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孤弃儿童的民间救助探究
2015-01-21王德龙钟宇菲
商 2014年37期
王德龙 钟宇菲
摘 要:本文探讨孤弃儿童民间救助机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文章首先对现实中存在的民间救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对比现行法律设定的对孤弃儿童救助制度的缺陷,阐述民间救助出现的合理性和遭遇的规制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明确法律地位,建立准入制度,规范资金和税收制度,完善监督制度,以及制定《儿童福利法》等措施,全面规范孤弃儿童民间救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孤弃儿童的权利。
关键词:孤弃儿童;民间救助机构;助养行为
一、民间救助机构收容教养孤弃儿童行为的法律性质
兰考火灾事故发生以后,常年“收养”病残弃儿的袁厉害及其民间救助机构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学者认为这种养育孤弃儿童的行为是一种“收养行为”,并且构成了“非法收养”。但我国法律对收养是有严格规定的。《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满足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并且收养当事人必须履行我国法定的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方可成立。因此民间救助机构收容养育孤弃儿童的行为是不能构成“收养“的。
笔者更倾向于将民间机构这种收容教养孤弃儿童的行为定义为助养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在某些地区的法规中,被认定为一种抚养弃婴的方式。①这种行为并非是一种简单的以给予金钱为方式的助养,而是选择将这些孤弃儿童集中起来抚养,直接性的照顾这些孩子们的起居,在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同时,给予精神上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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