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基础性问题研究
2015-01-21何跃
商 2014年37期
何跃
摘 要: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对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发挥了积极作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中仍面临一些基础性问题,如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布主体和效力等问题,笔者基于最高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试对这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完善方案,以期案例指导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案例指导;发布主体;法律效力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缘起
从1955年开始,“用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实行,在后面当做了一个来自司法实践的经验一直用到现在。在1985年以之前,“典型案例”的文件形式都是由高人民法院下放到下面的每一级的法院;自从在1985年以后,经过《人民法院公报》定时间的公开发布,发布方式的改变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也表现出了公开化、透明化的公平的方式,但是成立“典型案例”现在还只是停步在比较浅的层面上具体体现在指导审判工作这一方面;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正式认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编选程序、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发布方式的统一规定都包含在其中;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更深的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择的范围、工作机构、法律效力等问题。“案例指导”从经验传统到制度化、规范化,已经不在是只有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了。①
二、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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