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投资保护促进协议》法律问题初探
2015-01-03董静然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12期
■ 董静然 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引言
历时两年,经过数度暂缓签署,《两岸投资协议》终于在2012年8月份完成了签署。这项投资协议的签署意味着在ECFA的基础上,两岸经贸合作向前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对《两岸投资协议》的认识,应该深刻根植于两岸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以此来解决好两岸法律认同的问题。
关于ECFA的法律性质上,必须强调的是,ECFA是区域贸易协议,但其属于国内法上的行政协议。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台湾地区的“两岸关系条例”和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中,都以“一个中国”为两岸关系的根本前提。
作为在ECFA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具体协议,《两岸投资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的投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缔结一般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原则是:资本输入国为维护本国的外资管理和外资风险防范,常常不主张过高的投资保护标准;而资本输出国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维护本国海外投资经营者的利益,通常希望有更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标准。
在《两岸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投资保护”条款主要体现的是“低标准”的特点;而在“投资促进”上,体现普遍弹性承诺的特点。
《两岸投资协议》实施挑战分析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难题
在ECFA框架协议下,《两岸投资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规定了较为具体的争端解决措施,并有一些创造性的制度建设。其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和创新之处在于:……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