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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国有煤炭企业面对的一场深刻革命

2015-01-25本刊评论员

中国煤炭工业 2015年9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国有资产煤炭企业

文/本刊评论员

信息公开:国有煤炭企业面对的一场深刻革命

文/本刊评论员

不久前,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在《山西日报》发布公告,公开2014年度财务等重大信息。此前,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山西能源交通投资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和太原煤气化集团已经按照省府的统一要求,公开了年度财务等重大信息。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运作、履行社会责任、公司领导薪酬情况、职工权益等15项内容。

这不免引人思考:国企为什么要公开信息?这是否有悖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国有煤炭企业公开信息应该怎么做?

国有煤炭企业为什么要公开信息

国有煤炭企业有必要公开信息吗?

答案是肯定的:国企信息公开是依法治国、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大势所趋。

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接受公民与社会监督理所当然。2008年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就明确将国有资产定性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后,国资委出台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部法规性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国企信息,并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十五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公开,是国企的法定义务。国企的信息披露,理当比上市公司更全面、更公开。

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国企制度,包括法人治理结构、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内部制度,都要有根本性的改革。这些改革,离不开一个重要基础与前提,那就是国企重大信息公开。缺少了这个基础和前提,改革就难以推进,就将变成一句空话。正因为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过往国企监管“管人、管事、管资本”,而实际上什么都管不好,尤其管不好资本这个核心,以致高官频频落马、窝案频频曝出、涉案金额惊人的弊端,明确“以管资本为主”为我国未来国资监管路线。要管好资本,就必须落实国企重大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公开。所以,国务院前不久印发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首次将国企纳入公开范围,明确提出要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显然,国企信息公开既可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国有企业运行和资产情况的知情权,防范暗箱操作,也倒逼国企规范运行、阳光透明、自我完善、提升管理水平,是新一轮国企改革必须迈出的一步。

这样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既增强监管有效性,又降低监管成本,促使提高国资的使用效率,是国企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

国有煤炭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担负着国家主体能源保障的重任,在推进信息公开的改革上理当带头。山西大同煤矿集团等煤炭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上已经做的,将是所有国有煤炭企业都需要做而且必须做好的,这确定无疑。

信息公开需澄清“商业秘密”误识

多年来,国有企业习惯了在经营上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将“商业秘密”当成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对内对外如防特务般地搞信息封锁,一见新闻报道中涉及企业信息就大光其火,而今要向社会公开企业重大信息,甚至连过去绝对不许触碰的财务信息也要公开,许多人一下子转不过来。

但转不过来也要转。商业秘密绝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装。其实,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秘密早有明确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重申了这一规定。这也是商业秘密的5个构成要件。

要件者,缺一不可也。也就是说,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同时具备这五个要件,否则不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不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排除了商业秘密划定的随意性。

法律告诉我们,企业的经营数据,即便是过去像防盗那样保护的财务数据,并不都属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绝不是企业随意认定的,更不是企业某个领导人说什么是商业秘密什么就成了商业秘密。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解释,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这部法规中的表述,采取的是列举法。虽然列举法会导致法律漏洞,列举的行为难以涵盖全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没有权威法律解释的条件下,我们只能依据法律列举的行为来划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而不能随意扩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开的范围》,在国有企业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也作了明确规定。

从这两法律看,可以得出结论:企业的一般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不在商业秘密范围之中。在法律列举之外,企业个别人随意指什么数据为商业秘密,都是非法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即便作为代表法人的“法人代表”要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行使权利,也应当依法进行:第一,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即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二,只能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划定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维护企业利益,追究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者的法律责任。超越权利和范围随意划定 “商业秘密”,随意指人侵犯商业秘密,拒绝信息公开,不仅是不合法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信息公开,煤炭企业该怎么做

信息公开背景下,原有的保密观念、技术和制度措施不再完全适用,企业间的竞争将因更加“阳光”而更富内涵更趋激烈,煤炭企业当如何看待与应对?

首先,要树立信息公开的意识。国有煤炭企业不能因为地处偏远,较少社会关注,员工缺少开放意识和法治观念,就放松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是国企必须正视的一场深刻革命。它既然是依法治国、深化改革的大势所趋,我们就不能满足于应付,而要主动顺应,积极行动,依法依规,坚定地打造“阳光企业”,善于在“阳光”下竞争。

其次,要就信息公开早作研究。要依照统一部署,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专门的机构,用心策划,及早做好信息公开的思想、组织、制度和技术的准备;要通过制度明确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重大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区别,作正确的划分,避免因划分不当而致保护失当,信息公开不全,或信息公开过度,侵犯不应公开的企业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从组织上、制度上、技术上为信息公开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保证,确保企业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要正视可能的两面效应。要承认,信息公开虽然从总体上有利于提高国企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适应力,但具体到每个企业,可能会有一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甚至负效大于正效、竞争力短时间受到抑制的过程。这是任何一项改革都可能出现的问题。煤炭企业要在逐步理解信息公开意义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经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坚定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不因短时的负效应就动摇,在信息公开工作上止步不前。

(责任编辑:厉克 林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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