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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信托法律关系的研究

2015-01-21金子阳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金子阳

摘 要: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会成为促进该国经济持续繁荣的重要动力,利用好信托制度对于激活各方经济主体的活力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通过对中国信托法律关系的研究,期望能够厘清信托法律关系,分析并研究信托在民商事领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制度;信托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328-02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国法律中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要说信托是什么,恐怕没有人能够对信托下一个相当精准的定义,我们通常所说“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信托的特点[1]。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个非常准确、完全令人满意的定义。

其实,早在百年前,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已经在中国的土地上兴起并存在[2],1919年,聚兴诚银行分行设立信托部,标志着现代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开端。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信托乃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该是委托关系,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在受益人那里或者为特定目的,受托人处理信托财产要受到委托人意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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