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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研究

2014-12-16徐铁光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伦理

徐铁光

(绍兴文理学院 法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湖南师范大学 哲学博士后流动站,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引言

舆情在《辞源》(修订本)中,被解释为“民众的意愿”;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 版)中则被解释为“公众的意见和态度”。据此可见,“舆情”的基本含义应为民众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等。对于舆情的内涵,国内的研究者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舆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舆情是指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简而言之,舆情就是指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1]。在广义上,舆情通俗地讲就是社情民意,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所持有的情绪、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2]。网络舆情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与现实紧密相关的一种公众情绪或意见的集合。大众往往通过新闻评论、在线聊天、BBS论坛、博客、微博、微信、飞信、交友网站、视频发布网站等方式传播网络舆情信息。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我国舆情的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众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说明了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极其重要。通过网络舆情的有效引导以及对矛盾的正确、及时的处理,我们可以减少群体性事件,这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于我国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健全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动新闻发布制度化。

我国政府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包括直接引导与间接引导。政府对网络舆情直接引导的手段主要包括技术手段控制和过滤、立法规范舆情内容以及以行政手段引导网络舆情。政府对网络舆情间接引导的措施主要指善于利用新闻媒体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网络“意见领袖”作用、以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引导网络舆论、以网络核心价值观引导网络舆情。政府引导网络舆情要区分不同情况,讲究方法和艺术。网络善治是政府对网络舆情直接引导与间接引导的有机统一,又是其升华。网络善治是政府网络舆情引导的根本途径,是网络社会管理的新样本。

二、我国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引导

(一)直接引导

在《代码和赛博空间的其他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一书中,莱斯格首先描述了现实空间中规范人类行为的四种约束: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code)[3]。莱斯格认为,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通过具有溯及力的法律制裁而实施的规则和命令。社会规范则是社区非正式的民意表达。市场是通过商品和服务(含劳务)的价格调节行为。与社会规范和法律不同,市场不是一种民意表达,它们是即时产生的(不具有溯及力)。这种架构性的限制是“自我实施的”,它不需要执行逮捕或处罚社区成员的机构作为中介,而法律、社会规范和市场并非如此[3]。莱斯格认为,“代码、市场、规范和法律共同规范网络空间,就像架构、市场、规范和法律规范现实空间一样”。不过,网络空间的市场约束通常不同于现实空间的市场约束。例如,与现实空间相比,在网络空间中色情内容的传播更容易、更便宜,这样就会增大其供应量。物理世界的架构限制在网络空间中的对应物是软件的“代码”,即建构互联网的程序和协议。它们约束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这些程序常常被称为网络空间的架构。例如,代码通过要求提供用户名和密码来限制访问某些网站,或者能有效过滤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或垃圾邮件)的软件程序。最后是约束网络行为的规范,它包括网络礼仪和社交习惯。就像在现实空间,网络空间也依靠羞耻感和社会耻辱来实施其文化标准[3]。

莱斯格的四大规范力理论(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为我国政府规制网络以及引导网络舆情提供了理论指导。

1.技术手段控制和过滤

要对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就要对网络进行规制,特别是对网络内容进行规制。从最广泛的层面来看,网络规制的方式可分为如下几种:信息基础设施的结构规制、电子商务的规制和内容规制[3]。其中信息基础设施的结构(类似于前面所说的代码)规制主要指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规制。莱斯格认为:“法律影响技术发展的步伐,但是,软件的结构在减少自由方面能做得更多。从长远看,由程序员打造的脚镣手铐会更好地限制我们。”[3]私码(private code)是一个比公共法律更有力的约束力,这一观点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规制网络是悄无声息的,受到的抵制更少。因此,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引导网络舆情,常用的网络技术手段有: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比如百度搜索)对搜索结果进行适当处理;使用软件自动过滤敏感词;对IP地址的监测、跟踪、封杀;网管及时屏蔽、清除负面网络信息;对论坛、博客、微博、微信、腾讯QQ、飞信、交友网站、视频发布网站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对国外敏感网站浏览限制(比如,我国网络防火墙阻止了公民对部分国外网站的访问);部分网络服务实行实名认证制度(比如精英博客);等等。其中,网络舆情引导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分级与过滤。

2.通过法律手段规制舆情内容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互联网法律制度,到2010年4月为止,我国已制定了30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我国还要不断完善并有效执行网络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舆情内容。比如,2013年,我国政府通过网络法律加大了打击网络谣言的步伐。据报道,哈尔滨某大学在读研究生王某某发微博称“哈尔滨已经有人患有H7N9禽流感”,2013年4月11日哈尔滨警方经查证后确认该条微博系谣言,现已将博主王某某抓获,并依法处以其行政拘留五日。不久前,“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因造谣等原因被警方刑事拘留。当然,对于网络谣言,除了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还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比如,及时公布权威、真实、全面的信息。

3.以行政手段引导网络舆情

(1)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

大卫·菲利普斯指出:“最终决定网站形象的根本因素是信息的质量,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确保让访问者信赖从网站上得到的信息而不必再浏览其他网站。”[4]为了提高我国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质量,政府应该及时发布、更新权威信息;设置便捷的登录、浏览、发言的方式,与网民良性互动,及时回应网民质疑;与其他知名网站建立链接;等等。

(2)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一般而言,突发事件一旦发生,2 至3 小时后就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便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可以达到高潮。这段时间是政府引导网络舆情最好的时机,官方不能沉默或乱说话,而应该在第一时间发布以事实为依据的全面、准确、权威的信息,扼制网络谣言。对此,政府可以建立和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发言流程,提高发言能力。

(3)政府主导网上议程的设置

依据参与主体不同,网上议程可分为三种类型:网民议程、媒体议程和政府议程。网络舆情危机实质上是网民议程和媒体议程向政府议程转变的一种形态。政府只有主导网上议程的设置,才能有效引导网络舆情。政府设置网络议程时,要选择公众和媒体很关注的话题。

(4)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网络评论队伍

政府要组建一支政治可靠、知识丰富、数量充足并熟悉网络语言特点和规律的网上评论员队伍,在网上就有争议的问题发表客观、全面、公允、有说服力的评论。网络评论队伍,可以是政府网络宣传部门人员,或者聘任一些该领域的专家、意见领袖和媒体从业者来兼任。网络宣传要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扩大网络舆情中的正能量,控制、消解网络舆情中的负能量。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网络舆情。比如,对一些干部、群众的疑惑、怨言,要多多加以解释;对敌对分子在网上散布的煽动闹事的言论,要坚决打击。

地方政府要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直接引导,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一整套与网络相适应的制度;健全网络监管组织;造就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网络人才队伍;等等。

(二)间接引导

1.善于利用新闻媒体引导网络舆论

党政部门要加强与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合作,推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良性互动,相互放大正面舆论。一方面,政府促使网络媒体通过链接、专题等形式把传统媒体的相关报道和不同的观点、评论放在一起;政府促使网络媒体通过论坛、言论等栏目,围绕传统媒体报道的重点、热点问题,设置议题,发动网民讨论。特别是,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网舆情频道等权威的、专业的平台,对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在政府的支持下,南方网论坛管理员主动导帖、积极跟帖、善于劝帖、注意收帖、适时结帖,积极引导网络舆情[5],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另一方面,传统媒体通过对网络舆论进行选择、过滤、放大,从而引导网络舆论。比如,传统媒体开办《民意直通车》一类栏目或专版,将对网络舆情的分析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呈现给受众。另外,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及时将政府对网络突发事件所做出的反应、采取的措施、查处的结果等信息告知公众。

2.通过网络“意见领袖”引导网民自我教育

“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即舆论领袖,一般指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互动过程中少数具有影响力、活动力,既非选举产生又无名号的人。网络“意见领袖”通常是一些资深网友,他们有很强的草根性、流动性和号召力。“意见领袖”的作用,“是在大众传播信息和个人对信息作出反应这两者之间的一个重要的中介过程”[6]。政府要让网络“意见领袖”多提一些建设性意见,少提一些破坏性意见。政府要借助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强化主流舆论,争取中性舆论,孤立反动言论。为此,政府要建立意见领袖库,并培养自身的意见领袖,还要与网络评论员制度结合起来,使意见领袖为我所用。以微博“大V”为例,微博“大V”一般都是“意见领袖”。据统计,目前在新浪和腾讯微博中,10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1.9万个,百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3300个,千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200个。网络大谣制造者“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造谣微博被很多网络大V转发。“秦火火”交代,他们和某些人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这些网络大V转发造谣微博的行为就是一种网络负能量。政府要使这些微博“大V”们为我所用,限制他们的消极影响。

3.以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引导网络舆情

在莱斯格论述的由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组成的规范框架中,伦理道德起什么作用呢?显然,莱斯格把伦理标准包括在他称之为“规范”的广义的范畴里。但是,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应当将文化规范与伦理观念和原则区别开来[3]。理查德·斯皮内洛指出,内在于人性、对人类繁荣必不可少的知性之善,在规范网络空间方面起着结构性的或指导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它们应当指导和左右代码、法律、市场和社会规范发挥其规范作用的方式。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在网络空间,人类繁荣的价值是人类行为至高无上的规范。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至善——即我们自身和他人的人类繁荣——应当成为永恒价值的指示路标,成为制定法律、建立社会机制和管理网络的基础[3]。道德应当是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为个人行为和组织政策划定边界。它应当指导和协调法律、代码、市场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力,确保其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是慎重、公平和公正的。这样,理查德·斯皮内洛就改进了莱斯格的分析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行为的约束及网络舆情的引导(改编自莱斯格教授分析框架)

改进后的网络行为约束模型也适用于网络舆情引导。在网络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网络伦理之上,还有一个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是网络核心价值观中的道德部分。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在网络舆情引导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指导着网络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网络伦理,而网络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又指导着法律、规范(指文化规范等,不包括伦理观念和原则)、市场和代码,它们一起对我国网络舆情的引导起主要作用。这样我们就对莱斯格和斯皮内洛的分析模型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分析模型为我国政府以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引导网络舆情提供了理论借鉴。

中国网络舆论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网络伦理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不力。为此,我们要着力构建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并且以中国特色网络伦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我们的网络舆论存在很多伦理问题,比如,虚假信息凸显诚信缺少,某些网络言论中道德意识的消解,BBS、博客、微博、微信、QQ上互相谩骂及不当披露他人隐私,人肉搜索常常伴随着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网络上还存在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信息权利的异化、网络自由与责任的失衡以及网络正义的缺失。网络伦理的核心是网络自由与网民责任的平衡,网络伦理的本质是维护网络正义。

我们要着力构建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就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共产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相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包括: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理论、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理论、权利和义务统一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与道德自律学说以及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文化、网络文化、道德建设的相关论述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和价值论。以伦理学为例,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指导,批判吸收中国伦理学、西方伦理学的相关理论。中国伦理学相关理论及其对网络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个体心性美德及修养之道(比如慎独内省、知耻达礼、义利统一、讲求诚信)为网络伦理提供内在动力;传统伦理追求真善美可提升网络伦理的道德追求;仁知统一有助于科技与人文的融合;儒家和谐思想为构建和谐网络社会提供启示;道德整体主义的价值观有利于克服网络上泛滥的个人主义。西方伦理学的相关理论主要指: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利论;美德伦理、商谈伦理、责任伦理、公正伦理。

要使中国特色网络伦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我们就要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了四个伦理原则:自主、不伤害、有利和公正[3]。陆俊提出了网络伦理建设的四条原则: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和自由原则[7]。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应包含如下基本原则:

自由与和谐(和谐包含责任等内容)统一的原则。网络自由包括网络行动自由和网络思想自由(这里所说的思想自由即表达自由),网络自由更多的是网络表达自由。网络表达自由具有表达主体平等性、表达方式便捷性、表达内容丰富性、表达身份虚拟性的特征。其实,网络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自由,网络自由与网络安全、网络自由与网络责任都是对立统一的。为了维护网络安全,网络主体应当恪守各自的网络责任。网络自由和网络安全都应当得到切实的保障;如果二者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网络安全。要实现网络自由,既要处理好网络自由与网络规范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个人网络自由与他人网络自由的关系。这些都涉及网络和谐。网络具有匿名性,要促进和实现网络和谐,网民要更理性,更注重自律。

全民原则(含平等、公正)与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指网络主体从网络和网络交往相互提供并获得利益和便利。全民原则要求网络应当由所有社会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他们。全民原则内在地包含平等、公正的原则。公正一般包括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两种,具有多元的、复合的含义,不是一元的。

兼容与知情同意原则。兼容原则指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知情同意指某人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其后果,在此基础上,他同意这样做。知情同意原则与网络隐私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相关。

自律与他律结合的原则。莱斯格认为,他律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code)[3]。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自律原则包括尊重原则、适度原则、诚信原则,因为诚信、适度和尊重他人都要求对自己做出一定约束。

以人为本与差别原则。以人为本要求对网络要坚持人性化的设计和管理,兼顾网民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现实社会集体主义原则在网络社会的延伸就是整体主义。以人为本把国家、集体和个人有机统一起来了。差别原则:即如罗尔斯所言,“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8]。

无害与促进每个网络人的幸福和自由、充分、全面发展及其人生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无害原则就是:“人们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9]无害原则是网络伦理底线,促进每个网络人的幸福和自由、充分、全面发展及其人生价值最大化是网络社会的最终目标。其中,从生活的角度来讲,网络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每个网络人的幸福;从发展的角度来讲,网络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每个网络人的自由、充分、全面的发展;从价值的角度来讲,网络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每个网络人的人生价值最大化。

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的基本规范主要指:(1)不利用网络社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国家网络安全。(3)避免伤害他人。(4)尊重信息价值和知识产权。(5)尊重他人隐私。(6)不发布虚假有害信息。(7)遵守网络礼仪。

4.以网络核心价值观引导网络舆情

网络价值观是指网络社会崇尚的、网络主体在网络使用、网络管理和服务时应当奉行的价值取向,它是网络文化的核心。在诸多网络价值观中,网络核心价值观处于中心地位,具有主导作用,支配着其他网络价值观。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上的应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至少包括网络自由、网络正义、网络民主、网络法治、网络诚信、网络和谐。网络和谐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网络核心价值观。在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中,网络自由是前提,网络诚信是基础,网络正义是精髓,网络法治是保障,网络民主是手段,网络和谐是目标。中国及中国最广大网民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与需要是中国语境下六个网络核心价值观排序的主要依据。另外,网络核心价值观排序还有其理论依据,比如,雅克·蒂洛认为,道德基本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的话,它们之间的先后排序为:生命价值原则,善良或正当原则,公正或公平原则,说实话或诚实原则,个人自由原则。按雅克·蒂洛的理论,一般情况下,网络正义优先于网络诚信,网络诚信优先于网络自由。在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中,网络和谐是目标,所以网络和谐排第一,网络和谐优先于网络正义。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中,网络正义是精髓,因此,网络正义优先于网络法治。由于法律的强制性,网络法治是网络秩序最基本的保障,在互联网管理中,法律比道德具有优先性,因此,网络法治优先于作为网络道德基石的网络诚信。没有网络自由,就没有真正的网络民主,因此,网络自由优先于网络民主。综上,假如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之间发生冲突的话,它们的价值排序为:网络和谐→网络正义→网络法治→网络诚信→网络自由→网络民主。位置越靠前,就越应当优先考虑。当然,这六个网络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应当统筹兼顾,优先只是相对的,我们应当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机统一。

我国政府要凝聚力量研究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网民中普及网络核心价值观并使之深入人心,这是政府对网络舆情的更高层次的引导。因为,一旦我国网民认同并践行这些网络核心价值观,政府与网民就有了共同的价值理念,二者的互动就会更加顺利,而且网民会更加注意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不仅会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且会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对于网络上一些相互冲突的言论或行动,政府可以借助以上六个网络核心价值观的排序,从而引导网络舆情。政府要通过网络核心价值观引导网络舆情,从而走向网络善治。

三、网络善治——政府网络舆情引导的根本途径

促进每个网络人的幸福及其自由、充分、全面的发展,这是网络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网络社会的管理方式必然从网络管制走向网络治理,进而走向网络善治。政府要引导好网络舆情,最根本的是走网络善治之路。网络管制更多强调“堵”,比如说屏蔽、删帖。网络治理是一种互动,强调的是网民的参与和回应。网络社会管理的新样本是走向网络善治。早在20 世纪80年代末,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Barber B.Conable 指出:善治是指有效的公共服务、可信赖的司法系统、对公众负责的行政管理。赫斯特提出:善治是指创造一个有利于私人经济行动的有效政治框架、稳定的政权、法治、配合各国政府能够实际发挥的作用的有效国家行政机构和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强大的公民社会。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0]。网络具有全球性、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交互性、多元性、传播的快捷性、共享性、平等性与非权威主义等特征,网络善治契合网络的这些特征,符合国家和网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能够达到更好的网络治理效果。

要走好网络善治之路,政府的网络舆论管理就要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就要充分发挥好网民自治的作用。“七条底线”就是网民自治的一个好的尝试。2013年8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与纪连海、廖玒、陈里、潘石屹等十多位网络名人举行座谈交流,提出:包括网络名人在内的全体网民上网时应坚守“七条底线”,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这是政府网络管理方式由“堵”到“疏”的转变。“疏”的同时,也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过程。“疏”与“堵”这两种网络舆论管理的手段都不可或缺,应逐步调整“堵”与“疏”的比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网络舆论引导与管理手段[11]。网络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公民社会,网民上网要遵守“七条底线”,这是充分利用公民社会的作用,是我国走向网络善治的一个很好的尝试,是政府网络舆情引导的好举措。

网络善治离不开网民的自律,网民的慎独是净化网络舆论的内在动力。网络善治离不开网民自治,网民自治离不开自律或者说慎独。政府要充分重视网络媒体与网民的自律。在网络善治中,网络媒体与网民的自律非常重要。由于网络媒体自律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少的限制,更有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在网络出现之初,国外一些计算机协会与网络自律组织相继成立并制定一些行为自律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十条戒律,中国的《网络文明公约》。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慎独就是一种自律,慎独特别适合网络社会,因为网络技术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网络上又特别注重自由。在当今这个浮躁的、思想多元的社会,对网络自由的追求和对权威的蔑视,加之网络身份上某种程度的虚拟性,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或者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部分网民在言论上肆无忌惮。通过网络的聚集效应,网民之间相互感染。因此,网络上存在一种以网络自由为名,破坏正常的网络秩序的倾向。遏制这种倾向的法宝之一是网民的慎独。政府如果能引导更多的网民走向慎独,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网民的慎独将使他们注意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使他们自觉地在网络自由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从而维护网络正义与网络和谐。

[1]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理论、方法和现实热点[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中共中央宣传部舆情信息局.舆情信息工作概论[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6.

[3][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英]大卫·菲利普斯.网络公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张纯青.新闻网站贴近受众的途径[EB/OL].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411080483.htm.

[6][美]梅尔文·德弗勒,桑德拉·鲍尔一洛基奇.大众传播学诸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0.

[7]陆俊.虚拟的空间,真实的规制——网络伦理建设的几条原则[J].科学中国人,2002,(5):24—29.

[8][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美]理查德·斯皮内洛.世纪道德[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0]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9):5—9.

[11]刘毅.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舆论引导[J].当代传播,2008,(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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