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结构与效力新探
2014-12-21萧鑫
研究生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效力
萧 鑫
优先购买权又称优先承买权或先买权,“论其性质,系属形成权,即优先承买权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而无须义务人(出卖人)之承诺”。〔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页。该权利的创设往往以规避风险、物尽其用为其目的。〔2〕参见谢哲胜:“论优先购买权”,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1998年第1卷,第14页。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之经济目的而言,则多认为其以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护经营秩序、减少经营成本与交易成本为宗旨。〔3〕参见许尚豪、阚英:“论优先购买权价值功能与法理基础的统一性”,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1期,第40~41页;胡大武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总第192期,第91~94页。然而,此目的之实现与法定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契合也受到了一些文章的质疑。〔4〕参见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页;袁锦绣、段方群:“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的视角”,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37页;石鑫:“中国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重构——约定与法定之辩”,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无论如何,股权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先买权,其在立法目的上确有特殊的考量,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与其他的优先购买权有所不同,实践当中的相关案例〔5〕参见(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371号判决;(2012)宁商终字第278号判决;(2012)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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