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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利益—法治—制约”三维考量

2014-12-23白凤丹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3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

白凤丹

摘 要: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事关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中国社会管理不断探索过程中,或多或少地搀杂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就社会管理过程中利益、法律、监督体系三个维度做一些探讨。首先,提出社会管理本质上一种利益协调、均衡的过程,是生存伦理下的一种利益博弈;其次,合理的规则是有效处理利益博弈的前提,社会管理需要法治,进而提出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的最理想状态;再次,社会管理需要多方参与,鉴于社会管理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的边界模糊或冲突,急需民众的多元参与和监督来推动。

关键词:社会管理;利益博弈;法治诉求;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3-0296-02

社会管理是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社会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

面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利益表达以及利益矛盾,社会管理理应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生存伦理下的利益博弈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社会管理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利益博弈、利益管理的过程。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其“生存伦理”阐述了基层群体的生存与利益之间的博弈,在其《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中,他勾勒出了挣扎于生存线的农民的基本的生存伦理和行为逻辑。斯科特认为,“生存伦理就是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3]因而,支配基层群体行为就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即“安全第一”、“极力避免风险”,以及“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和道德观念。”[4]从上述两个原则可推理,不管压力来自何种自然因素,还是因为社会因素所致,基层群体相对于利益取向更侧重生存取向,这就是首基层农民生存理性和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最大区别。为了保障生存,土地成为了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依靠。为了谋取更大的生存空间,他们极力获取村民之间的互助和在熟人社会树立声望,可见,生存是基层群体的的第一要义。

然而,随着民权意识的发展,他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因而,即使在不触及其生存底线的情况下,一旦民众的权利遭受侵犯,他们也会起而抗争。也就是说生存意识固然重要,但是,权利意识越来越在民众的维权抗争中占据主要位置。主导民众行为的已经不再是人们的生存愿望,而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即对于自身权利的重视。即使是民众在具体的利益表达中表现出一些非理智的行为,如“自救式犯罪维权”,但是,本质上而言他们仍希望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生存是基层群体的第一要义,利益是基层群体的根本要求,基层群众的行为也处于生存需要与利益追求之间徘徊。从生存伦理中得到启示,那就是在现代社会管理中,既要重视生存的基本权利,又要抓住利益这一根本要害。

二、时代变革下的法治诉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基层社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闭式圈子社区,而是日益趋向开放和流动。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带来了基层社会的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化,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受到了很大冲击,各种纠纷和冲突不断显现,尤其是在一次一次的观念更新中,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从十多年来乡村社会来看,税费改革、市场经济和打工潮的冲击不仅改变了政府管理模式,也极大地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规则。

“社会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后盾,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模式。”[5]为此,面对新时期社会管理的法治观念的滞后、法律制度的缺失等问题,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一是围绕流动人口管理健全法律。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围绕特殊人群帮教健全法律。鉴于安置帮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应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国家立法,至少应该是行政立法,通过法律法规,将释解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将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帮教职责以及不承担职责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下来,以法律取代政策,使之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看法和重视程度而改变,做到依法安置,依法帮教。三是围绕虚拟社会管控健全法律。近年来,中国虽然在几部有关网络言论、信息管 理的法规中都有规定,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规定较为零散,不成体系,不便于查找,另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

所以,建议应尽快在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做到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同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提高立法等级,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专门法律[6]。

三、边界冲突下的权力制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在所难免,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大势所趋,如何清晰划分政府管理和社会冲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边界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在现实基层社会管理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边界模糊、没有界定而造成的。正如有学者所说“利益的多元化是社会的既存现实,社会资源的配置实质上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越界即会导致社会冲突。”[7]endprint

“边界冲突”理论主要体现在《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社会冲突中的群体、组织和制度分析》一书中,该书作者李琼通过对“边界冲突”概念的界定,分析了利益冲突、权力冲突、权利冲突与边界的关系,并进而从这三个角度进行制度边界的架构,提出合理划分和整合利益边界,制约和安排权力边界,保障权利边界。而制度作为一组规则的集合,是对人们行为边界的界定和规范,其背后则是对利益、权力和权利的界定和保护[7]。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来看,主要呈现两个特征,其一是现代化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社会制度变迁,其二中国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民主权利文化转变。而在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还搀杂着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以致利益多样化、利益分化和利益积聚,进而导致了各种权力和权利边界的相互交叠和模糊、体制性规则和习惯性手段相互兼容的状态,其中国家与社会边界模糊最为明显。

为构建清晰合理的边界秩序,李琼提出:“首先,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基本精神的指导下,建构更加合理、科学和制度化的利益整合机制,以确保利益表达、利益竞争、利益实现的有序和社会稳定。其次,要加强职能部门的专业化管理及行政作为,与权力的社会化相结合,有利于权力行使的高效和公正。再次,引导公民积极参与自身权利的维护,通过科学民主的合议等决策方式,来增进社会活力、保障社会公平、遏制社会冲突扩大。”[7]为此,良好的社会管理需要予以明确的边界划分,而合理的边界又需要制度的保障以及多元主体的参与推动、监督。这就决定了新时期的社会管理模式从从传统的统治型导向控制模式向法律框架下的各方参与共建共治模式转变,推进政府加强公共服务,真正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与此同时,加强乡村、社区自治功能,丰富社会管理载体,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推动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志愿团体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提高他们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能力。立法上降低准入门槛,让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利用这种载体实现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培林.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国改革的新任务[N].人民日报,2011-02-18.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3] 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8.

[4]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0:4.

[5] 田野.浅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应用[J].当代法学,2010,(6).

[6] 朱全宝.从法治维度看社会管理创新[N].学习时报,2011-04-18.

[7] 李琼.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社会冲突中的群体、组织和制度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214-279.

[责任编辑 魏 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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