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中占有问题的司法定性研究
2015-01-21刁珊珊
商 2014年34期
刁珊珊
案情介绍:2014年6月,某建筑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到运输土方的承包商甘某某,二人达成对于城内某区中一块建筑用地的土方运输协议。后甘某某虽按时完成土方运输工程,但李某却多次以土方运输作业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运输土方价款共计3万元。2014年9月,甘某某伙同王某、赵某等共八人以欠债还钱为由找到李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将李某强行带到郊外,对其进行殴打和恐吓,要求李某当场支付运输土方的价款3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甘某某伙同王某、赵某等共八人将李某打成轻伤,并当场强行取得了6万元的财物。本案在进行移送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争议,本文即是从争议焦点出发,对案件的定性进行分析。
一、公安机关认为甘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该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基本逻辑结构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使得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从而取得财物。在本案中,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强行带至郊外,对李某进行殴打和威胁,并将李某达成轻伤。该手段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李某被打成轻伤并当场交付了财物这一行为可以看出,甘某某等八人的殴打恐吓行为已经完全压制了被害人李某的反抗,李某如果不交付财物即还要遭受甘某某等八人的殴打,被害人李某是在被压制了反抗以及完全被剥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交付的财物,这些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该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具有当场的紧密联系,因此甘某某等人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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