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
2015-01-21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中外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基金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编号14XNJ003)支持。
“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基金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编号14XNJ003)支持。
摘要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目的解释亲属证人对质权
一、 问题的提出
假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亲属证人)曾于审前向控方作证,又假如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出庭作证,那么在其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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