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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015-01-17姚远洋

2015年21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

作者简介:姚远洋(1989-),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摘 要:目前我国医患矛盾比较突出,伤医事件不断发生,完善法律制度并引导人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显得尤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医疗纠纷解决的实体法得到了统一,然而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医疗过错技术鉴定却存在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二元化现象。为减少诉累,规范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司法鉴定一元化的趋势势在必行。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越来越多,愈演愈烈。在近期召开的首届中国医疗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透露,2014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件,较2013年下降8.7%。进入诉讼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有1.99万件,比2007年的1.1万件增长了81.3%,创历史最高纪录[1]。这充分说明人们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逐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赔偿问题。然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就需要我国有一套完善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引导人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随着依法治国的开展,以及立法体系的不断成熟,我国医疗纠纷的法治进程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局部领域还存在着过渡性、二元化等法律问题。例如,在处理医疗纠纷的鉴定领域,就存在着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规定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冲突。笔者现浅析一下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势、不足以及发展趋势。

一、醫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发展历史

自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后,卫生部于1988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我国开始施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归医学会负责,鉴定人员由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省、市两级医学会组织实施,当事人可以选择规定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人民法院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三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向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首次鉴定结论,可在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或经人民法院委托至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对于绝大多数的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两级,只有在必要时,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卫生厅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势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医生,其专业化程度好,学术水平高,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对于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其次,医学会的办公经费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保持其公益性。最后,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的方法,也可以保持一定的公平性。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足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立性,但其是在卫生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医学会主持进行的颇具行政色彩的鉴定。由于医学会没有完全脱离卫生行政机关,而医院又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因此民间一直盛传“舅舅给外甥做鉴定”的言论,认为医学会会袒护医疗机构一方。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大多为职业医生,即便其能给出公正无私的鉴定结论,如若对患方不利,患方也很难相信其作为同行给出的鉴定结论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作为医生的鉴定专家,在法律、证据学等方面缺少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司法规范性和司法实用性。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靠政府拨款,鉴定费用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公益性,但是由于资金紧张,政府关注度不够,致使有些地方的鉴定机构办公环境差,鉴定专家补助低,降低了其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积极性。最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鉴定专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只是加盖医学会公章,这样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其公信力。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历史

2005年10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此后,大量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截止2013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876家,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最多,有2951家。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1613家,依托教育部门设立的160家,依托科研部门的153家,企业设立的2087家,社会团体设立的187家,其他组织设立的676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33.1%、3.3%、3.1%、42.8%、3.8%、13.9%。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占总数的39.5%。依托企业设立的主要是司法会计、建设工程类鉴定机构等。截止2013年底,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55206人,比上年增长1.8%。”[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主要有法医和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它们大多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与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委托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优势

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从形式到内容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适合司法工作需要。司法鉴定它没有上下级关系,相对来说更为独立。第二,当事人选择更为自由,除了可以选择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外,也可以选择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地域、级别的限制,充分保障了其竞争环境,促进其鉴定技术水平的提高。第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结论上鉴定人要签字,并且要至少两名鉴定人才具备法律效力,鉴定人除对鉴定结论负责外,在庭审过程中如当事人需要,还需出庭接受质证。第四,从鉴定范围来看,它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广,其特点是只要该行为有导致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会被视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实践中适用更广。第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资金上,不依靠政府拨款,依靠司法鉴定的收入,使其与卫生行政机关脱离依赖性,更好地保证了其公立性。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不足

由于参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建立在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下,各鉴定机构为了提高收益,获取更多案源,往往降低了其鉴定质量,甚至有个别鉴定人出现收取当事人贿赂情况的出现,致使其公信力也出现了问题。因为各鉴定机构彼此之间平等,没有等级划分,如若鉴定结果对当事人一方不利,当事人往往申请重新鉴定,多次鉴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化解诉讼双方矛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往往规模比较大,条件比较好的鉴定机构门庭若市,甚至等待鉴定的当事人要排到一年以后,如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而条件较次的鉴定机构则无人问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三、二元化鉴定模式存在的弊端

目前两种鉴定模式并存的现象,给当前的医疗纠纷解决带来了很多问题。首先,直接延长了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由于我国民诉法规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审限,而两种鉴定模式并存,没有上下位的概念,如果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则会再申请司法鉴定,造成多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医疗纠纷的持久战。其次,多次、重复鉴定直接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作为患方一方,医药费已经花费了这个家庭大部分的积蓄,现在为了取得有利的鉴定结果、赢得诉讼,不得不再次花费大量金钱投入到司法鉴定上面,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要到外地去鉴定,往返势必要产生食宿和交通费用。因此,为了克服二元化鉴定模式存在的弊端,规范鉴定模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四、医疗过错鉴定模式的发展趋势

《侵权责任法》2010年颁布实施后,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具体规定了几种医疗损害的责任,将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化二为一。但是《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其并未规定在鉴定制度上作出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鉴定模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过渡下的产物,合二为一的趋势已出现。目前学界争论的观点主要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吸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吸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笔者认为可以吸收两者优势,制定相关程序法,建立一种全新的司法鉴定模式。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第一,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新的司法鉴定机构要保证其公立性,树立其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就必须独立于卫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给予足够的独立作出鉴定结论而不受干扰的环境。但同时,为保证其规范发展,它必须接受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由新的程序法为其制定完整的鉴定程序规范,使其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新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资金应来源于政府拨款。为保证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促进程序正义,新的鉴定机构应保持一定的公益性,其业务经费主要应来自财政拨款,而不是鉴定收入。这样既能给经济困难的患方以公平鉴定的机会,又能促使更多优秀的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也能够减少因经济利益导致鉴定不公的现象。

第三,新的鉴定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等级制度。为避免重复鉴定并且又能够给当事人一次救济机会,新的鉴定机构可以借鉴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等级制度,建立二级或三级鉴定制度,既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又能减少社会及诉讼资源的浪费。

第四,建立广泛、严格的鉴定人准入制度。新的鉴定机构下的鉴定人应包含更多行业人才,因为科学具有交叉性,医学里边含有生物学,生物学里又含有物理学,法学里包括证据学,又与医学交叉衍生出法医学。因此,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适用性,新的鉴定人应以医学、法学为主,其他行业专家为辅,共同参与鉴定工作的讨论与鉴定结论的制作。为保证鉴定人的水平与规范性,应制定统一的准入资格考试,考试应包含司法鉴定内容及其本行业技术测试,保证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规范,如果鉴定人出现徇私舞弊、收取贿赂、重大过失等有损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现象,应吊销其鉴定人资格。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后的医患纠纷将更多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保障,将二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取长补短、合二为一,确保人们能有明确的法律遵循,才能引导人们规范、文明的解决医患纠纷。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2.山东公允律師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北京晨报网,2015年4月20日http://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5-04/20/content_343007.htm

[2] 李禹,党凌云,《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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