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当诱因探析
2014-12-13刘长风
新闻前哨 2014年9期
刘长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分为“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两种方式。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杰认为,对评论不当的考察,既要认识到评论的主观性,允许不同意见,甚至是不正确的意见;又要坚持评论的客观性,防止评论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
评论有一定主观性,主要反映评论者(作者或者媒体)对新闻事件的看法与认识,由于立场、观点、方法及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事件看法必然不同,由此作出不同的评论很正常。
同时,新闻报道的评论还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评论依赖的事实是客观的,评论者必须建立在客观的事实上给予评论。没有事实,评论就是无本之源;事实错误,必然会导致评论不当。
一家媒体曾刊发一则报道,说某地一名农妇因种植冰岛罂粟被拘留。这名农妇承认是通过一本正规出版的杂志购买的种子。为了加强警示,这家媒体配发了一则评论,指陈这本杂志害人。后来,这家杂志将报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巨额索赔。
法院的终审判决说,冰岛罂粟是一种观赏性植物,而非我们通常认为的毒品。这则言论侵犯了该杂志社的名誉权。
事后查明,这则新闻报道是依据民警提供的材料写成的,而公安机关并不知道冰岛罂粟是一种观赏性植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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