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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精神疾病患者的干预

2015-01-21李启斌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5年11期

李启斌

中国.广西省桂林市精神卫生中心,广西桂林医学院精神心理卫生学教研室 541001 E-mail:1960894523@qq.com

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在我国超过1 亿人,精神疾病负担占我国所有疾病负担的20%,排名第一[1]。流浪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该类患者)只有肇事肇祸的发生,公安部门才能对他们进行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诊治。2013年5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施行后[2],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该类患者的干预、医学特点及医疗救助等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1 流浪精神疾病患者的医学特点

1.1 定义

指患有精神相关疾病并流浪街头的患者[3]。

1.2 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流行病学特点

1.2.1 社会人口学特征 该类患者多数被民政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送入院时,只能简单提供当时情况,缺乏如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资料;无法提供详细病史如文化程度、既往疾病及治疗情况等。许多该类患者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特点,入院时往往不能说清楚自己的年龄、婚姻状况等,只能从相貌判断其年龄大小,按无名氏收治入院;经过治疗好转后,大部分该类患者能提供自己的基本资料;因为语言不通、精神残疾和智力障碍等原因,小部分患者始终未能提供基本资料。国内对该类患者调查结果以青少年和儿童多见、男性多于女性、未婚率高、以低文化和低社会阶层群体为特征[4-7],与国外Lauber、Lay等报道相似[8]。

1.2.2 人口数量 多为粗略估算,被过度低估,原因是并非所有的该类患者都被及时送到精神病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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