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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常态下的外汇监管

2015-01-01梁志宏编辑丁小珊

中国外汇 2015年15期
关键词:外汇法规监管

文/梁志宏 编辑/丁小珊

探析新常态下的外汇监管

文/梁志宏 编辑/丁小珊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正处于发展速度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动力转换的“新常态”。在此背景下,外汇管理必须在“五个转变”的指导下,在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中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和管理水平,但依然存在一些制约外汇管理效果的因素,亟待解决。

制约外汇监管有效性的因素

其一,外汇管理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虽然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初步形成了系统的管理框架,但是随着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加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二是补充性规范文件较多。特别是有些规范文件是在问题已经显现的情况下被动出台的,往往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缺乏立法应有的严肃性。

其二,银行的双重身份影响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日常经营遵循商业原则,是客户的服务者;而外汇管理法规又要求银行履行“尽职审查”的义务,因此银行又是业务资料的审核者。在实践中,办理业务的企业出于其商业目的,会在各银行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而银行为争夺客户资源,容易竞相放宽标准,以期在业务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力。以服务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为例。改革后,该业务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银行能否做到“尽职审查”,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是否获得有效监管至关重要;但作为金融中介的外汇指定银行,如果缺乏相应的规则性条款,那么其在内部绩效考核和同业竞争压力下,很容易放松尽职审核的要求。

其三,外汇业务行为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行外汇管理模式偏重于按照国际收支活动的统计口径实施,按照交易行为的性质进行监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现实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日益多元化,各类交易行为的性质出现了相互交叉和渗透,对原有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例如,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属于经常项目,但伴随进出口活动而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出口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在性质上却属于资本和金融项下的外债项目。理论上,行为监管可以使外汇收支数据做到每一块都被统计,但实践中行为监管对交叉领域和模糊地带往往缺乏准确的统计监测,因而不利于监管部门总揽全局。

其四,事后核查工作机制与风险控制手段有待补充完善。近年来,简政放权的新政陆续推出,但与之配套的工作方法却没有及时跟进,且非现场监测分析及核查方法缺失,这就使得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无章可循。尤其是在开展事后核查工作中,没有科学的工作制度以供参考,需要基层人员在工作中逐步探索和总结,而基层人员的专业素质却参差不齐。这不仅会给职能转变造成一定的阻力,还会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其五,外汇指定银行风险防控体系有待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承担了更多的审核职能,相比之前,违规的风险点相应增多,风险发生的几率也随之增大。外汇局日常工作的精力被非现场监测分析牵制,难以密切关注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执行效果;而外汇指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性质,又会使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外汇指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位,也会使银行的外汇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防范。

其六,人员转型步伐较慢,难以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要求。目前,基层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局限于单一业务、单一视角,习惯于照搬法规简单操作:负责经常项目的不了解资本项目,负责资本项目的也不了解经常项目,甚至负责进口的不懂出口,负责出口的不懂进口,更缺乏对业务问题及外汇形势的综合分析和宏观思考。此外,目前基层外汇管理人员对国际结算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外汇保险、证券、期货及公司账务处理等知识相对缺乏,使得业务检查水平受到一定影响。

其七,内设机构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是业务受理需要进一步理顺。以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为例。目前,其市场准入由国际收支部门负责,现场验收核实网络接入条件由技术部门负责,个人结售汇系统准入由经常项目部门办理。二是执法形式需要统一。目前外汇管理领域存在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两种执法形式,虽然在外汇局内部分工中,现场核查侧重于对疑问业务的核实,外汇检查侧重于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但对外部而言,这些工作均表现为外汇局的对外执法,但是二者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协调配合机制。

强化外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要构建适应新常态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一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的外汇管理法规,对不适应外汇管理要求的法规尽快清理,对反复修补的条文应在修订原文后直接发布。二是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层次:原则性、指引性的外汇管理法规,通过部门规章(如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对配套的细则以汇发、汇综发等规范性文件发布,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三是以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为依托,建立完善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发布平台,从而及时、全面地发布新法规及其配套解释,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环境,提高外汇法规的透明度。

二要全面推进外汇主体监管。一是在机构设置上,改变目前自上而下以业务类别来进行监管的分类方式,而以区分主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主体分类监管方式代替之,在内部建立业务受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业务核查、检查处理、综合事务等岗位,以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需要。二是整合现有的外汇法规体系。建议出台《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管理指引》、《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收支管理指引》,以整合现有的经常、资本项下和国际收支项下的规章制度。三是建立全口径数据采集系统平台,全面采集交易主体的跨境、境内划转以及结售汇等外汇收支数据,全面掌握交易主体的外汇流量和存量等完整信息。

三要创新银行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应根据银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历史合规记录、内控水平等因素划分银行类别,推进银行主体分类管理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惩罚机制。外汇管理部门应引导银行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大对银行恶意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较好的银行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便利。二是指导银行建立科学、严谨的内控监督制度并督促其落实,构建银行合规经营长效机制。外汇管理部门应通过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银行从业人员合规经营的意识;应通过要求银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银行外汇业务操作,实现银行合规经营的目标。

四要提高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与学习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基层外汇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定期编发各类工作经验和案例资料,加强外汇局内部的信息交流。三是及时调拨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专业的年轻员工到监管一线工作,减轻一线人员工作压力。四是加强人本管理,通过构建良好的激励机制,提升监管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人员的顺利转型提供一个和谐宽松的工作环境。

五要强化内部考核和审计的导向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内部考核指挥棒的作用,通过增加非现场监测分析、事后监管、现场核查等业务的考核比重,促进基层外汇管理人员转型。二是根据外汇管理改革需要开展内部审计,通过科学确定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内容、探索建立指标体系设计方案、合理界定评价结果等方式,开展内部绩效审计,提高基层外汇管理人员转型的紧迫感和推动力。

作者系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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