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规则比较研究
2015-01-21叶军
中外法学 2015年1期
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27, No.1(2015)pp.130-150
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规则比较研究
叶军*商务部反垄断局。本文初稿和资料收集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郝倩副教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仵霞法官、邓飞博士、黄存真女士等诸位同事好友的讨论、批评和协助,谨此致谢,文责自负。
摘要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是欧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执法的常用规则,我国执法实践中也有类似需求,但尚无明文规定。美国司法部青睐先行修正,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倾向买家前置,欧盟对两种做法都有规定,但由于执法机制的差异,与美国又有不同。在我国以行政裁决为中心的反垄断执法机制下,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具有行政行为属性,以此执法机制为背景,我国类似制度建设可考虑如下建议:第一,允许当事人自行调整集中交易;第二,允许当事人先行修正集中交易;第三,参考欧美的做法和德国关于中止条件、解除条件的规定创设买家前置规则。
关 键 词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先行修正规则买家前置规则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已经成为各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公认的三大组成部分。*极少数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立法如我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说的“行政垄断”,但理论通说未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中的具体规则,是欧美反垄断执法机构办理具有反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采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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