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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规范清理工作

2015-01-12

航运交易公报 2014年49期
关键词:非税优惠政策财政支出

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中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因此,下发该文件的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通知》称,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政策法规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在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四个“严”,其中尤其提出,严禁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通知》规定,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另外,对电价水价优惠、财政奖励等其他财政优惠政策要逐步加以规范。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重点是全面梳理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等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需报财政部审核。根据《通知》,清理截止时间为明年3月底。

此外,《通知》专辟一章谈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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