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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在该案中应否适用*

2015-01-30齐湘泉

仲裁研究 2015年1期

齐湘泉



强制性规定在该案中应否适用*

齐湘泉**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该制度在仲裁实践中如何适用更为法学界关注。中国某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仲裁的一起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涉及强制性规定适用问题。该案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涉及强制性规定适用的第一案,该案中的强制性规定适用问题值得探讨。

强制性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 适用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201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对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做了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后,在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中如何适用,一直受到法学界关注。中国某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仲裁的一起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涉及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本案中,中国某公司主张强制性规定应当适用,美国某公司辩驳不应当适用。尽管美国某公司和中国某公司对强制性规定是否适用存在争议,但是美国某公司、中国某公司和仲裁庭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界定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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