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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化能力提升目标下的法学实习基地改革——基于实证调研的现实考察

2015-01-18

海峡法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实习生

陈 伟

论职业化能力提升目标下的法学实习基地改革
——基于实证调研的现实考察

陈 伟

法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以法学职业技能的提升作为目标价值,所有的实习活动及其安排应当紧密围绕这一目标予以现实展开。基于对法科学生的问卷调查和统计发现,在现有法学实习基地的运转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欠缺之处,严重影响到法科学生技能提升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针对调查中揭示出来的问题,应当创设灵活多变、形式多样、细节完善、运行规范、富有成效的实习方式,通过实践活动的深入推进与顺利实施,为法治人才职业能力的提高开辟更好的新通途。

职业能力;实习基地;问卷统计;人才培养

如何真正有效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化能力,为法治实践做好充足的准备,以胜任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之后的司法运用,这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与法律实践部门一直关心的核心问题。“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必须具有很强的操作能力,而这种能力是从课堂上的理论和知识教学中无法获得的,必须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培养和锻炼。”①柴振国主编:《法学特色教育的进路》,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就当前的法学高等学府的具体操作路径来看,建立各种各样的法学实习基地是其较为普遍的操作方式,此方式也是提升法科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通道。然而,在法学实习基地外在规模已经相当庞大的前提下,其具体的运转情形如何、实习者对其是如何评价与看待、如何围绕职业化能力予以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这些工作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基于此,笔者通过实证调查的方式,对此予以较全面的客观检视并作出相应的回答。

一、实证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的对象是笔者所在学校的法科学生,包括了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部分已毕业学生。这些受调查的对象全部为接受过法学实习,并且相当部分是在学校集体组织的实习基地完成的实习工作。为了保证调查取样的科学性,我们以研究生为主、本科生为辅的方式,通过事先调查,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随机问卷发放。调查共发放问卷350份(其中本科生150份,研究生200份),回收问卷330份,有效问卷317份,有效率达到了96%。

(一)法科学生对专业实习基地的认识情况

了解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实习的认识,能够为后期完善适合学生发展的法学实习基地提供基础。因此,对于这部分调查,课题组主要通过问卷方式进行调查研究。

图1 :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认识

由上图可以看出,仅有9.78%的学生认为专业实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普遍学生都认为法学专业实习是有必要的,不管是在提升自己专业知识技能方面,还是通过实习了解课堂之外的知识。因此,建立长期合作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在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是对法科学生专业学习需求的满足。

图2 :专业实习对未来就业是否有帮助的认识

另外,在回答“专业实习是否对你未来的就业有帮助”问题时,81.39%的学生都选择了“是”。实际上,法科学生在实习之前都是普通的学生身份,这决定了其大部分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渡过的,对外面社会及其未来工作岗位了解的机会非常有限。法学院校让他们实习,一方面是为了让其更好的了解社会,另一方面当然就是为其未来就业提供相应的帮助。从学生的问卷回答来看,绝大多数学生实习时也是带着该目的的,而且也在主观上认为专业实习对其未来就业有相当程度的帮助。

图3 :专业实习对毕业论文写作是否有帮助的认识

面对“专业实习是否对你毕业论文的写作有帮助”的问题,71.29%的学生都认为有帮助。实际上,就笔者所在的学校来看,由于学生临近毕业之际,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毕业论文选题,即使有了比较好的题目,在操作与结论的得出上往往又不贴近实际。正是基于此方面的考虑,专业实习基地应当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带来显著改善。从客观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在专业实习对未来就业和毕业论文写作两个具体方面的帮助都持肯定态度,也就是说学生对专业实习带来的积极意义仍然是较满意的。

图4 :对选择何种实习方式的调查及其认识

在实习方式的看法上,总体上的悬殊不大,其中54.89%的学生认为集中安排实习更好,资源更为丰富;而另外45.11%的学生则更倾向于通过自主方式来选择实习单位。这一数据可以反映出,无论是集中实习还是自主实习,实际上都是实习方式的进一步展开,二者之间各有优劣,需要结合高校与学生自己的实际情形,应当综合性的且辩证性的予以看待。通过这一部分的调查,我们也能够得出,从法学专业学生的角度来看,其更希望法学专业实习成为学习阶段的必经环节,不管是对其未来发展还是实践资料的收集都将有不可取代的积极意义,即他们都是在肯定实习基地带来诸多益处前提下所作的选择。也由此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实习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都不是唯一的方式,也不是一方随意就能取代另一方如此简单的事情。

(二)法学院校对法学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的反映

为了更好了解法学院校对专业法学实习基地的建设情况,笔者在问卷中单独设置了该组问题,以全面了解法学院校对实习基地建设及其实践运转的相关情况。对于这部分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就“你所在的学院有法学实习基地吗?”问题的基本结论如下图所示:

图5 :法学院校是否有专门的法学实习基地

从图5显示可以看出,在笔者所调查的法学院校中,尽管其已经设有法学专业和招生了不等数量的学生,但是,也并不是全部都有专业化的法学实习基地。其中,有72.87%的法学院校建立了专业性的法学实习基地,另有27.23%的法学院校还没有自己的法学实习基地。因此,可以得知,尽管法学实习基地的意义已经得到了较为一致性的认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院校没有法学实习基地的现实情况。同时表明,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学专业学生不能通过学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更有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根本没有通过专业实习。除此之外,上述数据还反映出,不同的法学院校对实习基地的建设持不同的态度,就法学实习基地的整体建设来看,法学实习基地的建立并没有引起部分法学院校足够的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工作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对法科学习的职业能力培养仍然囿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在实践教育方式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足。

(三)法学院校已建立法学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调查

为了更好的完善现有法学实习基地建设,改革创新法学实践教育,本课题组通过对已经实习过的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走访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学院校已建立法学实习基地的硬件情况

图6 :实习地点的规模是否足以接受学生实习

图7 :是否有固定的住宿场所,住宿条件是否良好

上面两图显示,在调查的法学院校已有的法学实习基地中,有70.35%的实习单位有相当的能力接收实习学生,有29.65%并没有此条件。在对实习基地住宿条件的调查中,有近一半的实习单位没有为实习学生提供固定的、条件良好的住宿环境。而对于在与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距离相对较远的实习单位,住宿条件应当是建立法学实习基地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尽管实习生不是为了这些物质条件而去的,但是,由于实习基地与学校存在一定的距离,如果没有基本的物质条件保障,学生的实习工作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其实习效果也根本达不到理想状态。

2. 法学院校已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的实习情况

图8 :实习单位能否制定详细合理的实习计划

详细合理的实习计划是法学专业实习是否能有效的完成,实习学生是否能通过实习真正的深入,合理详细的实习计划是良好实习工作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已经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当中,只有44.79%的实习单位制定了实习计划,仍有55.21%的实习单位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不难想象,如果在实习工作中没有较为详尽的计划与安排,实习工作实际上是以无序状态进行的。如此一来,由于欠缺有效合理的工作安排与有序计划的逐渐推进,整个法学专业实习呈现杂乱无章状态,不仅法科实习生不知道干什么,实务部门的指导老师也不知道需要指导什么,其实际的效果就势必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从这一调查的实际结果来看,应当引起高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计划重要性的重视。

图9 :实习指导老师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在回答 “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是否能为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的问题上,有70.35%的受调查学生给出了肯定答案,但是仍然有29.65%的受调查学生反应出并未从实习指导老师处得到指导和帮助,即学生的实习是随机调整与放任状态的。法学专业学生从学校到实务部门,从书本到实践的过程并非依靠自学都能完成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因此实习指导老师的在法学实习当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到了实务部门,没有专门的实习指导老师,其工作安排与对接就欠缺直接对应的对象,相关工作也就无法有序开展。可以说,给予专业指导的师生关系不仅是在法学院校所需要的,即使到了实践部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相当部分实务部门的实习指导老师并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未能给实习学生应有的有益帮助。

图10 :实习单位是否能根据实习生意见来调整工作安排

图11 :法学院校和实习单位是否进行了有效沟通

根据问卷统计反映出,57.1%的实习单位能够根据实习生的工作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但是仍有42.9%的实习单位并未做到这一点,即工作一旦安排下去,基本上就已经定型,无论学生是否适应该岗位、有无相应的意见,基本上都是维持最初进来时的分配,并且直至实习结束。同时,在专业化的实习过程中,法学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进行了有效沟通这一问题上,有62.46%的学生反映在实习期间法学院校与实习单位是进行了有效沟通的,学校对实习工作是认真负责的;而37.54%的受访者却认为,法学院校在实习过程中没有与实习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基本上都是实习生自主性的实习并完成实习任务。

图12 :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对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的调查中显示,有66.56%的被调查者反映其实习中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装订卷宗,有65.93%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做的是日常琐事,有42.9%的实习生表示文书写作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仅有25.55%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接触到了出庭事务。实习期间实习生干了什么是实习生实习的核心内容,是实习生对实习有无收获的重要评价指标,这些工作的具体开展也是其所获知识最主要的途径。而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大多数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主要是做卷宗的整理与装订以及办公室的日常琐事,真正能深入司法实践并了解具体司法操作流程的机会较少。

二、法学实习基地在实践运转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通过前述部分的调查,尽管只是涉及到重庆市的法学院校,而且可能受取样不全面带来的结论上的偏狭。但是,笔者认为,前述整个实证调查的数据分布较为全面,而且与学生自身的利益不存在任何冲突,也与个人隐私等方面毫无瓜葛,因而前述统计的结论仍然是相当客观的,其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可信的。撇开某些法学院校尚未建立法学实习基地的不谈,单就已经在法学实习基地实习过的学生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法学实习基地及其运转情况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仍有较浓厚的形式化意义

尽管较多法学院校已经陆续与法学实践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并且有些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了专业化的法学实习基地。但是,就整体运转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较多的工作欠缺,没有充分利用该实习基地有效的开展实习工作,也没有充分把实习工作与学生前期的理论知识进行有效对接。尽管大家都公认,“法律专业性、职业基础性、应用性人才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①黄进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夏季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页。但是,围绕此所实施的具体工作并不突出。尤其是较多的被调查者认为,实习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往往都是一些外围性的日常琐事,比如装订卷宗、送送文书、打印材料等。由此可想而知,学生根本无法深入接触到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的知识运用,其与学生最初对实习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在某种程度上,法科实习生的加入为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分担了部分工作,减轻了其工作压力,因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到来是表示欢迎,并对他们付出的劳动比较满意,但是,就学生实习后的态度来看,他们却不认同此种实习方式,表示与所学专业知识毫无对接,更无兴趣所言。

(二)法学实习没有与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相对接

“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着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②李长城主编:《首都法学教育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法学实习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尽管这个问题会有多种答案,但是就法学实习生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的回答却不会有太大的出入,即二者都会最终把其定位于职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问题在于,既然内心的目标定位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在现实操作中是不是就是按照这一目标在运转呢?从调查情况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具体来说,实习单位不了解实习生的内心所需,也没有制定较为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更没有根据实习生的个性化专长与特点进行量身制作实习任务;实习生在实习初期不了解实习工作的岗位性质与日常运转情况,对自己需要在哪一专业领域进行针对性的实践知识弥补也是稀里糊涂,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是否与实习有关联等方面也未有深思熟虑。

因为实习没有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充分对接,实习就变成只是到实务部门去了一段时间,至于实习什么、如何实习、有无专业知识收获、职业技能有无提升等这些考核目标全部停留于肤浅层面。由于实习没有与职业能力这一培养目标相对接,实际上就与实习的本职工作相违背,难以获得多方参与者有效的认同。“目前因为种种原因,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学校资源集中于知识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学生难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③黄进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很显然,如果法科学生不是带着一种正式的身份使命感融入到实习工作中,他们的角色必然始终只停留于学生身份之上,无法真正通过角色互换之后进行职业履行,相关的职业技能、道德遵守、法律信守等也就无法顺利达成。

(三)法学实践操作与理论知识之间的有效转化未得以显现

法学实习基地是以实践性操作为基本指向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法科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也是为了提升实践操作方面的技能,即对课堂教学方面的不足进行有效弥补。但是,就法科学生来说,他们都是从书本和课堂中接受的理论知识,在实习之前他们都是以理论学习为主,在转换到法学实习基地之后,书本理论知识与实践如何进行转化,他们根本无法进行良好的自我消化与吸收,加之又欠缺专门性的指导与辅导,其效果就可想而知。

“法律教育注重法律的实践性 应用技能的培养,法律教育机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发挥作用,……把法律教育的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塑造人才的功能。”①韩慧著:《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因而,只有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才是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样也是卓越人才锻造的基本方法。然而,调查所反映的问题是:有些实习部门根本没有安排专门性的指导教师,这样一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隔阂就必然要显现出来。如果撇开前期的理论知识不论,而把实习工作单纯当成一种知悉实践动态的途径,这样的实习因为既与前期的理论知识相脱节,又无法深入到实践操作中,甚或会造成实践操作“不过如此”的假象,从而造成轻视理论也忽视实践的双向弊端。

(四)围绕职业技能提升的细节完善未能在实习过程中贯彻

专业实习是以专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这是实习基地建立的基本初衷,也是实习基地进行现实运转的根本前提。通过前期的问卷调查显示,除了笔者前述提到的职业技能培养目标不明确之外,还存在专业实习过程中细节不完善或者不规范的情形。尽管建有专业实习基地的法律院校每年都在派生进行实习工作,而且笔者基于对实习工作和实习生的长期接触,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实习中可能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但是,基于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针对这些细节性症结而进行的具体改善却乏善可陈。笔者认为,如果要真正塑造合格的、符合卓越人才培养目标的法科毕业生,我们就应该在此方面有所意识,既要注重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挂牌建立工作,同时还要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后期的信息交流、细节安排、规则完善、改进提高等层面上来。如果仅仅只是现有的粗放式实习工作及其开展,而不深入到具体细节的完善,除了大量人力与物力的资源浪费之外,所有的效果预期根本无法达成,其在实践运转中也必然会遭受多方的质疑与否定。很显然,这不是我们法律教育工作者想看到的,也不是提升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人才培养目标所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重庆市法学实习基地建立还存在诸多问题,开展对重庆市法学实习基地改革和完善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来完善法学实习基地建设

针对以上揭示出的法学实习基地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现有的法学实习基地,即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全方面的展开实习基地的全新建设,为法学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有益建议。笔者基于前期对法学专业实习基本情况的调查,对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学实习工作进行了如下方面的问卷设计,统计结果显示如下:

图13 :对实习基地改革完善的调查结果

据统计分析显示,有60.56%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创设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以更好的发挥各专业所长;63.09%的被调查者建议在法学专业实习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对实习基地的规范化运行,完善实习细节,以避免形式主义的专业实习;48.58%的被调查者建议创建多样化的实习基地,将公司、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囊括进法学实习基地;而在实习方式的选择上,有47%被调查者认为应当贯彻自主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以便于学生选择更适合自身条件的实习基地;同样有47%的被调查者表明法学专业的实习生应当在多个单位进行实习锻炼,以熟悉多个实务程序流程;另外,有31.85%的被调查者提出不定期的与课程相结合的实习建议。

通过上述数据显示,被调查者对如何完善法学实习基地显示出了较为强烈的兴趣,也提出了明确的愿望。并且受笔者事先拟定好的6个选项,呈现出了图13比例结果。而且,从结果上来看,虽然有一定的数据上的差异,但是,对每一小项的内容都有不少的支持比率。基于此,在对以上调查总结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们要积极依托法学实习基地,完善如下细节,从而全面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

(一)创设与专业和能力对口的实习基地

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的实习学生,其所擅长的专业都是相对确定的,一般来说,这些学生往往对自己擅长专业的实践运行情况较为关注,其参与与此相关的实习活动的动力就自然较大。而且,受不同部门法的知识所限,不同的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学知识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因而他们对不同部门法的兴趣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涉及法学职业性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以培养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优秀知识分子为己任。虽则是相同的法学专业,但学生的兴趣点并不一致,有些学生进校之际,就确定了走法学实践的道路,部分学生热衷于研究法学理论问题。针对不同兴趣点的学生,法学院系应作出有效调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①吴汉东主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正所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实习的内容学生根本不感兴趣,自己前期掌握的并不好因而也不擅长,那么,理论与实践的对接肯定就会出现问题,实习时投入的热情自然就大大消褪,实习的效果当然也就无法有很大的预期。笔者认为,在现有实习基地已经较为普遍设立的情况下,我们就要根据实习学生的个人特点,注意实习基地与法学院校专业的对口性,创设与专业和能力密切相关的实习基地,把实习场所的建设真正与学生的所需结合起来。

(二)尽可能创建多样化的法学实习基地

法学实习基地是要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化能力,但是,就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来说,专业化人才的能力往往是综合性、多方面的,尤其是对法学阶段的学生来说,很多能力都处于形成阶段,尚未最终定型,需要我们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挖掘和培养锻炼。而且从司法实践的当前发展来说,法科学生单独囿于某一方面的特定能力仍然不能够满足当前法治快速发展、司法实践日新月异的基本现状。就部分法学院校来看,法学实习基地主要集中于法院和检察院,由于过于集中,一旦到了实习季,法检系统往往就是实习生扎堆的日子,以致出现了实习生过剩现象。

显而易见,在此情形下实习生根本不可能找寻到合适自己的位置,因而实习生去处理一些琐碎事情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笔者认为,法学实习基地的多样化建设应当与近几年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部门相结合,既然当前的法学毕业生已经不再满足于毕业后只到法检系统工作,那么,我们就应当在此之外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专业性的与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法务、政府部门、相关团体等创设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方式,为日后就业技能层面提前作好准备。

在实习基地已经较为普遍设立的法学院校中,除了后期进行适当的增添与优化选择之外,剩下的主要精力应该作进一步的调整,即充分利用现有已经初步搭建起来的这一良好平台,通过法学院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多种方式的沟通与交流,把法学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打造精品化、规范化、职业化的法学职业技能培养实习基地。正如学者所言,“从根本上说,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即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何处去的基本回答就是落实制度,而不是虚置制度。”①蒋志如著:《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然而就现实情形来看,“各法学院校主要是基于‘社会关系’来安排其学生到就近的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实习,因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具体‘参与’的程度、方式、数量以及效果等都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范与保障。”②包玉秋主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38页。笔者认为,以建立实习基地为目的的阶段已经不是当前工作的核心,如何在已有实习基地的前提下进行行之有效的实践运行,才是当前以及今后工作的重心所在。详言之,如何进行实习工作的细节设置、认真落实,把实习工作的完善与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升相对接、建立一套较为规范化的培养机制,这些才是未来实习基地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

当前注重实习基地设置而忽视实习细节完善的弊端已经显现并极大程度阻碍了法学实习基地内在功能的发挥,使得法科实习生很难在实习中真正获得专业实践技能,因此,如果没有后续良好的运行保障机制,实习工作将一直停留于肤浅的外表形式,在难以深入下去的背后就必然导致实习工作与专业化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严重脱节。有学者建议,“强化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为重心的教学理念,融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于一体,实现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有机整合的新型法学教学模式。”③黄进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基于此考虑,把法学院校、实习生、实习基地的相关人员联系起来,三方定期举行面对面的会议座谈与意见沟通,拟定并不断调整实习工作实施细则,将是后期在完善实习工作中应当认真对待的事情。

(四)开展自主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

就法科学生实习的方式来看,部分院校采取以单个学生自行开展的“自主实习”方式,有些院校采取统一安排并严格实行的“集中实习”方式。就实践运行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自主实习还是集中实习,各自都存在着一些优劣利弊。比如,自主实习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根据个人能力与兴趣所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实习单位与岗位,在实习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力性,最大程度的发掘个人特长。然而,其弊端在于,由于自主实习没有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监督,往往缺乏外在压力与动力,尽管学校有实习的任务要求,但往往只是应付形式,要么是随便找个单位敷衍了事,要么是找相关亲戚朋友在实习鉴定表上盖章了事。这样一来,自主实习就完全成了形式化的东西,与职业技能培养的初衷完全没有关系。

集中实习的好处在于,实习工作有学校专门部门的统一安排与衔接,实习单位有统一接收和安排,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相互之间有监督,实习过程中还可以相互交流与经验共享。但是,集中实习的不利之处也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时间相对特定、人员相对汇集,因而这不仅对实习单位的接纳能力是一种考验。而且,实习生到了实习单位之后,由于不可能集中于某一科室或岗位,因而需要统一被分配到不同的工作岗位,这样必然导致有一部分实习生难以被分配到业务部门,只能从事一些边缘性的非业务工作。这样一来,学生之间事后往往会进行一番比较,未分配到理想实习岗位的学生心理上会产生诸多的不平衡,难免会有一些不满情绪,甚至有较为强烈的抵触,从而严重影响到实习活动的正常开展。基于此,笔者认为,既然任何一种实习方式都有其不足之处,那么我们就应当“去弊用利”,以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扬长避短的方式来合理化解这一现实问题。

(五)进行多单位的轮流或者交叉实习

就实习阶段的学生来说,他们往往是较为盲目的,要么听从法学院校的实习安排,被分配到什么实习岗位,就从事什么实习工作;要么是根据自己所能联系到的法检系统,应付式的参与实习活动,草草完成学校要求的实习任务。由于实习生接触的实习单位极其有限,对实习岗位的性质与技能培养也不甚明晰,根本达不到实习活动开展的基本初衷。“强化实践教学的地位不仅要重视各类刑法学实践,还应创造机会让学生参与广泛的社会实践,增加学生对社会各领域实际工作的了解。”①方照明主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教学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这不仅要求我们在创建实习基地时,要考虑多样化的实习基地,而且,也要注重以能力辐射为中心的具体建构问题。尽管不少学生反映,现有的实习活动与自己日后的就业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也仅仅停留于此,更多的理性认识仍然严重匮乏,如何在实习工作中充实自己的专业技能以适应未来法治人才的实践所需,并未真正受到重视并自觉遵循。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实行多实习单位的轮流或者交叉实习机制,从法科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出发,把实习作为常态性的工作推行下去。既然现有的实习基地已经较为广泛的建立起来,多样形式、不同性质、多种岗位的实习格局已经初步形成,那么,我们就能够把实习工作常态化进行下去,让法科学生充分利用这些实习基地,分阶段、分批次、分时段、分类别的进行实习工作。通过此种轮流或交叉实习机制,让学生充分接触不同的实习单位与岗位,获得多样化的实践技能,并通过实习活动的对比了解不同法律实践部门的运行现状。如此一来,既能在此过程中发现人才,又能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找准其兴趣与专业技能的对应性所在,引导学生通过实习真正获得专业知识,找准自己未来的就业之路。

(六)开展与所学课程相结合的专业实习

从法科学生的实习时间来看,一般集中于大三进大四或者研二进研三的暑假期间,然而,由于这段时间学生还要面临司法考试、毕业论文撰写、公务员考试等事项,因而导致学生对实习工作往往不太重视,“实习或者不实习都一样毕业”的思想占据主流,对实习工作现实化的开展自然不利。加之诸多院校都集中于此时间段来实习,必然导致实习过于集中而无法进行有效安排的现象出现,或者致使实习学生在实习岗位上无所事事的情况发生。为了缓解这一弊端,部分法学院校(包括笔者所在的院校)就把实习工作提前到大二进大三的暑假或者研究生第四学期,这在某种程度就是为了解决法科学习任务繁重、时间不协调、实习过于集中等弊端而推行的制度调整,在相当程度上也获得了法科学生的认同。

但是,现有的调整仍然没有解决实习与所学课程相结合的问题,即现有的实习往往是安排在课程学习之外单独进行的,是在本科课堂授课的另外阶段或者研究生的课堂学业已经完成之后单独实施实习工作,无法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问题的直接对接,也无法把课堂授课中的相关疑惑直接通过实践操作予以解决。造成的后果是,理论知识就是课堂中教师所传授的内容,而实践知识就是在实习阶段所接触到的内容,致使理论与实践相互隔裂。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把固定的实习与课堂授课结合起来,根据课程所讲授知识点的需要,事前作好相应的实习安排与课程设计,让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充分互动中进行知识的吸收与转化,在“且思且行”中实现积极性的理论提升与法治践行,从而真正的能够融会贯通并得以职业技能的极大提高。

D90-45;G642.4

A

1674-8557(2015)04-0110-11

2015-09-23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度重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4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伟(1978-),男,湖北宜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

苏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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