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
2015-01-21张翠翠袁明波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张翠翠 袁明波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新领域也将避免尴尬局面,更加有的放矢,同时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增加了对网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汽车等商品召回问题、三包服务等内容。但是一部法律的修订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消费者维权争议问题。生活是纷繁杂乱的,法律又是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的,法律是抽象的生活准则,它并不是万能的。浅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内容,提出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缺陷商品召回;消费者个人信息;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320-02
一、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但是网络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可是当网络消费者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却无法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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