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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视点

2015-01-01

国际税收 2015年5期
关键词:课征税源税种

主编视点

消费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之一。古罗马帝国时代所出现的盐税、酒税、矿产品税,就属于特定消费税的范畴。18世纪中叶西方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可征税源迅速增加,消费税一度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普及,消费税的财政主体地位逐渐丧失。但从OECD收入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消费税收入占OECD 34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10.7%,占GDP的比重平均值为3.4%,说明其财政地位仍不容忽视。

相形之下,消费税在我国公众关注度一向不太高。究其原因,与消费税对烟、酒等有害健康产品,成品油、小汽车等能源消耗品,电池、涂料等环境污染品,富人消费较多的奢侈品等征收,其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减少能源消耗、防治环境污染、调节收入分配等调节目标显著,易被公众所接受。

当前消费税日益被关注与“营改增”密切相关。2015年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种消失了,需要为地方政府寻找替代税种。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税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姑且不论消费税自身明显的调节目标是否适合作为地方税,先假设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其完全划归地方,则征收环节也应相应地由生产环节课征变更为零售环节课征。因为如果保持在生产环节征收,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政绩的双重诱导下,必然会鼓励生产、投资“寓禁于征”的消费税品目,出现逆向调节的现象。而如果改为零售环节课征,税源分散、纳税人众多、征管成本巨增、税收负担显性化等问题突显,由此导致的财政收入流失、逃税现象增多、社会争议度大等问题,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从国外课征消费税的实践来看,征收环节为生产环节的占大多数。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对50多个国家资料汇总得出的结论。只有机动车等特定产品才适合在零售(注册)环节课征。同样,在这50多个国家中,消费税收入归属中央的亦为大多数。不论从消费税为中央税的国家个数,还是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收入比例,以及由地方征收的消费税与中央征收的消费税的税源重要性上看,中央一级政府都占有优势地位。这些并非个案的经验值得我们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加以关注、参考。

但国外经验依然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即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对烟、酒、能源产品、机动车及对高档娱乐业征收的具有消费税性质的增值税,采取分立课征或分立课征与综合课征相结合的混合课征方式,同样可以作为地方稳定可靠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其中的优劣方式,同样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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