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2014-12-13张玉瑜
决策与信息 2014年21期
张玉瑜
上海市黄浦区委党校
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张玉瑜
上海市黄浦区委党校
社会合作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方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效果是合作治理目标能否实现的最关键因素。在当前的基层实践中,应当建立、完善各种机制推动二者更深入、更持久地合作。
社会合作治理;基层政府;社会组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必须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尤其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在基层的治理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已经开始了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社会合作治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已初见端倪。要实现二者合作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有赖于诸种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一、社会组织发展机制
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合作治理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无疑与社会运行机制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更为重要的还是社会组织夯实基础,以适应社区发展的需求。
(一)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地位独立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的独立,为此,必须有效解决资金不足这个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助,但政府投入毕竟有限,最根本的途径是大力拓展筹资渠道,聚合社会资源,争取各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形成多元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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