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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商事行为中的诚信体系现状及仲裁法律制度保障

2014-12-17王海宁张嘉良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吉林长春30000吉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吉林长春30000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6期
关键词:商事仲裁纠纷

王海宁张嘉良.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长春 30000 .吉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吉林长春 30000

论两岸商事行为中的诚信体系现状及仲裁法律制度保障

王海宁1张嘉良2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长春 130000 2.吉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吉林长春 130000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近年,台湾与大陆经贸依存度日增,两岸经贸互助关系对台湾、大陆未来经济动向有均有着重要影响,台资企业到大陆建厂,大陆企业向台湾投资是挡不住的趋势。大陆和台湾、港澳之间经济交往的发展,已显现出经济融合、一体化的趋势。然而,近年来在商事领域中,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等现象屡见不鲜,双方合作商事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推进两岸商事持续稳定发展的重点之一。这一问题必然导致海峡两岸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的不断发生,因而寻求正确途径、采取正确手段以解决这些纠纷,已成为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界和商界共同关注与重视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两岸仲裁制度的探讨与比较,为两岸今后商事活动中诚信体系的构建找到相应途径。

商事行为;诚信体系;仲裁

一、两岸商事活动中构筑诚信体系的必要性

(一)两岸商事活动发展现状

八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大陆、台湾之间的经济交往迅速发展。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积极变化,尤其是2010年ECFA签署后,两岸经贸关系逐渐步入正常化、机制化和持续化发展道路,两岸间商事活动呈良好态势。据最新统计显示:“2013年1-12月,大陆与台湾贸易额为1972.8亿美元,同比上升16.7%,占我对外贸易总额的4.7%。去年,大陆共批准台商投资项目2017个,同比下降9.5%,实际使用台资金额20.9亿美元,同比下降26.7%。截至2013年12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90018个,实际使用台资591.3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占我累计实际吸收境外投资总额的4.2%。”1由此可见,两岸商事活动发展压力较大,经贸合作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而原因则是多方面的。其一,两岸经济合作进一步深化难度加大,继ECFA之后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迟迟没有通过,台湾当局不断限缩;其二,全球经济转入低速增长期,世界经济长期低迷,国际市场需求萎缩,贸易保护严重,两岸经贸发展压力增大;其三,随着2015年即将到来,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的日期越来越近,越南、柬埔寨、缅甸等地对外资的吸引力持续上升,其推行的优惠引资政策,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其中也包括台资企业。亚太地区国际产业链重新组合及调整,将对两岸产业及贸易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2014年,尽管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但两岸商事关系依然比较乐观。大陆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自“习李政府”上台后,大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这也为台湾经济转型提供了重大契机。因此,两岸经济合作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特别是大陆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立足于对台“让利”的思维,在这种情况下,两岸经济合作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诚信体系在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大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2

1.商业诚信是商事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际间的一切交往与合作都是通过商事合作来实现的,商业诚信已成为现代商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本质是一种实践理性和实践精神。那么,为了确保两岸商业经济都能够又好又快发展,建立起一套适应双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业诚信体系,尤为重要。

2.商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对于促进商业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商业失信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化分配,推动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现行诚信体系在两岸商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对子任何市场主体而言,商业诚信都是一块金字招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准则。要想真正融入国际经济,两岸经济更好互惠发展,必须互相树立诚信招牌,得到对方市场的认同和支持。而当前两岸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带来商业诚信的增加,相反,商业失信问题开始渗透到两岸商事活动的每个角落,市场主体的失信现象一直困扰着我们。

1.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目前,假冒劣质商品涉及多个领域,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假冒劣质商品更是让人看了触目惊心。这不仅是大陆的一个软肋,同时是台湾企业近年频发的问题,这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信任和信心,而且严重影响了双方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占有率和受欢迎程度。

2.大量清欠债务无法执行

目前,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出现巨额债务,往往不会采取积极补救偿还的方式加以解决,有的通过企业创办者或经营人“失踪”来逃废债务,即企业法人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就出走,留下一个空壳,使执法部门无法对其实际财产进行审查,债权人无法实际取得债权;有的企业更通过破产等方式把优良资产分立出来,另行成立新的企业,逃避债务。

3.虚假广告现象层出不穷

当今社会,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或宣传内容使宣传对象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这种制造虚假广告的行为屡见不鲜,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样的虚假广告在两岸日常商贸中可谓比比皆是。特别是由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信息,更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严重的更会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4.合同欺诈方式呈多样化

常见的合同欺诈有:空头合同、钓鱼合同等,而在两岸商事活动中,更长出现的则是阴阳合同、模糊合同等欺诈问题。即双方企业为取得某地相关政策,采取不法方式进行经营,或者利用对方对合同的不熟悉、马虎大意,故意将合同中的标的物写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待事发后遇到纠纷或发现有问题时,条款则任由他解释等。

二、仲裁制度在商事活动中的优越性

(一)两岸仲裁制度现状

台湾地区《商务仲裁条例》颁布于1961年1月20日,后于1982年、1986年做过两次修正,1998年在第三次修正时,将其名称改为《仲裁法》,2002年做第四次修正。

大陆的《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8月31日,至今未做过修正。2005年通过《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法》实施中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仲裁法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从两地《仲裁法》规定的内容看,有共同之处,也有很多各自的特点。现仅主要区别略加介绍。

1.仲裁案件的提起

在台湾,当事人在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人。而在大陆《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时,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而不由申请人通知相对人。

2.仲裁员的选定

在台湾,仲裁人是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就已约定,或通过法定程序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就已选定,仲裁庭已经组成直接进入审理程序;而大陆要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3.审限上的区别

台湾规定,仲裁人在得到被选为仲裁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决定仲裁处所及询问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6个月内作成判断书,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仲裁庭逾期未作出判断者,除强制仲裁事件外,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程序视为终结。而大陆对结案时间一般没有规定,而且不论审限多长时间,都不存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问题。

4.请求法院协助的规定

台湾地区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或其他机关协助。受请求的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有受诉法院的权利;证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的,仲裁庭可以请求法院命其到场。按大陆的规定,人民法院并不协助仲裁庭调查证据,也不协助仲裁庭传唤证人。

5.仲裁裁定的效力

在台湾,裁决要按照过半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不能过半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程序视为终结,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可向法院起诉。在大陆规定,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除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等特殊情况出现外,仲裁裁决与法院业务无关,不需送交法院备查。

(二)仲裁制度的功能

1.缓解诉讼压力

一般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纠纷,都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所以,如果没有仲裁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所有的案件都通过诉讼解决,无疑会大大增加法院的诉讼负担。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便不能用诉讼解决,只能选择仲裁。因此,仲裁制度起到较好的缓解诉讼压力的作用。

2.减少纠纷解决成本

仲裁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商事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就是因为其具有诉讼制度无法比拟的经济性。仲裁制度是直接作用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而以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契约自主为其法律基石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使有效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一裁终局制度可以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其程序简便,结果确定,能够减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为当事人创造有利的商业竞争条件。

3.满足商业需求

(1)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案件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如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争议涉及商业秘密,在仲裁中不希望自己的商业秘密泄露,仲裁是最好的选择。

(2)仲裁相对温和且专业

仲裁是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这样能更好的在裁决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在仲裁中争议的双方是一个温和的对抗过程,这样既有利于纠纷解决,又不失商业和睦,双方处在和谐的氛围中。

因此可见,仲裁制度它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是区别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其本质特征是专业服务,这种优越性让其在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中脱颖而出。

三、仲裁制度在构建两岸商事活动诚信体系中的完善

商事仲裁因其本身所具的性质和特点,被认为是解决海峡两岸当事人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受广泛使用。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事活动、减少经济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在仲裁法中有所体现,但从实践看还需要不断规范、完善;并且,因历史等原因,海峡两岸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因此,也就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法律冲突,存在着两岸仲裁法上的冲突,如仲裁协议的法律认定、仲裁地点、实体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这些也都是大陆法律工作者普遍研究的问题。具体的完善措施笔者认为应遵循独立且统一的原则。

(一)大陆与台湾各自完善、建立适用自己的特别法

在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解决大陆和台湾之间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并承认对方的法律区域及区域内的民商等法律效力。并应明确具体规定两岸当事人商事纠纷的仲裁问题,首先遵循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管辖的基本原则,承认仲裁受理地裁决效力。

(二)制定统一实体法,就与民商事活动中直接有关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就目前看来,这种法律冲突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制定统一实体法,只能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当前应重点考虑和研究的是现存的私法范围内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毕竟,自古以来诚信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要将根源建立在诚信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诚信体系的仲裁法律框架更易于接受。

注释

1商务部台港澳司:《2013年1-12月大陆与台湾贸易、投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fztb.mofcom.gov.cn/article/as/ at/201402/20140200485957.shtml

2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国家图书馆,http://www.nlc.gov.cn/zfxx/2007/0323/ article_144.htm

[图书文献]

[1]赵生祥.《海峡两岸商务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期刊文献]

[1]李启欣.《仲裁解决海峡两岸当事人商事纠纷之法史学思考》.《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2]赵莹雪,李楠,侯登华.《仲裁调解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法制博览》,2014年第2期.

[3]王艳.《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保障措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0期.

[4]章海源.《两岸经贸形势分析与展望》.《国际商报》,2014年第1期.

[5]贵立义.《海峡两岸仲裁制度之比较》.《大连大学学报》,2013年第34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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