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工伤保险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的依据方法初探
2014-12-13刘锋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3期
刘锋
江苏省如东县医保中心 江苏如东 226400
审核工伤保险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的依据方法初探
刘锋
江苏省如东县医保中心 江苏如东 226400
交通事故在引起工伤事故的类型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工伤职工相对的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赔偿在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过程中如何与工险保险应支付的部分合理分担是审核这部分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工作,有何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如何操作?本人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学习及业务实践来论述一下这方面的理解和审核过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由职工和事故相对方(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只要对方至少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就可认定工伤,即对方负全责、大部分责任、双方同等责任三种类型。这部分责任对应的工伤医疗费用是否应由第三人分担呢?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个法条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法规,即一般情况下,应由第三人应承担与责任相对应的医疗费,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才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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