既没必要也不可能;第二,中国的宪法实践从整体上讲符合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发展规律,但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方面与宪法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中国宪法实践的这些特征可能强化了否定论,然而事实可能是中国宪法的进步需要公民政治诉求的改变,而此种改变是社会的进步和思想文化进步的结果,外国宪法的先进经验并不能必然成为宪制改革的因素,所以,中国宪法制度及其实践只能是多元宪法模式中的一元。

当下的宪法学教材试图将宪法的发展规律与中国宪法实践的特征相结合,在阐明宪法的发展规律的同时,解释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殊性。例如,《新宪法学》将宪法学的内容分为基本理论、公民、国家、社会、宪政五章,其基本逻辑是将国家、公民、社会作为宪法的主线予以阐释,从中概括宪法的基本原理与发展规律。②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宪法学讲义》较大篇幅论述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原理,但在一些主要章节专门论述中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如第4章在介绍宪法的解释与适用时,专门论述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在第12章的宪法适用与违宪审查一章中专门论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③林来梵著:《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这些教材在内容上的更新,其目的在于既解释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与宪法价值的一致性,阐明宪法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司法原理是宪法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中国宪法的发展必须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但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可能不同。

外国的宪法实践只能用于比较中国的宪法实践才有实际意义,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中国宪法的特性。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构成当代宪法的基本因素,宪法的司法适用也成为宪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因此,在阐明宪法发展规律的同时,解释中国宪法的特殊性及其制度成因,对提高学生的宪法学认知能力具有一定效果。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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