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论刑法的目的
2015-01-21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著陈
中外法学 2015年2期
(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著陈 璇 译
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论刑法的目的
(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著
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曾于2014年3月5日晚以该题目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上发表了特别演讲,本文是教授在演讲稿的基础上增补扩充而成的。本文的翻译和发表均已获得作者的授权。译
摘要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而且也是检验罪刑条文是否正当的根据。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违反了行为规范;同时,客观上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未必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刑罚只能以通过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之信赖的方法,间接实现法益保护。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
关 键 词法益保护 规范违反 行为规范 制裁规范 未遂犯
前言
在德国刑法学中,多年来人们都在探讨一个问题,即国家刑罚的任务究竟是保护法益,还是保障刑法上行为规范(Verhaltensnorm)的效力。*在此我只例示性地列出由 Heinrich/Jäger/Achenbach 等人主编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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