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015-01-21何荣功
中外法学 2015年2期
何荣功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成果之一。
摘要法治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全部基础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惩罚必须要有正当化根据。“过度刑法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反映在立法、司法和思维多个层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具有高度的社会风险与危害,它将改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削弱刑法的公众认同,阻碍社会的创新。防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必须确立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机制。当前,我们必须反对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要积极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坚守近代社会所确立的刑法保护公民自由这一根本使命。
关 键 词社会治理现代化 过度刑法化犯罪化原则刑法最小化
一、 “过度刑法化”:一种社会治理的“病态”现象
社会意味着秩序,人性表征着自由。也许正是源于此,康德才断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279。如果承认自由是人生来就应享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人(包括作为人的政治结合体的国家)就不能恣意对人进行裁判和惩罚,惩罚便成为刑法学中的最根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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