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王在法下”宪政传统的形成
2015-01-21韩丹妮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英国
韩丹妮
摘 要:“王在法下”是英国宪政传统的早期形态,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王在法下”宪政传统萌芽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导入的日耳曼社会原始民主习惯;发展于诺曼征服后,英国特有的封建制度;最终形成于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确立的普通法体系中,对英国现代法治原则有着深厚影响。
关键词:英国;宪政传统;“王在法下”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310-02
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经过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和新精神的滋养,英国最终在17世纪通过一场革命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宪政制度。英国作为宪政之母国,其立宪进程与其自身的政治文明史是同时起步的。
一、“王在法下”宪政传统的萌芽
公元4世纪前后,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开始陆续侵入不列颠。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导入的日尔曼人原始民主习惯对日后英国“王在法下”宪政传统有着深刻影响。
(一)日耳曼社会的民主政治遗留
首先,日耳曼社会有民众大会。民众大会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选举国王或首领,还可决定部落的重大事务——近乎立法权。其次,日耳曼人部族中的国王是在一些特定的家族之中选举产生的;而部落的首领权力更小一些,通常是从贵族中选举产生。
在盎格鲁—撒克逊各王国(及部落)中,极大地保留了这些日耳曼社会的民主政治遗风。国王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世袭的,而是通过“贤人会议”推举产生,或者至少需要构成贤人会议的大贵族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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