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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通风被挡怎么办让“环境保护相邻权”为你

2014-12-16赵静

环境与生活 2014年9期
关键词:新楼阳光房化粪池

◎赵静

最近,家住某小区临街楼房的王大爷被楼下的小店小摊弄得特别心烦。王大爷家楼下原本是发廊、药店和一些小商店,平时比较清静。今年夏天,几个商店改成了餐饮店,晚上还摆出了大排档,顾客在巴西足球世界杯期间通宵看球喝酒,聊天和欢呼的喧嚣不断,再加上油烟呛人,王大爷整个夏天晚上没怎么敢开窗户。王大爷遭遇的,正是典型的环境保护相邻权被侵害的情况。

新楼影响旧楼采光被判赔

近些年,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特点的环境保护相邻权纠纷多发,常见的有废气废水废弃物污染环境、噪声损害、遮挡他人阳光、妨碍通风等。这些纠纷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我们先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梁女士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联排别墅,陈先生是她的邻居。该联排别墅每户南侧各有一小院。陈先生未经合法审批,自行在小院内紧邻梁女士院内凉亭和观赏架的地方,自建阳光房一间,该房东西约4.4米、南北约2.8米,四面墙体均为透明玻璃材质,高度高于梁女士院内的观赏架,邻近观赏架一侧的玻璃墙体挂有竹帘。梁女士认为陈先生的阳光房对自家南院的日照、通风和采光等均构成妨碍,形成本纠纷。

梁女士在法庭上陈述了她生活中受到的影响:原建筑设计充分考虑了联排别墅南院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环境,保证了三面自然通风和不同角度不同时段的采光和日照,无任何障碍,通透开阔,业主居住环境舒适度较高,这正是自己购买南院的重要原因。陈先生违反原规划设计擅自违章搭建之后,玻璃房严重妨碍自家南院的自然通风和庭院下午西边采光、日照,同时造成地下室湿度增加,南墙下方发霉;失去了园林庭院外部环境的整体美观,使其家人居住质量降低,心情压抑;因为影响了通风权、采光和日照权,致使该房产价值明显缩水,造成贬值。

因此,梁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拆除其阳光房,恢复原状。

陈先生辩称,本人建设阳光房时,已经与梁女士协商过,并经其同意;况且,阳光房也未对梁女士构成妨害;再者,小区内不止一家建造这种阳光房,故不同意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现场勘验证实,陈先生所建阳光房对梁女士采光、通风构成一定妨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所建阳光房对梁女士庭院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已构成妨害,应予排除,故对梁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陈先生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陈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建的阳光房自行拆除。

上述案例是邻居加盖违章建筑,影响了一方的采光通风权。

但是,生活中比较普遍的是后建的整栋楼房对原有楼房采光通风的遮挡。

因为小区新盖的居民楼严重影响自家采光,刘先生将新楼的开发商告到了法院。刘先生诉称,在新楼建成之前,自己家的采光充足,但新的高层居民楼建成后,阳光完全被遮挡,不仅影响自己的生活及身心健康,且造成住房贬值。因此要求新楼开发商停止对自己采光权的侵害,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应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但是,开发商认为居民楼经过了各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应拆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对相关楼房外立面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测算中发现,刘先生所住楼房在新楼建成后,东立面各层居室窗户冬至日的日照时间均不足1小时。由此,法院认为,新建楼房虽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合法审批,但确实对原有楼房造成采光影响。鉴于遮挡采光的楼房系合法建筑,虽然存在侵权事实,但法院无法支持刘先生要求拆除新建楼房的请求。法院最终判定新楼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

有关人士指出,对于新建高楼遮蔽旧楼采光的纠纷,因为这些新建楼房多数已经通过审批,法院不可能要求拆除这些楼房,法律中也没有这样的强硬规定。但是,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的审查和测算,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楼上音乐声太吵可维权

生活中的噪声污染也比较常见。

在大中城市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噪声污染,也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某小区16位业主因不堪忍受附近地铁和高速公路引起的噪声污染,将开发商及地铁建设方等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路和地铁的建设竣工时间均早于该小区,小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使建筑物和城市交通干线保持一定间隔,并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的措施。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给予业主每人4000元的噪声补偿费。后来,开发商与地铁、高速管理方协商,增加了隔音屏障,在一定程度上了减少了噪声。

除了轨道交通、高速路等的大型持续的噪声源,还有诸如前边提到的小区夜间餐饮噪声,邻里之间因为装修、娱乐、空调等家庭生活产生的噪声污染。尤其是后者,涉及取证困难、顾及邻里关系等因素,其实也是一大困扰。

例如,刚刚做完手术的老张,需要在家静养。但他家楼上一对年轻夫妇播放音乐的声音总是很大,还时常有小孩子蹦蹦跳跳的动静。以前,老张也觉得楼板隔音不好,不过还可以忍受;最近因为身体虚弱,楼上的噪声实在让他无法好好休息。老张的家人找了楼上人家好几次,境况并没有明显改善。要解决老张的这个烦恼,除了找物业、居委会协助处理解决外,也可以依法维权。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老张楼上邻居家的“音乐”声确实达到了噪声标准,则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场扬尘邻居获经济补偿

邻近的工厂噪音粉尘大,家住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吴先生将自家附近的一家煤炭经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停止污染侵害、赔偿损失。吴先生称该公司近年扩建,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特别是该公司将原来运煤的直路改为弯路横穿居民区后,居民通行的道路变窄,污染加剧。几年间自己多次找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解决,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工厂停止污染侵害、赔偿损失费3万元。

该公司辩称,公司经过几次修整,使当地的环境和道路有了较大改善。有关环保监测中心已出具了监测报告,均认为环境符合标准,因此不同意吴先生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虽进行一系列洒水、降低车速、减少筛选等整改措施,但厂界北侧邻近马路,路面扬尘较大,对北厂界的监测点有一定影响。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运输、加工原煤,产生扬尘、噪音,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经有关部门监测,影响程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吴先生以煤炭公司长期污染其所居住的环境,给其人身、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审理中,考虑邻里关系及周围环境的改造,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吴先生经济补偿费2500元。

化粪池熏邻居被令填平

下面这个案例也是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村民李某将化粪池建在邻居家屋旁,污染了邻居的生活环境,被法院责令填平化粪池,消除对邻居的污染。法院认为,李某未经邻居同意在距邻居家北房西北角50厘米处建化粪池,距离过近,对邻居房屋的损害不可避免,且化粪池对环境亦有污染。法院判决李某将化粪池填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此案涉及民法中的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与城市不同,有些农村需要自己修建厕所、化粪池等排污设施,因此,相邻一方在修建这类设施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居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或其他的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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