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
2015-01-21白建军
中外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研究
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
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到底是相对封闭些,坚守自身特有的话语模式,还是适当打开自己,接受其他学科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时不时面临的选择。比如,经济学之于法学、社会学之于法学、政治学之于法学,等等。现如今,大数据的概念来了。不管是不是情愿,法学可能又得有所准备,思考如何回应无处不在的大数据及其影响。
什么是大数据?有一本英国学者写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从中大概得知何为大数据。所谓大数据,有三个特征:全样本、混杂性、相关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全样本。做经验研究的都知道,当样本等于总体时,抽样误差为零。但是,由于财力、人力、分析技术等条件的限制,人们很难拿到全样本。最早,国家为了知道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就发展出各种消减、控制抽样误差的统计技术。而现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惊讶地发现,即使面对海量的信息,获取某类现象的全样本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基于这种全样本,人们可能更好地了解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真实。于是,根据这些真实去预测某种现象的发生概率,就更可靠了。可见,大数据并不在于样本绝对量的大小,关键在于“全”。
比如,苹果公司的乔布斯身患癌症,尝试了许多种治疗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自身所有DNA和肿瘤DNA进行排序的人。为此,他支付了高昂的费用。他得到的不是一个只有一系列标记的样本,而是包括整个基因密码的数据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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