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闽台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先行先试

2015-01-29杨德明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5年1期

杨德明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间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跨境侵权现象呈不断上升趋势,亟待解决。因而,在两岸业已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将建立执法协处机制、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作为先期合作的重点。建立两岸执法协调处理机制,有利于减少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建构了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但根据协议规定,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事宜仍应依“各自规定”处理,在两岸有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司法管辖权与执法机关的情况下,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仍存在很多问题,甚至窒碍难行。福建具有对台交流合作的良好基础,又有国家赋予福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闽台两地可以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取得经验。

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及其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及案件审查标准存在不少差异。大陆与台湾地区虽同属一个中国,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域,海峡两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由单方面设计规范的,存在不少差异,这在商标法制方面表现最为突出。依中国大陆《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