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海事法院适用《纽约公约》案例的实证分析*
2015-01-05邓非非涂琳芳
仲裁研究 2015年1期
邓非非,涂琳芳
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海事法院适用《纽约公约》案例的实证分析*
邓非非*,涂琳芳**
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是国际海事仲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本文细致考察了广州海事法院1987年至今审查的全部和其他海事法院审查的部分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例。通过评述样本涉及的《纽约公约》抗辩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效力抗辩、未获适当通知及丧失陈述权利抗辩、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抗辩等,以及中国执行程序相关规定抗辩,揭示海事法院对《纽约公约》相关规定的理解,并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另外还对样本中广州海事法院在审查承认及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时的具体做法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存在审查形式不统一、超期裁定常发、审查结论混乱、异议程序缺失等有待完善的地方。
《纽约公约》 外国海事仲裁裁决 承认及执行
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58年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 年 12月2日加入《纽约公约》,1987 年4月2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纽约公约》堪称私法领域国际条约的成功范例,截止2014年7月统计,共计153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①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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