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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烈山煤矿产权组织形式的演变

2015-01-05郭从杰

关键词:官商申报股东

郭从杰

(阜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近代烈山煤矿产权组织形式的演变

郭从杰

(阜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企业的产权制度与经营效益之间存在关联。自清末至民国,烈山煤矿在50年间的发展历程中,产权组织形式先后有商办、官办、官商合办等形式,其经营成效亦随之沉伏。清末时期烈山矿步入近代开采阶段,商股股本不大,产量不多。北洋时期该矿在倪氏家族控股后获得快速发展,盈利较多。南京国民政府宣布收归官办后,产权一直界定不清,官股商股利益交织冲突,造成权责不明,人事更迭频繁,加上外在环境恶化,烈山矿由一时的鼎盛走向欠债停工。通过烈山矿个案分析可以得出,由于企业内外生存条件复杂,单纯的商办、官办还是官商合办,都难能有效组织生产,具有官僚背景或支撑的私人投资商办,是推动近代矿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无疑也折射出近代企业现代化之路并不平坦的一面。

烈山煤矿;产权;商办;倪氏家族

安徽淮北烈山的煤炭开发历史比较早,在明代中期,烈山附近的煤窑即是当时两淮流域规模最大的煤矿。到了近代,淮北烈山煤矿一度也是安徽省规模最大、产量最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煤矿。关于对近代安徽这一典型煤矿的研究,虽有学者涉及①研究论文主要有郑国良的《倪嗣冲与安徽近代矿业》,《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在该文中作者对倪嗣冲投资的烈山煤矿及其发展有一粗略的介绍;孙卫东的《近代烈山煤矿发展述略》,《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文中作者对烈山煤矿的发展及其制约因素作了分析,但两文均对烈山煤矿的产权演变着墨不多。,但对其产权演变历程缺乏深入地分析与思考。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梳理,以深化探讨近代民族矿业的发展历程。

甲午战后,清政府放宽了对民间设厂的限制,一些有志之士投资兴办近代矿业。1897年安徽亳州、宿州等地的富商集股成立了烈山煤矿合股公司,试图以现代生产方式予以开采。1900年,宿州秀才周召棠出资运动,获得准予开矿的专权,随之组建合众公司,经营烈山煤矿。1905年,徐州道台袁大化依官仗势强占煤矿,宿州周纯秀等士绅联名120多人禀称,烈山煤矿系宿州绅民集股,“有州主印簿可凭,乡邻袁道台投一万两,只交二千,”而“周召棠集股二万三千余串已交一万七千串,本系股东”,却遭查帐拿办。[1]1908年,临涣镇士绅周玉山重金捐了五品“道台”官衔,挤走袁大化,改合众公司为普利公司,1909年烈山矿最高日产已达300余吨。

辛亥革命爆发后,政局动荡,烈山矿生产一度中止。公司各股东“因经理人帐目不清,申讼经年”,民政长批令“该公司各股东另行改组,举定经理,妥筹办法,一面会同委员,再将原经理人周召棠帐据详细核算,如有亏欠自应勒令缴出,周召棠离山后,所存煤炭木料有无私销一并查明。”[2]烈山矿“自经普利公司集股开办后,亦颇发达,惟因股本不足,势难支持”,“该处煤税委员,所收税款入不敷出”。[3]1915年,普利公司招收新股,当时督理安徽军务的安武将军倪嗣冲出资20万元,周玉山等人的旧股折价10万元,改组普利公司为普益煤矿公司,聘请德国人比相贤为矿师,推举倪嗣冲的侄子倪道烺为经理,倪嗣冲的长子倪道杰为董事长。因资本不足,于1918年再陆续添招股本,成立普益股份有限公司,计1918年招股洋30万元,1921年招股洋90万元,1924年招股洋30万元,共计股本洋150万元,均经先后报部注册有案。

自倪氏家族拥有烈山煤矿最大股权并主持矿政后,陆续购置蒸汽机等器械,开凿新井,产煤日多,员工增至万人。为了解决烈山至符离集之间的运输困难,以便能将煤顺利运出,公司一方面与津浦路局达成协议,调拨煤运专车。另一方面投资拓宽加深了雷家沟至濉河一段,将煤从水路运往符离集。股东还经常聚集在天津英租界墙子河道、日租界花园街倪宅召开会议,商讨添招新股、扩充营业、分发官红利等事宜。此外,烈山煤矿在上海、无锡等地设立了分销处。

一战期间,安徽煤矿公司19家中有盈利的仅4家,盈利最多的是烈山煤矿,年盈利最高达47 600元。[4]1922年—1926年,烈山原煤平均日产700多吨,最高日产达2000多吨,每年获利达20%以上,1926年全部资产额达235.66万元,公积金16.81万元。[5]29

1927年8月,北伐军总司令部以烈山煤矿中倪嗣冲股本占多数,宣布收归国有。[6]先由驻地军队电请财政部派员接管,然后通过中央政治会议正式议决。不过,由于安徽省政府想将该矿争归省有,复提交国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会讨论,决定该矿由农矿部会同中央处理逆产委员会,首先清查该公司到底有逆股多少,再行呈候核办。1928年2月4日,南京财政部委任金岳佑为烈山煤矿局会办,22日普益煤矿公司奉财政部令,改组为烈山煤矿局,派彭象贤为总办。[7]4月11日,农矿部长易培基提请将烈山煤矿局划归农矿部管辖。[8]安徽烈山煤矿局改组后,彭象贤为局长。5月11日,农矿部公布了直辖烈山煤矿局组织条例,烈山煤矿局定名为国民政府农矿部直辖烈山煤矿局。[9]

应当说,农矿部对当时这个唯一的国营煤矿很重视。为恢复生产,解决运销停滞,首先就是要将存煤运出,6月20日,农矿部派蒋诗荪为烈山煤矿运销处长,蒋在蚌埠设处办公,负责联络车辆运销存煤。7月15日,为方便统筹运销供给,公司将总局移设蚌埠顺河街普益旧厂内办理,并于徐州、符离集、蚌埠、浦口四地设分销处。农矿部对于烈山煤矿局,整顿不遗余力,主要从“疏畅运输、革除积习、预防水患、试探新层、筹备储蓄”等方面着手。[10]因烈山煤田产量不多,老井工程也多过旧,烈山煤矿局呈请农矿部批准,“开凿雷家沟新井,以资救济。”[11]此外,农矿部还多次派地质专家到烈山矿区调查勘探,列出具体整理办法,以图扩大生产。

烈山矿虽以倪氏逆产名义被收归国有,然而对部分商股利益缺乏补偿与考虑。自财政部接收该矿后,其对外一切公告无不以收归国有为词。而自农矿部继续管理后,则对于公司存煤任意变卖,其它财产亦均自由处分,对于一般股东并未告知。事实上,即使该矿收归国有,也应考虑到按照资产之实价分配给各股东,而不可消灭其股权。一般商股对于倪股被收归国有,不敢有大的异议,但他们认为,不能以倪姓一人为逆,而将其它股东共有之矿产一律收归国有,否则与民有矿业条例精神不符。

为保全股权,以维矿业,商股自发组织了股东维持会,并登报声明,煤矿因时局多故,存煤积滞,“我各股东股利三年未发,受损实属不赀。自国民革命军莅皖后,因有倪家股款,曾经议决,将矿收归部办,查明商股照数发还”。“窃以本矿股份倪家以外,商股实占多数,不能以一部份牵动全局”,股东自应急起团结,“特由同人组立股东维持会。”[12]经旅沪同人集议,“本年七月一日(即夏历五月十四日)在沪特开股东全体大会,以便选举会务董事负责维持,并讨论一切办法。”[13]后因股东散处各地,尚多阻滞之处,于是将集会一拖延至7月22日,再托延至8月19日。

面对商股要求,农矿部对烈山煤矿公司一般商股予以调查清理,要求各商股应将所存股票及各项证明文件送会审查。10月初,股东维持会刊登启事,“凡我股东同人,务望星速携带股票及各项证明文件,赴部登记。”[14]送会审查时间截至年底。1929年3月,股东顾戢箴、叶修德等11人呈文农矿部,要求发还商办,称“如以本矿有倪姓逆股应予没收,而查处理逆产条例第六条载公司商店之财产有一部分为逆产时,处理逆产委员会得没收该项财产,但不得侵及其它投资者之权利”。[15]时隔一周,股东黄潏生等50余人续开会议,再次呈文内政部暨农矿部,称“决不能因他人之逆股影响自已之股权。”[16]

事实上,该矿收归官办后,时值军事期间,诸事停顿,未能继续开采,农矿部年终赔垫甚巨,矿务毫无起色。股东顾戢箴、黄潏生等50余人呈请发还原矿,声称“计在商办时代每日出煤约在六百吨以上,而公司薪水开支每月不过一千数百元,故在农矿部接办以前,公司存煤多至二十余万吨,值洋一百数十万元。及改归官办后,每日出煤至多不过三百吨,而该局每月薪水开支多至一万数千元。由此推算现在生产不及半额,而开支十倍于前,其所赖以维持现状者,即变卖公司原有之存煤而已,现查存煤已售去三分之二,而卖价格外低廉,一切损失,究由何人担负?”[17]股东议决,派专员赴烈山煤矿调查一切损失。经查“烈山煤矿自归农矿部接办以来,所有本公司存煤二十余万吨,己由烈山煤矿局售去大半,其余财产亦为该局所占有,而公司对外债务尚未清理”。[18]

交涉经年,国民政府拟从发还商股,但商股股权究应如何发还,一切条件及办法尚待公决,于是股东维持会议定于8月11日在南京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共同讨论,以便呈覆农矿部。[19]经农矿部批准,股东股票一律查明发还,股东可以携带此据径赴农部换取股票。[20]实际上,农矿部并未发还商股股票。

综上不难得知,清末时期,烈山矿虽一度由徐州道台袁大化强占,但其投资主体主要是本地绅商,且为商办。而在北洋时期,倪氏家族取得对烈山矿控股后,管理得当,企业经营效益良好。国民政府宣布收归官办后,煤矿生产一直处于亏损运营状态。

1929年12月,西北军将领石友三在蚌埠组织安徽省政府,任命其部下麻得雨为烈山煤矿局局长。麻任职期间营私舞弊,煤矿生产下降,日产不足百吨。1930年2月石部他调,烈山煤矿归还农矿部,3月烈山煤矿局局长吴培均辞职,陆子冬接任局长。

这期间,烈山煤矿生产运营并不顺畅,经费入不敷出,农矿部决定改官办为官商合办,遵照三中全会议决案,“普益煤矿应改为公私合办,并先组织董事会议订章程解决一切”,商股股东务必于3月18日前携带股票,亲到上海报到,“以便克期开会选举董事”。[21]3月21日,在上海麦特赫司脱路张园四号召开了股东大会,依法投票选举董事6人、候补董事6人、监察3人,实际上则由官股董事负责,来办理该矿发展事项。[22]5月24日,官商董事全体到齐,召开了董事会成立会,公推官董胡博渊为临时主席。农矿部按照三中全会议决案,将部辖烈山煤矿局改组为官商合办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19日开全体董事会议,根据官商两方董事协定公司章程塈董事会章程,依法投票选举了陆子冬为总经理,吴子久、熊科易为协理。8月15日总公司改组就绪,在南京正式成立。[23]

为便利管理矿山,1931年4月,烈山煤矿公司将总公司由南京迁往蚌埠顺河街运销厂原址办公,董事会仍设南京,公司改组后,烈山有三井开采,日出煤300吨,损坏的余井也在修理中。[24]5月因该矿被指匿匪,煤矿工人罢工,风潮延续数月,人心慌慌,极大影响了煤矿生产。同年夏,江淮发生大水灾,煤矿各井暨煤堆均被淹没,导致厂方大半被毁,损失惨重。然而官商合办过程中,官方擅权,贪污成风,双方人事不协,相互掣肘,以至于矿厂经济支绌万分,员工工资无着,矿务当局将存煤减价抵作工资。至1932年8月,10万吨存煤变卖耗尽,还负债60万元,只得被迫停工。

官商合办效果不彰,商方向实业部提出抗争,要求发还商办。而此时实业部正在筹办中央机器厂,于是拟将烈山煤矿官股60万元售出。[25]1932年9月6日,行政院公布第六十一次行政会议决议,通过实业部提案将烈山煤矿官股60万元,准由商人缴款承受,并指该项股款专作中央机器厂之用一案。[26]10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筹备接管委员会,处理商股缴款领照等手续。[27]

对于烈山官股60万元卖给商股,充作中央机器厂用途一事,一些商股股东对于商股董事收买官股发表声明,认为此事实系变更章程性质,于法律毫无根据。而倪嗣冲家属也大为不满,称倪嗣冲1924年病故后,所有烈山普益煤矿公司股份早经各家属依法继承,并经过户注册有案。前农矿部调查逆股误行没收,“经各家属具呈申辩,已奉国民政府发交司法院,依法审核尙未定案”。“在未经审定以前既不能视为逆股任意没收,亦即不能认为官股自由买卖”。[28]事实上,自烈山矿股作为倪嗣冲逆产被没收后,倪道杰一直没有停止奔波,四处运作,甚至通过段祺瑞向蒋介石疏通,请求发还。

烈山煤矿由官商合办改为商办,还在于总经理陆少冬被控。1932年1月28日,实业部派黄金涛暂兼烈山煤矿公司总经理。3月2日,实业部派刘荫茀等赴烈山煤矿,调查该矿总经理陆少冬。监察人李美章称,前经理陆子冬及协理吴子久舞弊侵占一案,“奉部令派员调查属实,确少存煤三万四千四百十二吨。”[29]11月8日,在江宁地方法院检察处开侦查庭,吴子久到案候讯,退庭后即交保出外,陆子冬因病在沪就医,未能到庭。[30]陆、吴偷漏煤斤、渎职舞弊一案,负债数十万,公司濒于破产。[31]

烈山矿办理不善,公司一直存在亏欠。而商股数年之官息红利,概未发给,总理黄金涛以应付困难,办事诸感棘手,乃呈请辞职。商股董事鉴于公司之频年赔累,若不设法整顿,恐将有破产之虞,于是向实业部呈请改由商股负责,实业部亦以官股办理数年,毫无成绩,且矿务日见衰败,遂准如所请,并委任商股之吴淑才为该公司总理,周子衡为协理。

1933年1月,公司再次改组,官方把矿事权让出,改由商方经营,推选商股代表吴淑才主持矿政。1933年2月10日,董事会在南京开会,追认吴、周二人为总理、协理。此次改组,计划纯由商股负责,官股毫未参加。[32]随即总经理吴淑才、协理周子衡鉴于公司历年之积弊,通过淘汰人员、节省开支等措施,并将总公司移于矿山,各项经费,缩减至最低程度。[33]

公司改组后,经营两年,管理状况有所好转,但经济效益不甚理想。1935年5月,唐少侯接任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唐积极谋求发展,一度计划召华侨投资80万元,扩大经营,后来经董事会议决,打算对外招标承租。[34]实业部还曾想把烈山煤矿改为官督商办。[35]6月9日董事会议决胡曜为该矿经理,投资10万元继续承办。不过此时该矿仅工资一项积欠已达10余万元,显然10万元殊不敷用。[36]烈山媒矿全体员司工警,以积欠薪资,屡索不发,特推代表向中央及皖府电吁,恳饬将存煤交员工自行处理,以维生计。[37]

自1930年官商合办后,至1935年6月停工,截至同年9月,共亏损111.5万元,10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再次修改章程。经实业部改组,董事长为陈公博,章祜为总经理,严慎予等人为官股董事,倪道杰等人为商股董事。[38]1936年7月29日由实业部核准登记,官股董事6人,商股董事9人,筹划复工,于11月向交通、江苏、国民、金城、大陆等五银行借款15万元,又向振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以矿权及公司所有动产及不动产为抵押。由于烈山矿停办两年之久,煤井严重积水以致无法开采,而存煤售罄,宿、蚌俱感煤荒,柴煤市价每吨涨至十六元有奇,尚无处购买。[39]1937年1月即由振兴公司接管,至6月底完成打水复工计划,7月开始营业,随之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交通阻塞,矿长辞职,章祜邀集当地重要股东组织管理委员会,维持现状。[40]1938年5月,日军占领烈山,矿区设备摧毁殆尽。1941年日军把烈山煤矿的地面设施和适用器材拆运至淮南。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烈山煤矿由经济部派员勘察接收,首要问题就是整理股权,公司从新组织。[41]1946年11月15日,官商合办烈山煤矿公司在南京大光路二十号光华小学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讨论议决,迅筹资金、招股增资、洽购机器、速谋复业。

烈山煤矿一度曾为安徽省产量最多的煤矿,苏皖豫三省燃料大多由其供给。一晃半个世纪过去,矿厂却几经沉浮,“本县睢溪镇附近烈山煤矿,于清光绪三十二年经地方人士以人力畜力开采,日可出煤百吨。民国四年,由倪丹忱经营,并购机器七部,日可出煤五百吨,营业甚佳。抗战期间,日人将机器运走,房屋破坏。胜利后,矿筒复为共军拆毁,以致皖北各县,殊感煤荒。现该地收复,治安渐靖,张正尧等为繁荣商业,便利民生,集资三千万元,复工开采,今后皖北煤荒,当可解决”。[42]但国民党政权风雨飘摇,直到解放前夕,烈山煤矿的生产并未得到恢复。

通过上述对50年间烈山煤矿产权的梳理,可以看出,晚清时期烈山矿主要是由宿州等地士绅开采,虽有道台袁大化短暂强占,但投资主体为一般商人,属于商办。北洋时期倪氏家族对烈山矿进行了投资,由于倪嗣冲曾任安徽督军,有官方背景,也易于召集到其他商股,这一时期投资主体应为官僚私人资本和一般民间资本,产权组织形式依然属于商办。

1927年底,经南京国民政府会议第105号会议决议,宣布将该公司收归国有。1928年2月,普益煤矿公司改组为烈山煤矿局,由商办改为官办,但煤矿局运营两年,入不敷出。虽然倪氏股权被没收,但一般商股利益农矿部并未妥当予以解决和处理。1930年3月,农矿部遵照三中全会议决案,决定改官办的烈山煤矿总局为官商合办,选举了官商董事,成立了董事会。不过官商双方人事不协,相互掣肘,经济支绌,截止1932年8月,除将10万吨存煤售款耗尽外,还负债60万元,矿厂被迫停工。由于官商合办效果不彰,商方向实业部提出抗争,要求发还商办。1933年1月,公司重新改组,官方把矿事权让出,改由商方经营,2月召开了董事会,有商股董事吴淑才主持矿政。然而即使是商办,经济效益并不见好。1935年5月,唐少侯接任烈山煤矿总经理,曾一度试图通过承包招租、官督商办等形式来改变矿厂命运,6月矿厂停工。10月经实业部改组,选举官商股董事,再次进行官商合办,筹划复工,直至1937年7月才开始营业。也就是说战前十年,烈山煤矿先后经历了官办、官商合办、商办、官商合办等产权组织形式,但一直没有扭转局面,直至停工。

烈山煤矿1949年以前历年产量统计[5]31

同样可以看出,北洋时期倪氏家族控股阶段,产量稳步上升,至1926年达到顶峰。由于企业内外环境复杂、时局动荡,在煤矿公司几种产权组织形式中,单纯的商办、官办还是官商合办,都难能有效组织生产。在对烈山煤矿个案的解析中,可以得出,官僚私人民间投资进行商办这种方式能够推动企业发展。倪氏家族无论在股权私募、企业融资、交通运输联络,还是在与政府沟通、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有自我优势,就是矿区治安所用的护矿队,也多系由安武军调拨或是解散后而来,附近匪徒亦不敢轻易骚扰。

烈山煤矿收归国有宣布官办后,至战前短短的几年中,先后有彭象贤、麻得雨、吴培均、陆子冬、黄金涛、吴淑才、唐少侯、胡曜、章祜等为总经理,人事更迭频繁,有的渎职舞弊,有的走马观花,即使有的试图改革,一时也难以革除公司积弊,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欠薪负债,最后企业只得停工。

此外,因政权更迭,在将烈山煤矿没收国有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处理所谓的“逆产”与商股利益,也将对所在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就烈山煤矿而言,倪氏股权被宣布为逆产收归国有,但政府忽视了倪氏家族掌控企业沉淀下来的人事关系,农矿部对一般商股并未给予发还、赎买或售卖,也造成一般股东组织维持会,不断登报声明要求保护自我权益,从而无心过问企业的发展运营管理。安徽省政府认为该矿应为本省政府与中央共同经营,其纯利各占其半,但烈山煤矿划归农矿部直辖,省有与国有存在分歧,因此地方政府无力也不愿介入企业的恢复与发展。

[1]皖抚致江督电[N].申报,1906-09-09(3).

[2]烈山煤矿公司之申讼[N].申报,1913-07-01(7).

[3]烈山煤矿之中止[N].申报,1915-08-27(7).

[4]王鹤鸣.安徽近代煤铁矿业三起三落[J].淮北煤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3).

[5]淮北矿业公司史志办公室编.淮北煤矿大事记(内部资料)[Z].1998.

[6]南京快信[N].申报,1927-08-05(10).

[7]普益煤矿公司改组[N].申报,1928-02-23(10).

[8]农矿部长之两提案[N].申报,1928-04-13(11).

[9]农矿部公布烈山煤矿局条例[N].申报,1928-05-13(12).

[10]整理烈山煤矿办法[N].申报,1929-02-21(10).

[11]烈山煤矿局请凿新井[N].申报,1929-01-22(7).

[12]安徽烈山普益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维持会启事[N].申报,1928-03-06(4).

[13]烈山普益煤矿公司股东维持会启事[N].申报,1928-06-12(6).

[14]烈山普益煤矿公司股东维持会紧要启事[N].申报, 1928-10-14(24).

[15]普益煤矿股东之呼吁[N].申报,1929-03-23(16).

[16]普益股东请发还商股之呈文[N].申报,1929-04-03(16).

[17]普益煤矿呈报损失[N].申报,1929-06-04(14).

[18]普益煤矿公司曁各商股通告[N].申报,1929-06-23(4).

[19]安徽烈山普益煤矿股东维持会启事[N].申报,1929-08-04(3).

[20]普益煤矿股东维持会启事[N].申报,1930-01-16(6).

[21]普益烈山煤矿公司股东维持会紧要通告[N].申报, 1930-03-15(7).

[22]安徽宿县烈山普益煤矿公司商股股东会通告[N].申报, 1930-03-25(5).

[23]安徽烈山普益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紧要启事[N].申报,1930-08-17(8).

[24]烈山煤矿公司开幕蚌埠[N].申报,1931-04-30(7).

[25]实业部筹办中央机器厂[N].申报,1932-09-20(10).

[26]陈公博昨晨到沪[N].申报,1932-09-08(13).

[27]安徽宿县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商股筹备接管委员会成立通告[N].申报,1932-10-04(2).

[28]倪嗣冲家属通告[N].申报,1932-09-25(6).

[29]律师吴经熊代表烈山煤矿公司监察人李美章君重要声明[N].申报,1932-04-07(2).

[30]吴之屏、彭望邺来函[N].申报,1932-11-13(10).

[3]实部追究烈山煤矿舞弊案[N].申报,1933-01-10(7).

[32]皖北烈山煤矿归商股负责[N].申报,1933-02-14(10).

[33]烈山煤矿公司控案[N].申报,1933-03-02(10).

[34]官商合办烈山煤矿公司招标承租[N].申报,1935-05-26 (6).

[35]烈山煤矿改官督商办[N].申报,1935-06-09(6).

[36]实业部整理烈山煤矿[N].申报,1935-06-15(3).

[37]烈山煤矿员司索薪[N].申报,1935-11-16(9).

[38]烈山煤矿公司将在京开常委会议[N].申报,1935-10-18日(8).

[39]蚌埠烈山继续采煤[N].申报,1937-03-31(9).

[40]袁润芳.抗战初期国民党政府经济部“官商合办事业”概况(三)[J].民国档案,1988(3).

[41]烈山煤矿将再勘察[N].申报,1946-10-17(3).

[42]烈山煤矿复工[N].申报,1947-01-19(3).

责任编校 文方

K25;F462.21

A

2095-0683(2015)04-0006-06

2015-06-11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历届政府治皖经济政策研究(1912-1927)”(AHSK11-12D232)

郭从杰(1976-),男,安徽太和人,阜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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