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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性质的探析

2015-01-21陈红

商 2014年37期

陈红

摘 要: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争论长久存在,理论界的争鸣会直接影响到实务界的实践,因此应当明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在理论上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两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的和赔偿性的均可。约定的违约金究竟是何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依据其自由合意是以确保主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还是以免除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证明为目的而定。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调整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合同标的额的一倍为上限,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标准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含义及分类

《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没有就违约金作出特别的定义。从《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来看,可以这样理解违约金的含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当一方违约的时候,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的事先约定好的金钱或财务。

按照性质的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又称固有意义之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又称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两种。郑玉波曾这样描述惩罚性违约金,它是当事人在不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债务时的一种私的制裁,也可以称它为违约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民事罚自由可以理解为合同内容自由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对惩罚性违约金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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