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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入宪与协商民主

2015-01-14莫晓

文史博览·文史 2014年11期
关键词:财产权人民政协进程

莫晓

孟子几千年前曾精辟论证:“无恒产者,无恒心也。”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洛克更是对财产权作过最坚定的论断:“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新中国在几十年的等待后,2004年,终于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宪法修正案条款,勇敢地走回历史本原的高度。

这是中国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达对公民个人价值和权利的尊重,以及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尊崇。它将我国的宪法恒定在世界主流文明之列,并将成为我国宪政发展的助推器。它所营造的社会法制环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最终必将惠及全中国人民。

2004年,也注定因此而成为中国宪政与法治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不过,这一历史性的等待漫长而艰辛,每一步,都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轨迹紧密契合;每一步,都交叠着全国工商联奔走呼吁的身影。从1998年首提修宪,到2004年私产入宪瓜熟蒂落,六年坚守,三次提案,无数次的调研与论证,终至水到渠成——在这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修宪事件中,工商联,一个民间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单位,在人民政协的平台上,以一种中国独到的民主形式,参与到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与经济变革的进程。

实际上,中国每一个法治进程,都有人民政协相呼应。从制订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人,确定国旗、国歌、国都和纪年,推动建国大业,到组织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讨论,推进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问世;从一份“关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提案”,促成重大医改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拟就,到一份“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推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出台,一件件提案,一场场关于法治话题的深入交流,都折射出人民政协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烈关注,也反映了协商民主在助推法治建设上的斐然成效。

盛世大国,法治兴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脚步并未停止。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政协,也将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参政议政的使命,同共和国的法治进程一道前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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