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纯经济损失赔偿法律问题探析——以海洋油污损害赔偿为视角
2015-01-21朱凌佳马秋萍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船舶
朱凌佳 马秋萍
(1.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001;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人类活动能够对海洋生态环境施加的影响日趋增强,对海洋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也越来越大。在因海洋生态环境遭破坏而造成的损失中,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场,无论是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存在的分歧最大。本文旨在进一步厘清纯经济损失在环境侵权所致损害中的位置,探究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法理依据,并结合他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和目前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对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提出建议。
一、纯经济损失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定位
环境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两个角色,即侵权行为首先损害环境质量,包括环境中的土壤、空气、水等非生命因素和生物种群等生命因素,再通过环境中受损害的组分形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海洋油污损害为例,油污泄漏扩散首先使有毒物质进入海水损害海水质量,影响海面景观,降低其观光、娱乐等生态服务系统价值。[1]大面积油污一方面阻隔空气中氧气、光等进入海水,致死大量海洋生物①;另一方面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进入生态系统,大量生物中毒死亡,种群数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的失衡又导致海水自净能力下降,若无外界力量介入很难恢复到原有状态。这一过程中海洋景观的破坏将造成油污泄漏沿岸以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