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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及其对反规避制度实施的影响

2015-01-02侯连琦

当代经济 2015年29期
关键词:原产地保护主义规则

○侯连琦

(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000)

一、引言

自从GATT协议达成以来,各成员方在关税减让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非关税壁垒。无论是关税措施还是非关税措施都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精神。纵观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贸易保护理论由来已久。早在16世纪中叶,第一个贸易保护理论——重商主义就在英国诞生了。重商主义理论坚持自由是相对的,保护是永恒的。因此,贸易保护主义者一贯主张政府干预,以达到对外贸易顺差。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经历了重商主义、幼稚工业保护、凯恩斯主义、战略性政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五个阶段。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都对实施保护主义政策的必要性、重要性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

二、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根源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始终存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自由贸易理论的严格假设前提是一个完全竞争和无摩擦交换的环境,但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形形色色的保护措施阻碍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对贸易壁垒的设置者来讲,其目的非常明确,保护本国人利益。历史上各种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无论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其背后都有这种或那种与当时的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理论作支持。这些理论包括重商主义、绝对优势、比较优势、自由贸易时代、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等。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围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即保护贸易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一般认为,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在西方经济学中,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争由来已久,并且始终不曾停止过”。但是,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并非截然对立,世界各国从来就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自由贸易,“尽管经济学理论中长期存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争,但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我们可以认为,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完善。

1、贸易保护主义及其代表人物

贸易保护主义,指各国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本国的外贸活动,以加强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或限制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保护本国某些生产行业或某些产品的发展。保护主义的内涵一般是“奖出限入”。保护主义贸易措施最早出现在16世纪中叶的英国,被后人称为“重商主义”,其含义是金银是国民财富的主体,也是商业保持活力的必需品。因此,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主张“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代表有以托马斯·孟为代表的重商主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托马斯·孟认为,要增加财富和财宝的通常办法是通过对外贸易,不管何时何地,我们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每年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总价值要超过消费他们商品的总价。重商主义坚持这样一个信念,一贯主张政府干预,已达到对外贸易顺差。他们认为大量贸易不是一件好事,相反,他们建议政策目标应是出口最大而进口最小。要达到此目的,可通过关税和配额限制进口,并对进口实施补贴。这表明在早期的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非关税措施在保护本人利益方面的巨大作用。但这种贸易理论却遭到了亚当斯密的批评,他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出各国生产不同商品的效率不同。各国应该分工生产各自具有优势的商品,然后以之交换其他国家生产的商品。这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却不能解释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的国际贸易壁垒现象,尤其是各国在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都在制定保护性措施加强对本国幼稚产业的保护,已达到提高本国整体经济实力的目的。

2、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及表现形式

二次世界大战后,尽管1948年1月1日生效的GATT已经达成各成员国的关税壁垒得到极大的削弱,但这并不意味贸易保护主义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相反,贸易保护主义出现一些新特点,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幼稚的工业或新兴的弱小的工业不同的是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保护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手段更隐蔽。贸易政策法律化、提倡管理(managedtrade)贸易进攻性单边主义(aggressive unilateralism)、区域主义(regionalism)构成70年代以后的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征。以“自由贸易但应是公平贸易”(freetradebutfairtrade)为借口,美国政府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所谓不公平贸易做出反应,这些进攻性的贸易保护政策采用了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内立法将保护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具体体现在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其中“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实施报复作为恐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国内市场。在WTO成立之前,美国国内曾就主权问题进行大辩论,其结果是“301条款”不许改变;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从原先不含糊地支持一个开放的、不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转向支持贸易体制的“ 双轨制”(twotracks),即在支持 GATT/WTO的同时,与特定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RTA)。

三、贸易保护主义对反规避制度实施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自由贸易政策与贸易保护政策总是交替出现的,而大多数时期,贸易保护政策居于主流地位。自WTO成立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出现了一些新特点。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表现为以建立双边贸易保护协定和以高额的农业补贴为主要特征。产生这一发展趋势的主要原因是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再者,WTO允许成员方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因为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这种以建立区域贸易组织为主的贸易保护主义对反规避制度的实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反规避制度实施过程中规避行为的认定与原产地规则、关税吸收反规避税等,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该区域成员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如取消关税、实行部分商品零关税措施。这一系列贸易政策直接影响到反规避制度的实施。在规避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原产地规则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它是确定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否构成规避重要标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往往要制定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将产品的“国籍”扩大化,以便实施统一的优惠政策。这样以来将会消除本区域贸易组织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目前,美国正在积极促使美洲自由贸易区、美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当然,这些双边区域贸易组织与欧共体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关税政策不同。欧共体在贸易方面体现更加自由。目前,欧盟(欧共体)在不断地东扩,这意味着欧共体反规避制度和反倾销制度将会自动适用于新成员。但是,欧共体原来的反规避制度和反倾销制度是否自动适用到新成员还有待研究。法律实施的领域也在不断的扩大,这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进行的双边谈判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蚕食WTO多边谈判的空间,同时也阻碍了WTO多边谈判的进程,使本应在多边谈判中解决的问题却先在区域性组织中先期得到解决,无形中给WTO多边谈判增加了难度,如反规避制度。RTA对WTO中的MFN的蚕食,主要表现在RTA的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上。区域贸易协定为了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货物、信息、人才、资金流动自由化的便利,一般都有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在经济上虽然能够起到避免不享受优惠待遇国家的产品借低关税的优惠贸易安排或普惠制国家来享受优惠低关税(贸易转移);但在实践中,它不可避免的起到对本区域内的经济进行保护的作用,原因就在于原产地规则明显的鼓励RTA成员的内部贸易,而排斥非成员的产品,迫使RTA成员企业的外部供应从低成本的产品转向原产于内部的高成本的产品,以获得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原产地规则容易被RTA成员滥用,从而使RTA背离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欧共体反规避制度就充分体现了原产地规则在规制规避行为的作用。

总之,在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逐步演化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目前,竞争已不再作为单纯的“手段”或“工具”存在,而逐步演变成为以实施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的贸易保护政策。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与贸易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一方面,采用进口关税或出口补贴等保护手段有利于改善本国企业的收益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外国企业或进口产品危及本国利益时,即使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特别是在“就业”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产品的今天,由进口增加导致的失业问题已经具有了越来越突出的政治意义。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到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的威胁。

[1]李双元总主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研究的理论与案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厉以宁: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序[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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