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犯罪之立法完善
2014-12-13罗殿甲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3期
关键词:环境
罗殿甲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论我国环境犯罪之立法完善
罗殿甲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当前我国环境刑法体系无法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以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打击环境犯罪的理念之后,罪名体系设计也不合理。对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应首先从根本上入手,使得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整体性。其次,完善刑法中具体的与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内容。
环境犯罪;立法不足;完善措施
一、我国当前环境刑法现状的不足
(一)人类中心主义使环境法益本身缺乏保护
在人类中心主义下,刑法保护环境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的。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中心主义”作为指导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作为犯罪处理。生态环境本身的权利和价值则没有得到体现。这样的立法理念使得使环境法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
(二)刑法罪名体系存在问题
其一,罪名规制范围较窄。作为保障法,环境刑法的罪名设置应当与环境管理法所包含的环境要素对应一致。中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从广义上规定了环境的概念,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不仅包括大气、水、海洋、草原、野生生物等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人文环境,甚至还包括了城市、乡村等社会环境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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