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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奥尔森的组织理论

2015-01-03张建忠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11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7期
关键词:奥尔森共同利益个人利益

■ 张建忠(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 211100)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美国经济、社会学家奥尔森指出,个人利益是组织形成的首要原因,组织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集体物品、增进共同利益。然而在实现供给水平最优化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往往不合作或搭便车。为调动集团的潜在力量,奥尔森提出面向个人、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以驱使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本文从组织目的、组织成员、组织行为和组织激励四个方面,力图展示奥尔森组织理论的全貌。

组织目的

无论是个体单独行动还是组织集体行动,行动都是由行动主体的特有目的驱动的。对于由多数个体组成的组织来说,组织目的发挥着吸引成员加入组织、整合成员行动的重要作用。对组织目的的研究是进行组织研究的逻辑起点。

个人加入组织在于更大程度地实现个人利益,可见组织源于个体对私利的追求,组织的目的之一也正是为满足个体利益。汇聚众多个体的组织是否有特有的单一目的呢?对此,奥尔森的观点是:无论是何种类型、何种形态和规模的组织,其特有的目的,就是增进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能增进他们共同利益的组织往往会消亡。尽管不同类型组织的目的各不相同,但共同之处就在于为其成员谋求共同利益。

个人利益整合为组织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组织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同时,个人利益也得到升华。如公共组织向社会提供了公共物品,共同利益不仅被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公务人员也在此过程中获取了个人收益:公务职位带来的工资报酬和社会地位,乃至公共权力。组织中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但却相互交织、相互渗透。

共同利益作为集体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共享性。一人享用并不能排斥其他人享用,一人享用的数量并不会减少他人享用的质量和数量。组织的实质之一就是它提供了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一般来说提供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是组织的基本功能。只有在涉及共同利益或集体物品时,组织行动才是不可或缺的。

纯粹的个人利益能通过个人努力和行动有效达成,并没有参与组织的必要,然而仍有一些目标仅仅通过个人是无法达成的,组织正是藉以个人共同利益的缺乏,才得以形成和发展。因此促进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各类组织的共同目的,共同利益扮演的是吸引成员进入组织的基本激励。

组织成员

个体作为构成组织的最小分子,其特征和行为选择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形态、行动成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组织成员的研究是理解组织行动和组织效率的关键。“组织”,不仅包括那些压力集团、政党组织,同时也包括那些无组织、忍气吞声的集团。因此构成组织的人员极为复杂,他们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职业的人群,却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成员加入组织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寻求个人利益自愿加入组织,有的则是由于不加入组织就会间接地使自己利益受损而被迫入会。无论成员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加入何种类型的组织,维护和促进私利是他们加入组织的共同基本动因。

在实现组织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集体产品和成员自身的特性会对行为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集体物品的共享性,成员知道组织因个人额外行动所增加的收益会被组织内所有成员分享,个人收益份额并不会因奉献更多而扩大,这样他们在行动过程中将会有所保留。另外“任何集团也肯定会发觉,当它的需求超过了一定程度而被认为‘过分’时,增加额外的集体物品所遇到的阻力和增加的成本都会不成比例地上升”。这是因为组织成员在付出额外行动之前,会进行个人成本收益计算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由于集体物品的特性,个体行动后的所得并不能增进个人利益,经精确计算,理性个人不愿分担更多行动成本以实现集体物品供给水平的最优化。

成员加入组织初期,受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共同激励,成员会采取合作行动提供一定数量的集体物品,但当组织要求付出额外成本以实现供给水平最优化时,由于集体物品的非排他性和成员的内在理性,成员更多的是不合作或搭便车。即使集体物品提供的数量仍未达到它所能够提供的最优水平,成员也不愿意付出更多努力来进一步提升集体物品的供给水平。因为个人收益并不会因个人付出的额外成本而增加,未行者甚至可以毫无分差的分享行动者所带来的利益。不合作进而搭便车的行为选择,不仅对行动的组织成员造成心理不平衡,更阻碍了组织行动效益的提高。

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组织这一有机体机体特征和运作机制的外在表现,行为研究是进行组织分析最为直接的切入点。通过对组织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对组织运作情况有更为深入的理解,为改进组织管理欠缺提供参考依据。在对组织现象的考察中,奥尔森发现了大小集团呈现出的共同现象,即集体物品的供给水平远低于最优水平;其中集团越大,就会越低于最优水平。

奥尔森对“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一理论提出质疑。他认为“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为组织成员都对集体物品感兴趣,当要求继续付出成本以追求更多的集体物品时,由于其特性,组织内任一个体不可能排除他人独自受益,成员只能获得他为获取更多集体物品而支出的费用所带来的部分利益,由此他们在达到对集团整体来说是最优数量之前就会停止购买集体物品。组织规模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与在大集团中存在着什么集体物品也提供不了的倾向一样,在小集团中存在着只能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的倾向,由于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多,个体的Fi值就越小,所以集团中的个体数量越大,离最优水平就越远”,集团越大,个体成员越是认为自己的行动影响微不足道,不作为或搭便车的成员越多,它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优数量,就越不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

此外,他还发现了分别发生在小集团和大集团中非正常的两类组织现象:

(一)在抱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团中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

在由大小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相差悬殊的成员组成的小集团中,最大成员的集体物品负担份额与其收益相比是不成比例的。小成员占他提供的集体物品所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小于大成员,他根本不会受到激励去自己出钱获取集体物品,而大成员往往为维持他的那份收益不得不单独提供最大数量的集体物品。由于集体物品的非排他性,小成员还能免费地从最大的成员那里获取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并比他自己能购买的还要多,坐享大成员的努力成果。小成员搭上了大成员行动的顺风车,于是就出现了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

(二)在大型集团中存在着多数“压迫”少数的现象

一方面,大型组织有自己的压力集团或游说疏通团体,通过在某一领域集结多数力量,为该组织争取利益,对于不属于该组织的成员则施加一定的压力。如工会组织规定雇主只能雇用工会成员,非工会成员不得雇佣。另一方面,集团成员数量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而组织成本却越高,他们从集体物品所获收益不足抵消他为获得集体物品所支出的成本。此外他们还认为集团越大、成员越多,个人力量越显微不足道,个人努力对最终成果不具有决定性影响,于是多数组织成员宁愿不合作而坐等少数他人行动,从中获取免费收益。不作为的大多数,在收益分配方面“压迫”着采取行动的少数成员。

组织规模通过影响成员个人利益份额的分配,进而影响成员的行为选择。但无论是在大集团或是小集团中,理性个人总是设法避免实现组织效用最大化过程中的额外组织成本,却希望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搭便车”的消极行为成为提升组织效益的桎梏。

组织激励

组织被期待去增进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之所以加入组织也是为达成自己无法实现的目标,从这一层面看来,组织提供的集体物品是吸引成员进入组织的首要激励因素。组织形成后,为了确保组织规模的稳定和壮大,组织还会采取强制主义。强制的工会主义不仅能保证组织的生存,还能增加其势力,这属于来自自治的外部压力。集体物品的吸引、强制主义的加强巩固,组织才得以形成和稳定,集体物品和强制主义自然成为组织的维持因素。

集体物品的吸引和组织的强制,是维持组织行动的基本要素,为进一步激发“搭便车”成员的力量,奥尔森提出了一种独立的“选择性的”激励,这种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激励是“选择性的”,集团有选择的面向个体实行激励,给那些为集团利益行动的个人提供非集体物品,而未行动的人则被排斥在额外收益之外。此外“这些选择性的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他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奖励并不是唯一的激励,成员还会期望得到声望、尊敬、认可等社会精神层面的满足,因为“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是个人的非集体物品,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是‘选择性激励’;即它们属于可以用来动员一个潜在集团的激励。社会激励的本质就是它们能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不服从的个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

个体通过加入组织以期实现那些无法单独达成的利益,组织形成后,个人利益经整合成为组织的共同利益,组织的目的就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集体物品、增进共同利益。由于成员理性经济人的特性,在要求为实现最优化供给水平而继续行动时,组织成员却出乎意料地选择了不合作或者搭便车的行为;此类行为最终致使集体物品的供给水平远低于最优水平。组织所能提供的集体物品和组织强制已无法发挥激励作用。为调动集团内不作为成员的潜在力量,奥尔森提出面向个人、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以驱使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

综上,从个体利益整合到组织目标确立,再到组织行为选择和组织激励,构成了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组织分析逻辑,将它与我们现实中的组织现象尤其是政府组织行为失范(即腐败)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政府作为官方政治性组织,首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公益;与此同时也要满足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因为成员加入组织是有自己利益诉求的,部分是出于服务社会的政治理想,部分是出于政府组织提供的稳定收入和福利保障,甚至有些人的目的在于走以权谋私的捷径。由此可见,政府组织同奥尔森理论中的组织一样,整合实现共同利益的同时,也要实现成员的个人私利。公益与私利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却并不完全一致,在组织行动中,由于“经济人”特性,个人往往做出利己的行为选择。当公益的达成触及个人利益时,公务人员往往也选择了不作为或是搭便车,甚至以权谋私,由此造成政府行动的低效乃至腐败行为。如奥尔森提及的,当成员为获取额外集体物品所得到的个人收益不足以抵消他为此付出的行动成本时,即使集体物品供给并未实现最优化,组织成员也不会以组织共同利益为重而选择了利己的不合作或者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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