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诱惑侦查的规制

2015-01-21娄志愿

商 2014年37期

娄志愿

摘 要: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具有的潜在的侵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具体规定不仅内容极少,而且可操作性存在严重问题。根据诱惑侦查的理论及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严格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同时,还应对诱惑侦查的具体适用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建立与诱惑侦查相对应的证据排除规则,赋予被告人相应的无罪辩护的权利等方面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但该条款规定仅对诱惑侦查做出了原则型规定,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究。诱惑侦查通常存在着对公民人权与自由侵犯的风险,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对其加以规制和监督。

一、诱惑侦查的概述

在我国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侦查手段被广泛地运用。目前法学界对诱惑侦查概念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