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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2015-01-21孙永明

商 2014年34期

孙永明

摘 要:陪审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两种极具代表性的陪审制度,既具有陪审制度的共性,也因两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具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将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出发探讨两者的异同,从而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提供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述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它采用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员相结合审判案件的方式,让人民群众的代表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从而使人民主权这一民主政治的主题在审判活动中直接得到体现。这种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具体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陪审制度最早发源于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当时古罗马和古希腊就曾运用奴隶主或自由民裁决的模式审理过案件,这种裁决模式孕育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当今世界上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形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制度形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照特定的程序组成团体(陪审团)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我国在借鉴外国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的情况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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